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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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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005年,山东省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经历了由“统”到“放”的过程。其中,1985年,粮食资金由省里统一收支管理改为分级管理、下放到县;1995年,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资金由混合管理收支改为按两条线运营分开管理;2004年,将长期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政府干预下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做法,改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管理。对中央储备粮油,中央财政先后实行包干和专户逐级下拨补贴的办法进行管理;2000年起,开始实行垂直管理的财务体制。
1986年,财政部印发《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各类国有粮食企业开始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粮食企业在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过程中,实施有别于其他行业企业的特殊规定。
1994年,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所需开支。1997年起,国务院多次调整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山东省粮食风险基金配套规模不断增加。为了减轻配套压力,1999年省对市(地)实行基金补助总额包干,2001年中央增加对包括山东省在内粮食主产区的基金补助。2002年,全省粮食风险基金对新收购粮食的补贴重点从库存环节转到销售环节,对青岛、烟台、威海市则不再补贴。2004年起,国家实行对种粮农民直补政策,直补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粮食收购资金的来源渠道为银行贷款、财政对粮食政策性业务的补贴,收购企业收回的粮食调销款及其他自筹资金,以银行贷款为主。1994年前,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主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中进行;1994年,统一归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起,粮食收购资金开始实行封闭运行政策。贷款时,按“库贷挂钩”的原则供应;粮食调销后,按“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收回。进入21世纪后,随着粮食收购市场逐渐放开,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条件逐渐放宽。2004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全面推开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对象开始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扩展到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贷款方式从信用贷款改为信用和担保相结合;贷款环节延伸到整个粮食产业链。
山东省形成的粮食财务挂账按中央清理口径可分为三部分:1985年至1992年3月底的老粮食财务挂账24.23亿元,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101.76亿元,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粮食财务挂账48.6亿元。1998年老粮食财务挂账完成消化任务,至2005年底,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于中央确认的推迟消化“过渡期”,1998年6月1日以后的粮食财务挂账在逐步消化进程中。2005年9月起,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未消化完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开始剥离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2001年实施的《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对粮食、饲料企业增值税的征免范围、免税资格认定、征免税管理、年度审核及问题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成为粮食、饲料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最主要依据。此外,粮食企业承储国家储备粮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粮食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专门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和粮食企业发展。中储粮直属粮库从事储备粮油业务,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均免征。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末,山东省粮食企业受顺价销售困难等因素影响,综合经济效益亏损的年份居多。进入21世纪后,粮食购销市场稳步放开,企业开始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全省粮食综合经济效益中盈利的年份占据了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