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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食收购贷款封闭运行前的资金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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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资金供应管理责任制
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后,开始建立粮油购、销、调、存及收购贷款等有关资料的台账,粮油信贷体系逐步形成。1995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内贸易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收购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保证本部门应筹措的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防止被挤占挪用。银行根据收购部门的棉粮油库存和收购数量负责安排收购贷款;中央财政负责拨补中央储备粮补贴;地方财政负责拨补地方储备粮补贴、粮食政策性补贴及定购粮价外补贴;收购部门负责调销回笼款及保证企业其他收购资金的到位。地方补贴款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地区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收购资金不到位或被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由该部门或银行的领导负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省各级财政应拨补的粮油收购资金,保证总量,不得欠拨。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拨补款,一律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政拨补款专户下拨。各地定购粮价外补贴,由地方财政拨补,地方财政拨补确有困难的,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在收购前必须拨补到位。地方财政欠拨的政策性补贴,一律不得用银行贷款、调销回笼款和中央财政政策性补贴款垫付,谁垫付追究谁的责任。
粮棉油收购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收购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制。1995年收购部门粮棉油收购以外的经营性业务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收购资金;对已占用的收购资金,要逐步清理收回。收购企业不得以系统内往来等任何形式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对将收购资金用于经营性业务的,一律按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处理,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经营性业务占用的收购资金加息、罚息,限期收回。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测算收购资金需求,安排收购贷款规模,积极筹措和调度收购资金,及时收回收购企业的回笼资金,对代理银行收购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稽核。中国农业银行要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和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工作当作主要任务来抓,并将其作为考核银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粮油收购资金的监管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收购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银行清理收购企业多头开户问题,加强收购资金专户管理,监督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搞好资金清算。
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按照粮棉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费用,每月调整贷款数量,对超库存占用的贷款必须立即收回。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粮棉油库存的数量、价格和合理费用,安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收购贷款限额。
同年,省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的报告》,要求粮棉油收购期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季分月将收购资金按库存增加计划及各代理银行收购资金头寸综合平衡后,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资金。对承担收购、调拨、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粮油企业,政策性资金必须纳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收购资金专户要全额反映银行贷款、企业调销回笼资金和财政拨补款的收支情况。专户资金只能用于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不得逃避对专户的监督。
二、粮油收购临时调剂贷款发放范围
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临时调剂贷款管理的通知》,明确临时调剂贷款的发放范围:(1)对粮油库存预计当月比年初增加部分(本月末库存预计比年初增加数扣除上月末库存比年初实际增加数)所需资金,可以发放临时调剂贷款,并在次月按上月库存实际增加数对贷款进行调整。对根据预测安排的贷款大于实际库存增加的部分要按期收回。(2)对粮棉油调销正常结算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内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发放临时调剂贷款。(3)收购企业调出粮棉油,其货款超过正常结算期仍未收回,但已经列入本月收回计划、落实回笼资金来源,在一个月内能够收回的,可以发放临时调剂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月。(4)对补充收购企业货币资金低于核定的旺季货币资金限额资金需要,可以发放临时调剂贷款。临时调剂贷款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不得跨年度使用。确需跨年占用的,各业务代理行必须提前逐级汇总,上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经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核实后,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收购工作结束后,对独立核算的收购企业,根据月均费用支出和月均零星收购总值的三分之一核定货币资金占用限额。对超限额部分和非独立核算收购站(点)的货币资金占用,要全部收回,归还收购贷款。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994年前,粮食部门的资金使用效率一直不高。1994年底,全省粮食部门银行借款为165亿余元,比上年增长29.6%,不合理占用问题明显。存货占银行借款比率为34.37%,比上年降低了0.89个百分点。银行存款14亿多元,各项应收款净额22亿元,两项占流动资金借款的27.2%。对此,1995年,全省粮食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强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作为扭亏增盈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行之有效的资金使用办法,继续推行以市、县为单位建立统贷统存的结算中心;加速资金周转,减少非商品资金占用;认真清理各项应收账款,建立回收责任制,限期收回;要管好用好政策性贷款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996年,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在上年资金运行情况有所好转的情况下,继续按照两条线运行信贷资金管理的要求,理顺贷款渠道,管好用好政策性资金,努力提高商品资金占用率。粮食内部结算中心建设继续加强,并在搞好资金调剂与跟踪管理、强化产购销之间衔接、形成内部资金有偿使用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年底,全省粮食部门的存货比银行贷款增加7亿多元,存货占银行借款的比率同比增长12.6个百分点。90多个县(市、区)粮食局成立内部结算中心。
四、资金管理“六个严禁”
1998年4月,为了防止少数粮食企业借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之机,随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国家粮食储备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收购资金管理的通知》,向粮食收储企业提出“六个严禁”:(1)严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得用收购资金购买土地、投资房地产、购买汽车、建宾馆酒店、建集贸市场、建办公楼和职工宿舍、购置专控商品等。(2)严禁用收购资金自办实体、合资建厂、对外投资等。(3)严禁将收购资金借给外部门、外单位或个人。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为当地政府、部门和个人转贷或提供贷款担保。(4)严禁外单位到粮食企业报销费用开支。基层粮食企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地方各种形式的摊派。(5)严禁挪用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户支取,专项使用。(6)严禁用收购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