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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销工作的弱化与放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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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销范围逐步缩小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的粮油供应工作主要采取统销方法(也称为计划供应)。粮油统销的范围,包括城镇人口定量供应,部队供应,工商行业用粮用油,受灾农民、长年缺粮农民、国家招收民工的口粮补贴,交售农产品的奖售粮等。
1985年,粮油统购统销中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统销继续实行。但国务院对平价粮供应工作提出“严格控制”的要求:不允许放宽“农转非”人口的规定;凡没有必要保留的补助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取消;饮食、糕点等食品行业用粮逐步扩大议价供应范围;加强粮票管理,控制粮票发放;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指标,能不开支的就不开支。1986年又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平价粮销售,扩大议价销售和市场调节范围,争取在三四年内逐步做到合同定购与平价销售所需要的粮食基本平衡”。
按照国务院要求,山东省采取措施压缩平价粮销售范围。1989年前,取消了定量外的平价粮食补助,行业用粮改成了议价供应。1989年后,对居民口粮、农村救灾粮等采取了控制供应和区别对待措施。1991年3月,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平价食油销售只保证城镇居民的定量口油和军供用油,其他用油改为议价供应或市场调节。5月,全省夏粮收购储备会议对居民口油当季有效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随后,济南市于第三季度率先实行这一办法,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结余不作废的政策也出现了变化。
二、放开经营
1991年11月,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八五’期间要在稳妥地做到购销同价的基础上,力争基本理顺价格关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逐步放开经营。”1992年4月1日,全省提高粮食定购和统销价格,实现了购销同价。
9月,按照省政府《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要求和“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各市(地)开始陆续放开粮油销价;以粮食为原料的大众化食品和相关制品,以及粮油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但粮食部门仍保留城镇居民的档案定量标准;居民粮油证继续保留;粮证上的存粮和粮票,采取先挂存、逐步消化的办法解决。至12月1日,全省的粮油购销价格全部放开,粮油统销的历史基本结束。
1993年,放开经营后的粮食收购工作只保留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
三、管理职能的转移
随着粮食价格与经营的逐步放开,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企合一的管粮模式及其管理职能发生了变化。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以后,建设中国粮食市场经济的步伐加快,山东省部分粮食行政机构开始按照“小行政、大实体、大服务”的思路转变职能和进行改革。1993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增强粮食企业活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进一步向粮食商品化、经营市场化方向推进”。于是全省各级粮食局纷纷弱化管理职能,组建企业集团或总公司,所属粮管所和直属企业也随之改为分(支)公司。年底,全省组建粮油集团或总公司的市(地)有11个,县、(市、区)有92个。这些粮油集团或总公司多数与粮食局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工作重点已不在行业管理上,而是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