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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成立前的资金供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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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粮食收购资金主要靠银行从信贷回笼资金中解决。在粮食收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工作中,银行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与管理,切实做到钱随粮走;粮食部门负责按时提报用款计划,并及时做好调、销粮款的回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补各项政策性补贴款,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需要。
1985年,为防止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基建等项贷款挤占粮油收购贷款指标,影响粮油收购任务的完成,银行部门对粮油贷款实行专项管理;粮食部门为避免收购资金的积压和浪费,也从加强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经营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1990年,为加速收购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压,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提出以县为单位建立粮食结算中心的要求。至1992年底,全省有63个县(市、区)建立粮食结算中心。粮食结算中心执行金融政策和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在做好粮食系统资金结算的同时,还负责筹集粮食企业中的闲散资金,参与粮食商品周转活动,及时调剂系统内部的资金余缺,提高和加强从银行所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
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强调各级政府在粮食收购旺季到来之前,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保证不给农民打“白条”;财政部门要把应拨的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缓拨、欠拨;粮食部门要做好粮油的调销工作,积极催收货款,确保销售货款及时回笼,要认真清理、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不得发生新的挪用。1994年6月底前,粮油收购所需银行贷款,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7月1日开始,统一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或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实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各有关银行要集中资金保证粮油收购。
二、银行按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供应资金
1985年国家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之后,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信贷资金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负责放贷。银行在贷款管理上,由原来的“存贷合一”改为“存贷分户”。
对粮食部门所需要的收购资金,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国家粮食收购计划进行供应。具体方法:粮食部门根据收购粮油任务及时向开户银行编报贷款计划,开户银行在上级银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内,根据粮食部门的贷款计划和粮油收购进度及时供应资金。如遇粮油收购入库进度较快,价格结算任务集中,专业银行贷款指标发生不足时,银行要及时向上级银行申拨资金;在上级银行资金未下拨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给予临时贷款。为了让银行做好收购资金的安排、筹集工作,粮食部门及时向开户银行提供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以及计划的执行情况,还要在粮油收购旺季做好资金需求量的调查、预测工作。
三、信贷资金利率
国家银行向粮食部门供应收购资金实行优惠贷款利率。1985年起,议价粮食收购贷款月利率与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均为6.6‰,平价粮食收购贷款的月利率为3.3‰。198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各专业银行可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进行幅度不超过20%的向上浮动,但粮食收购贷款的优惠利率不能变动。1988年10月,国家提高银行贷款利率,抑制过快发展的经济速度,平价粮食收购贷款月利率调到7.5‰,议价粮食收购贷款月利率调到9.75‰。1989年,平价、议价粮食收购执行同一贷款利率,银行定期返还利差。1990年,平价粮食收购贷款月利率调到6.9‰。1991年4月,粮食收购贷款利率下调到6.45‰。
四、粮食合同定购预付资金
发放粮食合同定购预付资金是国家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保证粮食定购任务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举措。
1986年,省政府决定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预付部分价款,预付总额不超过粮食合同定购总金额的20%。各地粮食部门与村、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时确定预付价款的发放数额。中国农业银行供应资金。夏粮、秋粮收购入库后,粮食部门收回相应的预付价款,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不得拖欠。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的通知》要求,山东省决定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合同定购粮食价款总额的20%掌握发放。粮食部门向贷款银行编报预购定金借款计划和用现计划,负责承贷承还。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粮食生产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8个月。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率与平价粮收购贷款利率相同,为月利率3.3‰,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粮食部门如不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取消优惠利率;如因严重自然灾害当年无法收回粮食预购定金时,可在翌年收购粮食入库时收回。未收回前,一般不再发放预购定金。
1990年,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改进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办法。从当年起,粮食部门不再单独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种粮农户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民交售定购粮时,则由粮食部门根据预购定金发放补贴标准,计算每公斤粮食应发放预购定金的利息补贴额,连同交售粮食的结算价款一并付给农民。
1991年山东省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0.005元/公斤。
1993年,国务院下发通知,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明确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省政府下发通知,明确原则上粮食部门在收购时付给农民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要求恢复预购定金的,由市(地)自定。1994年,定购粮实行国家定价后,包括粮食预购定金在内的粮食交售奖励政策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