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家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支出和在特殊情况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开支。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国务院要求从1994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央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5。
一、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中央出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后,山东省省长赵志浩在1994年6月初召开的全省粮食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尽快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建立工作。6月28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开始建立。
《实施办法》规定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内各级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省和各市(地)、县(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省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1。各地自筹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及其他预算资金。
各市(地)要组织财政、经委、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认真测算,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规模,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确定各地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于1994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且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省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各地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如地方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省下拨的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当年结余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按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部门抛售市(地)、县(市、区)储备的粮食,价差由市(地)、县(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抛售省级粮食储备,价差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1994年,中央核定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2.75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98亿元,地方自筹0.77亿元。至1996年,中央补助部分没有变化,地方自筹部分增至1.63亿元,使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达到了3.61亿元。至1997年底,全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4.97亿元。其中,中央补助1.98亿元,地方自筹2.99亿元。1998年,财政部为解决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供需缺口问题,超规模配套5亿元资金,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额达到10亿元。其中,中央补助4.5亿元,地方自筹5.5亿元。1999年和2000年,中央确定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15.2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包干6.09亿元,省里自筹9.14亿元,配套比例为1∶1.5。2001年,中央财政在1999年包干基础上,增加补助款2.31亿元,新增部分不需地方配套。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额达到17.54亿元。其中,中央补助8.4亿元,地方自筹9.14亿元,配套比例为1∶1.1。2002—2005年,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17.54亿元。
二、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后,为了切实做好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于1995年10月印发《山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除了中央补助的粮食专项补贴、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其他资金之外,增加抛售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使用范围为:地方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和储存省政府核定的地方储备粮所需支付、代垫的利息、费用;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开支的补助;用于中央规定的其他方面的支出。
《管理办法》还明确,各市(地)按照使用范围和实际需要,于每季度初填报本季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申报表。省财政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将粮食风险基金预拨到市(地)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专户。市(地)下拨有关企业,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各市(地)编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决算进行审核,清算各类款项。
三、超储库存粮补贴政策
1995年以后,全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市场粮价出现持续下滑。为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199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决定用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粮食企业因执行保护价政策产生的超储库存,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凡1997年地方资金配备比例未达到1∶1.5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配足地方自筹资金;以后年度也要按此比例安排。如达到规定比例后,粮食风险基金仍有缺口的,其缺口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5(此比例随后两年又进行调整)的比例共同增加资金弥补。
1997年9月,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其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发生的利息、费用,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补贴范围是,1996粮食年度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周转库存超过合理周转库存的粮食,1997粮食年度新收购的定购粮、以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超过正常销售的部分。对列入补贴范围的库存粮食占用资金的利息,按不同品种和收购价格、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算,据实补贴,费用按原粮每0.5公斤每年0.03元进行补贴。
销区根据省下达的市(地)间粮食调拨计划调入定购粮,按调出方定购价加合理收购费用结算货款。调出地区按实际调出数量核减粮食应补贴库存量;调入地区调入的粮食,视同1997粮食年度的粮食收购数量,其超储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由调入地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对不执行调粮计划的调入市(地),省里相应减少对该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拨补,用于调出方因计划无法实现相应增加了的粮食库存利息、费用补贴。
国有粮食企业超过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实行补贴后,取消原定的对定购粮每0.5公斤补贴0.07元的补贴政策。1997年7月10日起,除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价差补贴外,不得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企业正常经营的价差支出。对7月10日前已销售粮食产生的价差,尚未补贴的,也不再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利息、费用的库存粮食销售后,如有价差收入,应当及时收回,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另外,从1998年1月1日起,农村返销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价差补贴,也不再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改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8月,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作出规定: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地方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增加,而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政府提出的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要求,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实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后,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粮食风险基金。省财政厅据此逐年测算各市(地)补贴资金需求量,拟定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分配额,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当年分配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缺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省级财政分配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季到位;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
五、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
199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决定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合理确定补助基数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行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行包干后各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同年7月,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省对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明确从1999年起,省财政开始对各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包干的超储库存基数为1998粮食年度三个最高库存月份的粮食平均库存数。包干补贴标准,利息根据超储库存包干基数和当期利率据实计算,费用按原粮每年每0.5公斤0.03元计算。包干后如有超支,由市(地)政府补足;如有节余,可用于适当补助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中陈化劣变粮的价差损失,或用于消化粮食企业新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市(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措施。可适当降低超储费用补贴标准,拿出一部分资金在企业售粮后再给予适当奖励,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坐享超储补贴;但费用补贴标准的整体水平不能减少。可以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促进高价位粮食的销售。
省财政根据确定的包干数额,按季均衡足额地拨付到各市(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市(地)财政部门会同粮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将本季度应拨付的粮食超储补贴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及时拨补到购销企业。
1999年和2000年,中央核定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为15.23亿元,除省里留下1.01亿元外,其余14.22亿元分配到市(地)。
1999年山东省对市(地)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包干金额分配一览表
表5-1 单位:万元
┏━━━━━━━━━━┯━━━━━━━━┯━━━━━━━━━━┯━━━━━━━━━━┓
┃项目 │补助包干金额 │市(地)配套金额 │粮食风险基金规模 ┃
┃市(地) │ │ │ ┃
┠──────────┼────────┼──────────┼──────────┨
┃济南 │3666 │5498 │9164 ┃
┠──────────┼────────┼──────────┼──────────┨
┃青岛 │6766 │10150 │16916 ┃
┠──────────┼────────┼──────────┼──────────┨
┃淄博 │2234 │3350 │5584 ┃
┠──────────┼────────┼──────────┼──────────┨
┃枣庄 │2168 │3252 │5420 ┃
┠──────────┼────────┼──────────┼──────────┨
┃东营 │1395 │2093 │3488 ┃
┠──────────┼────────┼──────────┼──────────┨
┃烟台 │5040 │7560 │12600 ┃
┠──────────┼────────┼──────────┼──────────┨
┃潍坊 │4403 │6604 │11007 ┃
┠──────────┼────────┼──────────┼──────────┨
┃济宁 │5594 │8391 │13985 ┃
┠──────────┼────────┼──────────┼──────────┨
┃泰安 │2614 │3922 │6536 ┃
┠──────────┼────────┼──────────┼──────────┨
┃威海 │2208 │3312 │5520 ┃
┠──────────┼────────┼──────────┼──────────┨
┃日照 │1162 │1744 │2906 ┃
┠──────────┼────────┼──────────┼──────────┨
┃莱芜 │583 │875 │1458 ┃
┠──────────┼────────┼──────────┼──────────┨
┃德州 │4408 │6613 │11021 ┃
┠──────────┼────────┼──────────┼──────────┨
┃滨州 │2384 │3575 │5959 ┃
┠──────────┼────────┼──────────┼──────────┨
┃聊城 │3904 │5856 │9760 ┃
┠──────────┼────────┼──────────┼──────────┨
┃菏泽 │5908 │8861 │14769 ┃
┠──────────┼────────┼──────────┼──────────┨
┃临沂 │2431 │3646 │6077 ┃
┠──────────┼────────┼──────────┼──────────┨
┃合计 │56868 │85302 │142170 ┃
┗━━━━━━━━━━┷━━━━━━━━┷━━━━━━━━━━┷━━━━━━━━━━┛
六、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
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2001年起,中央适当增加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适当调整后,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建立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核心是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粮食更大的自主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粮食主产区要继续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保护好耕地,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做好粮食的收购和储存,保证向国家提供必要的商品粮和中央储备粮轮换用粮。
中央对山东省的粮食风险基金,以1999年包干基数为基础,增加2.31亿元补助款,全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金额17.54亿元。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央与地方的配备比例为1∶1.1(中央补助8.4亿元,地方配套9.14亿元)。中央新增补助款后,山东省除了将临沂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6077万元提高到6213万元之外,其他市均未调整。全省新的分级包干情况为:省级规模33124万元,各市142306万元(市级规模34085万元,县级规模108221万元)。
2001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确定了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拨付、使用、超支弥补等办法和月报年报、监督检查等制度。据此,2002年7月,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通知,对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调整按照主销区与主产区、老库存与新库存区别对待。从2002年4月1日起,主销区(青岛、烟台、威海)新收购的粮食不再享受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地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和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放开之前形成的高价位库存粮食的价差补贴,以及高价位库存粮食没有处理完之前应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主产区(除主销区3个市外的其余14个市)在划分新老库存的基础上,将粮食风险基金补贴重点由库存环节转到销售环节。粮食库存不再划分合理周转库存与超储库存。以200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以前形成的粮食库存为老库存,以后形成的为新库存。老库存粮食销售前所占用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按照现行粮食优惠贷款利率计算,由粮食风险基金据实结算;储存费用(扣除纳入当年销售计划的粮食)调整为每年每公斤0.03元。纳入当年销售计划的粮食,按以上政策给予6个月以内的费用补贴。另外,各级财政可在1~3年内视年度粮食风险基金结余情况,拿出部分资金一次性补足价差,促进老库存粮食的销售。当年收购的粮食原则上要当年顺价销售。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粮食在实际储存期限内所占用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息,根据现行粮食优惠贷款利率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结算;储存费用调整为每年每公斤0.02元。当年收购的粮食当年全部销售完毕的企业,市、县财政可视财力及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销售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2003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锁定高价位商品粮库存数量的通知》,要求粮食风险基金除保证粮油政策性支出外,结余部分全部用于销售高价位商品粮发生的价差。粮食风险基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由市、县财政承诺,可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挂账。挂账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挂账本金原则上在一年内消化,最迟消化期不超过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