一、管理规章
200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以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为前提,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控制风险、择优扶持,钱粮挂钩、按期收回的原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按性质和功能划分为粮食储备贷款、粮食调控贷款和粮食流转贷款。粮食储备贷款用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增储、轮入、进口。粮食调控贷款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委托粮食企业承担相应政策性任务,包括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为稳定当地粮食市场,委托粮食企业调入的粮食;为完成退耕还林(草)、救灾、军供等政策性任务,委托粮食企业购进的粮食。粮食流转贷款用于粮食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象包括: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粮食企业,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农发行贷款制度规定外,根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粮食储备贷款,应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储备粮增储、轮换、进口计划,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落实了相应的利息、费用和价差亏损财政补贴政策。申请粮食调控贷款,应有地方政府委托粮食企业收购或调入的文件和相关计划,并明确了购进粮食相应利息、费用和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申请粮食流转贷款,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已借粮食流转贷款运转正常,无违约行为发生。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方式由农发行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和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粮食储备贷款和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粮食企业,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根据粮食企业经营状况由借贷双方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发行应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对不同种类贷款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粮食储备贷款管理,坚持计划指导、库贷挂钩、保证供应、封闭运行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粮食储备贷款集中管理;粮食调控贷款管理,在坚持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按严格审批、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根据粮食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实行控制总量、购贷销还或约期偿还、按信用等级管理的管理方式。
之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又陆续出台《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内容进行细化。这些管理办法与之前制定的《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构成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体系。
2005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新修订印发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粮食调控、粮食流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其他粮食企业、粮食合同收购、粮食仓储设施9个贷款办法,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出发,以粮食企业对信贷产品的需求为主线,按照统一的指导原则,对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贷款办理、贷款检查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范,解决管理办法体系中在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交叉重点和不衔接的问题。
二、严格企业信贷资金管理
2004年4月,针对个别粮食购销企业出现虚库短库、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收购资金安全,省粮食局下发《关于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回笼销售货款,杜绝乱设账户、坐支销货款、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各级粮食部门主动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做好对贷款投放、库存、销货回笼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从严规范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全省粮食部门的共同努力,当年争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累计投放收购资金62亿元,同比增加13亿元;2005年又增至63亿元,保证了粮食收购等工作的资金需要。
第四节 粮食购销全面市场化改革后的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一、管理规章
200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以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为前提,遵循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控制风险、择优扶持,钱粮挂钩、按期收回的原则。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按性质和功能划分为粮食储备贷款、粮食调控贷款和粮食流转贷款。粮食储备贷款用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增储、轮入、进口。粮食调控贷款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委托粮食企业承担相应政策性任务,包括地方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粮食企业收购的粮食;为稳定当地粮食市场,委托粮食企业调入的粮食;为完成退耕还林(草)、救灾、军供等政策性任务,委托粮食企业购进的粮食。粮食流转贷款用于粮食企业自主经营收购和调入粮食。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象包括:承担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粮食企业,除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农发行贷款制度规定外,根据所申请的贷款种类,还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粮食储备贷款,应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的储备粮增储、轮换、进口计划,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承储资格,落实了相应的利息、费用和价差亏损财政补贴政策。申请粮食调控贷款,应有地方政府委托粮食企业收购或调入的文件和相关计划,并明确了购进粮食相应利息、费用和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申请粮食流转贷款,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已借粮食流转贷款运转正常,无违约行为发生。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方式由农发行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和不同的贷款种类确定。粮食储备贷款和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粮食流转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粮食企业,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根据粮食企业经营状况由借贷双方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发行应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对不同种类贷款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粮食储备贷款管理,坚持计划指导、库贷挂钩、保证供应、封闭运行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粮食储备贷款集中管理;粮食调控贷款管理,在坚持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按严格审批、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要求进行;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根据粮食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实行控制总量、购贷销还或约期偿还、按信用等级管理的管理方式。
之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又陆续出台《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对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内容进行细化。这些管理办法与之前制定的《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转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构成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体系。
2005年6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新修订印发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粮食调控、粮食流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其他粮食企业、粮食合同收购、粮食仓储设施9个贷款办法,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出发,以粮食企业对信贷产品的需求为主线,按照统一的指导原则,对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贷款办理、贷款检查与监督等方面作出规范,解决管理办法体系中在贷款对象、适用范围和管理规定等方面存在的交叉重点和不衔接的问题。
二、严格企业信贷资金管理
2004年4月,针对个别粮食购销企业出现虚库短库、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粮食市场稳定和收购资金安全,省粮食局下发《关于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确保收购资金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要求,及时回笼销售货款,杜绝乱设账户、坐支销货款、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各级粮食部门主动配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做好对贷款投放、库存、销货回笼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从严规范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全省粮食部门的共同努力,当年争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累计投放收购资金62亿元,同比增加13亿元;2005年又增至63亿元,保证了粮食收购等工作的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