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粮质量管理规定
1998年7月1日,《山东省军粮质量管理试行办法》颁布施行。《试行办法》对军供粮源、军粮(包括食油,下同)购进、军粮加工、军粮保管、军粮供应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质量要求,对军粮的质量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1)军供粮源。军供小麦粉要用国家定购小麦解决;军供大米由县以上粮食部门统一筹措,用收获两年内的稻谷加工;食油、黄豆、马料等品种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组织供应。(2)军粮购进。必须坚持从国有粮食部门进货,保持产品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稳定。采购时,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确认粮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方可装车,并监督装车全过程。运输时,按照《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办理,选择安全经济的运输工具,减少周转时间。入库时,严格验质检斤,建立产品合格证制度。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3)军粮加工。要选择设备良好、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定点加工军供粮油。军供企业与加工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加工质量等级标准,努力调剂品种,满足部队供应。(4)军粮保管。保管员在粮油入库后要根据检验、计量凭证,及时准确地填制货位卡片,登记保管账。军供站点按储存品种、等级划分货位。货位堆码整齐、牢靠,并与墙、柱保持一定距离。对装具要加强管理,回收的旧包装物单独存放,及时清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提高军粮保管水平。(5)军粮供应。要坚持好粮新粮优先的原则。军供站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军粮标准样品(样品由市地军供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定期更换)专柜,供部队参考;配备标准计量工具,供部队检斤使用。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供应部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随时给予调换,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有缺斤少两,必须立即补足。(6)管理制度。各级军供主管部门要建立军粮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地区军粮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检查等工作。军供站要实行军粮质量站长负责制和军粮入库、保管、出库各环节岗位责任制。市(地)军供主管部门每半年(县每季度)对所属军供站军粮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制“军粮供应质量检查情况表”上报;每季度向部队伙食单位发“军粮供应质量调查情况表”,征求对粮油质量的意见,加盖公章后收回,每半年汇总一次,随检查结果一并上报省粮食局。对在军粮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问题影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军粮供应质量监督检查员制度
1998年11月,省粮食局与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建立军粮供应质量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制度。
质检员由驻鲁部队(含武警)师(旅)以上单位后勤军需处(科)长(或单位确定的军需管理人员)、各市(地)粮食局主管军供工作的主任(科长)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聘任证书由省粮食局、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共同发放。
质检员的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军供粮油的品质质量、军粮供应工作的服务质量等情况;按制度实施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质检员行使权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要求其抓紧整改的权力,并如实上报检查情况。
质检员采取听下级单位汇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军供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每季度按系统向质检员汇报一次军粮供应工作。质检员每季度按系统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联合对所属军供企业和部队基层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另外,根据需要也可随时进行抽查。粮食部门和部队的质检员要相互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质检员每半年对所属军工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上报。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对质检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由省军粮供应办公室抓好落实。
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随时检查质检员的工作情况。对认真负责、反映情况及时准确、成绩突出的质检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换质检员和调整、确认质检员的工作职能。
从1999年起,各市(地)普遍聘请军粮质量监督员,并及时听取他们对军粮供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军供粮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全省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
1999年9—12月,全省粮食部门开展以供应和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是1997年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首次进行的全省范围检查。山东省各市(地)普遍重视,自查面达到100%。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粮食局组成17个检查组对市(地)进行检查。各市(地)普遍做到用优质的国家定购小麦在国有粮食加工厂加工军供小麦粉,军供大米普遍实行由县以上粮食部门统一筹措;军粮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等级、标准和价格供应部队;供应证、供应卡填制规范齐全,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军用粮票做到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定期盘点、账票相符,及时安全地逐级解缴;各级军供单位均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财务专户,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差价补贴拨付及时,没有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现象;资金运作逐步建立起“以盈补亏”机制等。
2002年12月,省军粮供应办公室对全省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和军粮供应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以《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重点检查供应质量、供应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检查期间,对部分部队伙食单位进行走访座谈,征求意见。检查发现,全省有13个市成立专门的军粮管理机构,其余的由市粮食局负责管理;供应部队的军粮普遍达到或超过国家等级标准,没有乱涨价、乱收费问题,基本没有自行采购大米供应部队的现象;认真执行部队持票、凭证、定点供应,做到证、卡填制规范,报表报送及时;军粮质量把关较严,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出入库;服务设施完善,服务态度改善,军粮供应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承包部队食堂,或扩大供应范围等多种形式参与部队后勤饮食保障的社会化改革,取得良好效果;13个市实行军粮财务与业务的统一管理,专供站基本做到单独核算,兼供站实现专人、专账管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面粉生产样品指标部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淄博市博山第二面粉厂、茌平县面粉厂、齐河县粮食局面粉厂、日照市新瑞粮食工业有限公司、五莲县面粉厂、临沂市兰山区粮食局军供面粉厂,给予取消军供面粉定点生产厂家资格的处罚。
2003年第四季度,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军供网点维修改造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全省军粮工作大检查。检查发现,各市重视军供网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配套资金,认真落实改造项目,对专项改造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项使用。同时,对崂山、胶州、泰安、青州、即墨、聊城、威海刘公岛等军供站(所)存在的资金使用不合理、核算主体不明确、新建项目权属不清、改造项目不落实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004年10月,省粮食局对全省军供站点进行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军粮供应机构设置、供应业务、财务管理、优质服务以及多种经营等情况,通过检查,各市军粮供应工作得到充分肯定。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市下大力气集并军供站点,实行连锁、配送、代理业务;济南、青岛、潍坊、威海等市树立军供行业的良好形象,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牌管理;青岛市粮食局联合青岛市劳动局共同举办军供业务培训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枣庄、济宁、泰安、德州、菏泽等市自备粮油检测设备,做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出、入库;济南、烟台、威海、日照、临沂等市实行军粮质量24小时报告制度;日照市制定《军粮调拨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一车一检、谁接货谁负责的制度;青岛、日照市根据部队需要,采用多种规格包装粮油;济南、枣庄、聊城等市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军供站,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济南、青岛、淄博、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临沂等市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加强营业、仓储设施改造,使军供网点的环境和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节 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军粮质量管理规定
1998年7月1日,《山东省军粮质量管理试行办法》颁布施行。《试行办法》对军供粮源、军粮(包括食油,下同)购进、军粮加工、军粮保管、军粮供应等方面工作提出了质量要求,对军粮的质量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1)军供粮源。军供小麦粉要用国家定购小麦解决;军供大米由县以上粮食部门统一筹措,用收获两年内的稻谷加工;食油、黄豆、马料等品种按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组织供应。(2)军粮购进。必须坚持从国有粮食部门进货,保持产品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稳定。采购时,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确认粮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方可装车,并监督装车全过程。运输时,按照《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办理,选择安全经济的运输工具,减少周转时间。入库时,严格验质检斤,建立产品合格证制度。凡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3)军粮加工。要选择设备良好、制度健全、管理严格的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定点加工军供粮油。军供企业与加工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提供加工质量等级标准,努力调剂品种,满足部队供应。(4)军粮保管。保管员在粮油入库后要根据检验、计量凭证,及时准确地填制货位卡片,登记保管账。军供站点按储存品种、等级划分货位。货位堆码整齐、牢靠,并与墙、柱保持一定距离。对装具要加强管理,回收的旧包装物单独存放,及时清理。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开展“一符四无”活动,提高军粮保管水平。(5)军粮供应。要坚持好粮新粮优先的原则。军供站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军粮标准样品(样品由市地军供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定期更换)专柜,供部队参考;配备标准计量工具,供部队检斤使用。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供应部队。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随时给予调换,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有缺斤少两,必须立即补足。(6)管理制度。各级军供主管部门要建立军粮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地区军粮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检查等工作。军供站要实行军粮质量站长负责制和军粮入库、保管、出库各环节岗位责任制。市(地)军供主管部门每半年(县每季度)对所属军供站军粮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制“军粮供应质量检查情况表”上报;每季度向部队伙食单位发“军粮供应质量调查情况表”,征求对粮油质量的意见,加盖公章后收回,每半年汇总一次,随检查结果一并上报省粮食局。对在军粮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质量问题影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军粮供应质量监督检查员制度
1998年11月,省粮食局与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建立军粮供应质量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制度。
质检员由驻鲁部队(含武警)师(旅)以上单位后勤军需处(科)长(或单位确定的军需管理人员)、各市(地)粮食局主管军供工作的主任(科长)以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担任。聘任证书由省粮食局、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共同发放。
质检员的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军粮供应政策的落实、军供粮油的品质质量、军粮供应工作的服务质量等情况;按制度实施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质检员行使权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要求其抓紧整改的权力,并如实上报检查情况。
质检员采取听下级单位汇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军供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每季度按系统向质检员汇报一次军粮供应工作。质检员每季度按系统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联合对所属军供企业和部队基层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检查。另外,根据需要也可随时进行抽查。粮食部门和部队的质检员要相互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质检员每半年对所属军工企业和部队基层伙食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报告,上报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上报。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对质检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由省军粮供应办公室抓好落实。
省粮食局和济南军区联勤部军需部随时检查质检员的工作情况。对认真负责、反映情况及时准确、成绩突出的质检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换质检员和调整、确认质检员的工作职能。
从1999年起,各市(地)普遍聘请军粮质量监督员,并及时听取他们对军粮供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军供粮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全省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
1999年9—12月,全省粮食部门开展以供应和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是1997年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首次进行的全省范围检查。山东省各市(地)普遍重视,自查面达到100%。在自查的基础上,省粮食局组成17个检查组对市(地)进行检查。各市(地)普遍做到用优质的国家定购小麦在国有粮食加工厂加工军供小麦粉,军供大米普遍实行由县以上粮食部门统一筹措;军粮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等级、标准和价格供应部队;供应证、供应卡填制规范齐全,报表报送及时准确;军用粮票做到专人、专账、专柜管理,定期盘点、账票相符,及时安全地逐级解缴;各级军供单位均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财务专户,做到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差价补贴拨付及时,没有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现象;资金运作逐步建立起“以盈补亏”机制等。
2002年12月,省军粮供应办公室对全省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和军粮供应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以《全国粮食系统军粮供应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依据,重点检查供应质量、供应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检查期间,对部分部队伙食单位进行走访座谈,征求意见。检查发现,全省有13个市成立专门的军粮管理机构,其余的由市粮食局负责管理;供应部队的军粮普遍达到或超过国家等级标准,没有乱涨价、乱收费问题,基本没有自行采购大米供应部队的现象;认真执行部队持票、凭证、定点供应,做到证、卡填制规范,报表报送及时;军粮质量把关较严,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出入库;服务设施完善,服务态度改善,军粮供应优质服务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承包部队食堂,或扩大供应范围等多种形式参与部队后勤饮食保障的社会化改革,取得良好效果;13个市实行军粮财务与业务的统一管理,专供站基本做到单独核算,兼供站实现专人、专账管理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面粉生产样品指标部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淄博市博山第二面粉厂、茌平县面粉厂、齐河县粮食局面粉厂、日照市新瑞粮食工业有限公司、五莲县面粉厂、临沂市兰山区粮食局军供面粉厂,给予取消军供面粉定点生产厂家资格的处罚。
2003年第四季度,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军供网点维修改造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全省军粮工作大检查。检查发现,各市重视军供网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措配套资金,认真落实改造项目,对专项改造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项使用。同时,对崂山、胶州、泰安、青州、即墨、聊城、威海刘公岛等军供站(所)存在的资金使用不合理、核算主体不明确、新建项目权属不清、改造项目不落实等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004年10月,省粮食局对全省军供站点进行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军粮供应机构设置、供应业务、财务管理、优质服务以及多种经营等情况,通过检查,各市军粮供应工作得到充分肯定。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市下大力气集并军供站点,实行连锁、配送、代理业务;济南、青岛、潍坊、威海等市树立军供行业的良好形象,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牌管理;青岛市粮食局联合青岛市劳动局共同举办军供业务培训班,考试合格后颁发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枣庄、济宁、泰安、德州、菏泽等市自备粮油检测设备,做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出、入库;济南、烟台、威海、日照、临沂等市实行军粮质量24小时报告制度;日照市制定《军粮调拨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一车一检、谁接货谁负责的制度;青岛、日照市根据部队需要,采用多种规格包装粮油;济南、枣庄、聊城等市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直接拨付到军供站,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济南、青岛、淄博、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临沂等市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加强营业、仓储设施改造,使军供网点的环境和服务功能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