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与调运
为了巩固和维护军粮供应体制,稳定军供粮源和提高军供粮油质量,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军供大米开始逐步实行由省军粮供应中心集中筹措、定点加工、统筹调拨、军供企业代理供应的办法,2002年1月1日全面实行。
在计划安排上,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供应计划和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参照上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于年度结束前将下一年度供应计划下达各市粮食部门。各市粮食部门根据省粮食局的年度粮源计划安排,按照确保供应、保管安全、库存适量的原则,于每月上旬编报下月的军供大米供应需求计划申报表。2004年3月,为加强军供大米的计划管理,省里要求各市要根据上年度实际供应大米数量和当年军供大米上调比例,实事求是地上报月度军供大米统筹计划。如因部队驻防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供应计划,必须由驻军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和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报省军粮供应办公室核定。同时,为确保军供大米统筹计划报送及时准确,从4月起,对军供大米统筹计划实行月度汇编制度。
军供大米调拨运输采用送货制,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安排调出单位将大米直接送达各军粮专供站,兼供站的军供大米由各市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安排本市接收大米的专供站负责配送。运输费由调出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卸车费用和定额运输损耗,各市为兼供站配送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省里承担。统筹军供大米运输原则上采取汽车运输,如确需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其费用承担方式和责任不变。运输包装采用符合要求的塑编袋,不再收回。各接收单位负责对大米的品种、质量、数量等进行验收,并据实做好验收记录,填制《军供大米验收单》,经单位和责任人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凭证之一。调运过程中发生的商务及费用负担,严格执行调运规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二、使用与管理
省军粮供应中心负责全省军供大米统筹工作,各市粮食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省统筹军供大米进行使用和管理。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统筹军供大米粮源,确保军粮供应和库存数量。
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对确需自行采购的军供企业,须报经省军粮供应中心批准,但不得采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大米。根据存储条件和季节变化,在确保安全保管的前提下,各军粮供应单位一般应保持一个半月的库存。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安排粮食调入,不得发生断供、欠供等问题。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市级粮食部门和军供企业均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设立军供大米管理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省粮食局每季度根据军供粮源安排,检查、核实库存粮食数量和实际供应情况;市级粮食部门每月安排一次检查,每季度都要向省粮食局报送管理情况。
2004年12月,省军粮供应中心进一步完善军供大米统筹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市每月的大米配送数量统计截止时间以自然月为准。省军粮储备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上季度军供大米配送数量报省军粮供应中心。各市在每季度解缴粮票的同时,与省军粮供应中心核对上季度军供大米配送数量,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再同省军粮储备库进行核对。为及时掌握配送大米的质量问题,省军粮供应中心还建立定期质量反馈制度,各市每季度都要按照省军粮供应中心的要求填写军供大米质量反馈意见表。
三、补贴与结算
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对军供企业供应部队的大米实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由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市场行情及统筹情况,核定军供企业销售费用补贴标准(包括适当补助各级军粮管理机构统筹大米工作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
统筹军供大米采取先调拨、后结算的办法。根据省审批的大米需求计划,省军粮供应中心将军供大米调拨给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站销售后,向省上缴军供大米统销价款。每季度省对市进行清算,结算仍以军用粮票为依据。为简化手续,及时回笼军供大米销售价款,省里均采取直接抵顶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办法(不含青岛市,该市军供大米执行市场价格)。2004年12月,省里建立年底结算制度,每年年底前省粮食局对本年度统筹大米数量进行结算。考虑到年底部队集中购粮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省里允许各市在次年第一个月内将军供大米如数配送部队,此时间过后,省里对已解缴粮票未供应部队部分不予承认。
第六节 大米的统筹调拨管理
一、计划与调运
为了巩固和维护军粮供应体制,稳定军供粮源和提高军供粮油质量,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2001年7月1日起,全省军供大米开始逐步实行由省军粮供应中心集中筹措、定点加工、统筹调拨、军供企业代理供应的办法,2002年1月1日全面实行。
在计划安排上,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供应计划和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参照上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于年度结束前将下一年度供应计划下达各市粮食部门。各市粮食部门根据省粮食局的年度粮源计划安排,按照确保供应、保管安全、库存适量的原则,于每月上旬编报下月的军供大米供应需求计划申报表。2004年3月,为加强军供大米的计划管理,省里要求各市要根据上年度实际供应大米数量和当年军供大米上调比例,实事求是地上报月度军供大米统筹计划。如因部队驻防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供应计划,必须由驻军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和市级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出具证明,报省军粮供应办公室核定。同时,为确保军供大米统筹计划报送及时准确,从4月起,对军供大米统筹计划实行月度汇编制度。
军供大米调拨运输采用送货制,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安排调出单位将大米直接送达各军粮专供站,兼供站的军供大米由各市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安排本市接收大米的专供站负责配送。运输费由调出单位承担,接收单位承担卸车费用和定额运输损耗,各市为兼供站配送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省里承担。统筹军供大米运输原则上采取汽车运输,如确需采取其他运输方式,经调出、调入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其费用承担方式和责任不变。运输包装采用符合要求的塑编袋,不再收回。各接收单位负责对大米的品种、质量、数量等进行验收,并据实做好验收记录,填制《军供大米验收单》,经单位和责任人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凭证之一。调运过程中发生的商务及费用负担,严格执行调运规定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
二、使用与管理
省军粮供应中心负责全省军供大米统筹工作,各市粮食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省统筹军供大米进行使用和管理。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统筹军供大米粮源,确保军粮供应和库存数量。
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对确需自行采购的军供企业,须报经省军粮供应中心批准,但不得采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大米。根据存储条件和季节变化,在确保安全保管的前提下,各军粮供应单位一般应保持一个半月的库存。如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汇报安排粮食调入,不得发生断供、欠供等问题。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市级粮食部门和军供企业均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设立军供大米管理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省粮食局每季度根据军供粮源安排,检查、核实库存粮食数量和实际供应情况;市级粮食部门每月安排一次检查,每季度都要向省粮食局报送管理情况。
2004年12月,省军粮供应中心进一步完善军供大米统筹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市每月的大米配送数量统计截止时间以自然月为准。省军粮储备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内,将上季度军供大米配送数量报省军粮供应中心。各市在每季度解缴粮票的同时,与省军粮供应中心核对上季度军供大米配送数量,并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再同省军粮储备库进行核对。为及时掌握配送大米的质量问题,省军粮供应中心还建立定期质量反馈制度,各市每季度都要按照省军粮供应中心的要求填写军供大米质量反馈意见表。
三、补贴与结算
实行军供大米统筹调拨后,对军供企业供应部队的大米实行费用定额补贴办法。由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市场行情及统筹情况,核定军供企业销售费用补贴标准(包括适当补助各级军粮管理机构统筹大米工作必要的管理费用开支)。
统筹军供大米采取先调拨、后结算的办法。根据省审批的大米需求计划,省军粮供应中心将军供大米调拨给军粮供应站;军粮供应站销售后,向省上缴军供大米统销价款。每季度省对市进行清算,结算仍以军用粮票为依据。为简化手续,及时回笼军供大米销售价款,省里均采取直接抵顶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办法(不含青岛市,该市军供大米执行市场价格)。2004年12月,省里建立年底结算制度,每年年底前省粮食局对本年度统筹大米数量进行结算。考虑到年底部队集中购粮数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省里允许各市在次年第一个月内将军供大米如数配送部队,此时间过后,省里对已解缴粮票未供应部队部分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