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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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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队移防和外出执行任务
部队移防和外出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办法,经过了1994年和1997年两次军粮供应体制改革,但基本原则并无大的变化。
部队在省内移防时,由原军供站注销军粮供应关系,部队持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开出的介绍信,到调入地区县级粮食部门办理接供手续。部队调入地区县级粮食部门按部队要求的时间和规定的数量、品种、质量安排计划,组织供应。
部队在移驻省外时,由原驻地粮食部门注销军粮供应关系,并在供应证(卡)上注明已购军粮数量。新驻地接供粮食部门将已注销原供应证上未购完军粮转入换发的新证,继续供应。新驻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按计划供应量追加军粮计划和军粮差价补贴预算。
移防时剩余的粮食,一般交接防单位接收,自行结算清楚。无接防单位的,交原军供粮站,按原供应价格作销货退回处理(霉烂、变质的粮食不受理),也可由部队自行处理。
外出短期执行任务时的军粮供应办法,与移防的有关规定相同。
移防和外出执行任务途中的军粮供应,由沿途军供粮站负责。承供粮站在供应证上注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并据实上报。部队回原驻地后,由原军供粮站按途中供应的品种、数量冲销供应计划。
二、新兵入伍
新兵在部队接收前的军粮供应,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按部队标准提出供应计划,1994年之前送当地粮食部门审核,由粮食部门负责供应(不列入军粮指标);1994年之后改送当地粮食、财政两部门审核,由粮食部门按市场零售价负责供应,经费从地方经费中列支。从部队接收新兵之日开始,军粮由部队接供。
2001年5月1日前,部队接收城镇入伍新兵和部队院校及文艺、体育等单位在城镇招收学员时,必须到当地粮食部门注销粮籍供应关系。2001年5月1日起,随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取消而不再办理。
三、退伍、转业、复员、离(退)休人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前期,部队复员、转业、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均凭原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当地粮食部门接供。部队战士复员时的口粮,离队当月剩余天数和第二个月按本人原定量,第三个月按15公斤,由所在部队发给全国粮票。第四个月起,在城镇落户的,按当地同工种粮食定量由粮食部门接供;回农村的,由省粮食部门和军区后勤部根据当地生产责任制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干部、志愿兵复员或转业,除按本人原粮食定量发足当月粮票外,再按本人原粮食定量供应三个月(一个月发粮票,两个月由地方凭“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供应)。干部、战士退休留部队休养的,按本人原粮食定量供应;在地方安置的,由原单位按部队标准发给6个月全国通用粮票,从第7个月起由地方接供。
1992年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紧接着遇到1993年底的粮价飞涨。在此形势下,1994年国家又开始实行限价限量供应,各市(地)也相应出台了一些具体的供应办法。1994年6月起,部队士兵、军官、文职干部退伍、转业、复员,离开部队时的军粮供应办法,按总后勤部规定办理;到达地方后,由粮食部门凭部队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管理的,也凭“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接供,但离休人员可以同部队管理的离休人员一样,向粮食部门申领军粮差价补贴款;退休人员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开始,粮食生产出现好转。1996年6月1日起,地方新增的城镇户口居民,省里核定粮食销售计划时不再安排他们的口粮。1997年开始,部队军官、文职干部、战士退伍、转业、复员离开部队时的军粮供应及差价补贴款退发,由部队后勤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到达地方后,地方不需接供,但仍需凭原单位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由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粮籍供应关系(2001年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后不再办理,下同)。军官和志愿兵离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由安置地凭原单位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接供,民政部门按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军粮差价补贴款。
四、部队职工调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由地方调入部队正式编制的职工,凭“户口迁移证”和粮食部门开出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列入部队供应。部队在编职工调到地方工作时,凭原单位后勤部门填发的“退役军人、在编职工粮食供应介绍证”,到调入地粮食部门按规定办理粮籍供应关系。部队非在编职工转为在编或在编职工转为非在编时,分别按调入或调出部队的规定办理。2001年5月1日起,部队职工调动不再办理粮籍供应关系。
五、预备役部队训练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粮食供应标准没有变化,每人每天800克粮食、16.6克(每月500克)食油。但不同时期供应粮油的方法与价格有所不同。城镇居民粮食按定量供应期间,参训人员须交足原粮食定量(农业人员自带口粮标准,由省粮食部门据情确定)。不足部分由预备役师后勤部根据年度训练计划编制需粮计划,送市(地)粮食部门审核后下达到有关县(市、区)粮食部门,平价预售给预备役部队。年度训练结束后,预备役师后勤部编报决算(附各团决算),市(地)粮食部门审核后予以核销,多退少补,当年结清。
1994年6月起,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粮油,由预备役师后勤部根据年度训练计划编制粮食需求计划,粮食部门按军供粮站挂牌零售价格供应,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供应预备役部队的粮油不计入军粮出库数。1997年1月起,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粮油供应方法不变,价格改成按市场价供应。
六、探亲、休假人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前期,部队干部、战士探亲、休假,凭全国通用粮票或地方粮票到就近粮站按当地地方干部标准购买粮油。在规定时间内,来部队探亲的直系亲属与部队一起同餐的,按军队标准核购食油。粮食销售价格放开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对部队探亲、休假人员均不再有供应粮油的规定。
七、部队招待所和医院伤病员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前期,军队招待所和医院(含团卫生队、疗养院,下同)伤病员均须凭收回的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其中,凭军用价购粮票、全国通用粮票购粮的,粮食部门要按购粮数配售一定比例的油、豆。
1994年6月起,军队非企业化管理的在编招待所军内住所人员和医院军内伤病员供应军粮的人数,由上一级后勤军需部门根据编制床位数一次性核定。其中,招待所军内住所人员,按照步兵分队人员的粮食定量标准和一类灶的食油、大豆定量标准核定;医院军内伤病员,按照伤病员的定量标准核定。招待所、医院供应军粮的人数一经核定,除编制床位数变化外,一般不再变更。住所、住院人员在核定数量以外消耗的粮食、食油和黄豆,均按市场价收取费用。
1997年1月,新《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后,部队医院伤病员的军粮供应等级与海勤、空勤人员一致,均为特等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一级食油、二等以上黄豆,并享有优先供应优质品种的权利。但对军队招待所未再作军粮供应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