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粮食收购贷款封闭管理

档案浏览器

1998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强调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同年6月,国务院发布《粮食收购条例》,对粮食收购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决定。此后,各级粮食部门坚决杜绝和纠正各种形式的挤占挪用,封闭运行,卓有成效,新增贷款与库存同步增长,粮食销售款归还率基本达到100%,收储企业在收购粮食时及时兑现资金,群众比较满意。
一、铺底资金贷款
1998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夏季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分支行要按照粮油收购数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资金。在收购开始时,不能要求企业在无资金情况下先收粮后贷款,可依据企业收购计划及进度,先发放1~3天(2002年山东省调整为3~5天)的收购铺底贷款作为收购启动资金,收购开展以后各级行要跟踪检查,及时结算,即根据信贷员逐日核打的收购凭证(即码单)和企业收购进度,及时结清已发放的贷款,及时确定新的贷款发放量。收购铺底资金是用于启动收购的资金,不能视为留给企业作为定额周转使用的资金。
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原则
200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从2001年新粮上市起,继续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晋冀鲁豫等地区的玉米、稻谷,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及时发放贷款,确保收购资金供应。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收购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收购贷款。
2001年,为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做好工作,省粮食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现场会的形式,引导和督促各地加强银企联手,实现双赢。粮食部门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互支持,在共同管好收购资金运营上取得明显成效。滨州市粮食局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制定银企联手会议制度,建立银企共建办公室,定期分析研究贷款运营情况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滨州市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按时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报用款计划,回笼销售货款,自觉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几年中,全市粮食收购贷款无一笔违规操作,资金归行率、库贷挂钩率均保持100%。广饶县粮食局在每年夏粮收购前夕,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全县的小麦种植情况、市场行情进行分析,统一认识。收购资金供应时,粮食收购企业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夏粮收购开始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员协同粮食部门共同把好小麦的质量、品种、价格关,保证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政策
2001年,为配合国家“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市)长负责、加强调控”的粮食政策实施,满足产区的粮食收购资金需要,支持销区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粮食信贷原则。对产区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仍然根据收购进度和实际收购价格,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及时供应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发放的收购费用贷款,必须当年收回;对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销区,区别不同业务性质,及时调整信贷政策,支持企业搞好经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及时供应贷款;对企业收购保护价范围以外的粮油品种和开展异地粮食购销、订单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所需资金,在对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按时回笼的情况下,本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给予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