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抑粮价使粮食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1993年,全省粮食系统的行业管理有所放松,粮食定购、军粮供应、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国家储备粮管理等工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1993年底、1994年初,一场从沿海到内地、从南方到北方的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风波及山东,全省粮食供应工作一度出现紧张局面。
随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工作的深入进行,“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不是不要管理、更不是放任自流”的认识越来越受到重视。199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强调,“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各级政府必须有相应部门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同时,第一次提出“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田面积,稳定粮食产量,稳定粮食库存,灵活运用地方粮食储备进行调节,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当年,尽管全省多数粮食局与粮油集团或总公司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其主要工作已放到粮食系统的行业管理上,全省粮食工作得以加强。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两线运行
1995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决定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由国家储备粮油和中央进口粮油组成。国家定购粮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地方的粮食平衡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组织好市场采购、地方进口、调运、销售和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同年12月,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发〔1995〕15号文件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决定对粮食工作实行市长、专员负责制,并明确了省与市(地)的责权。省政府负责全省粮油总量平衡,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国家定购粮油、省级储备粮和进出口粮油;安排市(地)间的定购粮调拨计划。国家定购粮油主要用于军队、城镇居民和农村需要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油)供应,其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由中央和省制定。定购粮安排调拨和供应后有余的,经省批准,地方可用于救灾和转地方储备,严禁卖议价。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省政府认可的重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粮和平抑省内较大范围的市场价格波动。进出口粮油主要用于品种调剂和丰歉调剂。市(地)负责本地的粮油总量平衡和市场调控,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完成国家粮油定购任务和调拨计划,管理和使用地方储备粮油、地方进出口粮油和议价粮油;按政策规定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负责解决一般性的自然灾害用粮和区域性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产区要建立3个月以上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和销区建立6个月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的要求,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计划必须确保完成。
省对市(地)实行粮食市长、专员负责制后,全省的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省、市(地)、县(市、区)粮食局及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凡粮食局撤销的,都开始恢复,并不断加强。农村粮管所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救灾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之前已改属粮油集团公司的,重新改由县(市、区)粮食局领导和管理。已是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城镇粮店,仍要承担居民口粮供应的政策性业务,各地也将建立骨干粮店摆上了重要位置。1996年6月,省粮食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顺利完成人员到位,机构开始运转,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至1997年底,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恢复或重新组建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的任务基本完成。
第三节 分级负责与管理
一、平抑粮价使粮食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
1993年,全省粮食系统的行业管理有所放松,粮食定购、军粮供应、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国家储备粮管理等工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1993年底、1994年初,一场从沿海到内地、从南方到北方的粮油价格大幅度上涨风波及山东,全省粮食供应工作一度出现紧张局面。
随着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工作的深入进行,“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不是不要管理、更不是放任自流”的认识越来越受到重视。199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强调,“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决不能撒手不管,放任自流”;“各级政府必须有相应部门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同时,第一次提出“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地区粮食总量平衡,稳定粮田面积,稳定粮食产量,稳定粮食库存,灵活运用地方粮食储备进行调节,保证粮食供应和粮价稳定”。当年,尽管全省多数粮食局与粮油集团或总公司仍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其主要工作已放到粮食系统的行业管理上,全省粮食工作得以加强。
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两线运行
1995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决定粮食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在统一政策、统一市场、统一进出口管理的原则下,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中央直接掌握的粮油由国家储备粮油和中央进口粮油组成。国家定购粮粮权属于中央,由省级政府使用。地方的粮食平衡工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油总量平衡工作,大力发展粮油生产,组织好市场采购、地方进口、调运、销售和市场管理工作,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同年12月,省政府下发《贯彻国发〔1995〕15号文件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决定对粮食工作实行市长、专员负责制,并明确了省与市(地)的责权。省政府负责全省粮油总量平衡,加强对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国家定购粮油、省级储备粮和进出口粮油;安排市(地)间的定购粮调拨计划。国家定购粮油主要用于军队、城镇居民和农村需要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油)供应,其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分别由中央和省制定。定购粮安排调拨和供应后有余的,经省批准,地方可用于救灾和转地方储备,严禁卖议价。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省政府认可的重大自然灾害所需救助粮和平抑省内较大范围的市场价格波动。进出口粮油主要用于品种调剂和丰歉调剂。市(地)负责本地的粮油总量平衡和市场调控,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完成国家粮油定购任务和调拨计划,管理和使用地方储备粮油、地方进出口粮油和议价粮油;按政策规定保证本地区粮油市场供应,安排好人民生活,保持市场和粮价的基本稳定;负责解决一般性的自然灾害用粮和区域性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国务院关于粮食产区要建立3个月以上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和销区建立6个月粮食销量的地方储备的要求,省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计划必须确保完成。
省对市(地)实行粮食市长、专员负责制后,全省的粮食调节管理系统由省、市(地)、县(市、区)粮食局及粮食基层单位组成,受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直接领导,业务工作接受上级粮食局指导。凡粮食局撤销的,都开始恢复,并不断加强。农村粮管所负责国家粮油收购、储存、救灾用粮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等政策性业务,之前已改属粮油集团公司的,重新改由县(市、区)粮食局领导和管理。已是商业性经营单位的城镇粮店,仍要承担居民口粮供应的政策性业务,各地也将建立骨干粮店摆上了重要位置。1996年6月,省粮食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方案,顺利完成人员到位,机构开始运转,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至1997年底,根据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恢复或重新组建市(地)、县(市、区)粮食局的任务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