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粮计划
1987年,年度军粮计划直接由总后勤部按照军委核定的实力,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年前50天,总后勤部将编制好的军粮计划送商业部,由商业部分别下达各省级粮食部门,作为安排粮源和确定调拨计划的依据。
1994年始,年度军粮计划改由各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总部直属单位、武警总队、武警总部直属单位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每年9月10日前分别报送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核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核实后,于10月底之前向各省级粮食部门下达年度军粮供应计划,并抄送财政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据此向所属直供单位下达年度计划。
1997年,年度军粮计划改由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的直供单位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向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的报送时间仍为每年的9月10日前。经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分别核实汇总后,9月30日前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核军粮计划后,于10月20日前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向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下达年度军粮计划,同时向省级粮食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军粮供应计划,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后勤部收到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达的年度军粮计划后,也要向总部直供单位分别下达年度军粮计划。
年度军粮供应计划逐级下达后,粮食部门供应部队的大米、小麦粉均应按计划均衡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供应时间和数量时,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及时通知粮食部门。
二、供应证与供应卡使用
1985—2005年,军粮供应证(简称供应证)是部队单位到军供粮站领购军粮的基本凭证。部队单位领购军粮时,必须持有军用粮票和供应证。军粮供应卡(简称供应卡)是军供粮站的原始供粮记录。军供粮站供应军粮后,必须据实登记。
供应证和供应卡由省级粮食部门按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下发至县级粮食部门。县级粮食部门盖章后,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按伙食单位数量领取供应证,并共同为各伙食单位确定军供粮站;供应卡由县级粮食部门按各军供粮站所供伙食单位的数量下发。团以上单位必须在供应证上注明使用单位代号、军供粮站名称并加盖公章后,供应证方可有效。
军粮供应证
供应证上的本月计划数量,由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如实核填,加盖军粮审核专用章后生效。军供粮站按供应证上核填的计划供应数量填入供应卡的本月计划数量栏。供粮时,军供粮站将部队领购军粮的数量如实登记在供应证、卡的领购情况记录栏,粮食部门供应人员和部队领购人员互相在对方的供应证、供应卡上签字。
军粮供应卡
供应证、供应卡每年换发一次。旧证、旧卡由部队团级以上后勤部门和县级粮食部门分别收回,保存1年后销毁。供应证、供应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原发证、卡单位挂失,并申请补发。
三、有价粮票与无价粮票使用
1987—2005年,部队使用的军用粮票,除1967年版、1981年版的供给粮票为有价证券外,其余版别和类别的粮票均为无价证券。有价军用粮票(简称有价粮票)无须付款便可在军供粮站领粮,无价军用粮票(简称无价粮票)则要按价付款才能购粮。
部队凭有价粮票领粮时(1994年5月31日之前),粮食部门要按票面品种、数量和规定的质量标准付给部队;并以当地统销价格开“销货发票”,交领粮部队作记账凭证。领取的粮食如低于规定的质量标准,粮食部门应将差价找给部队(上报结算仍按规定的质量等级价格)。部队要求以应领的粮食品种调换其他品种时,粮食部门要根据粮源情况积极调换,双方以现金找补差价。个别地区粮食部门短期内因无细粮、以粗粮代替细粮(含大米代替面粉)供应时,找给部队差价(上报结算按票面品种及其当地统销价);因无粗粮、以细粮代替粗粮(含面粉代替大米)供应时,不收部队差价,按实际出库品种和当地统销价格上报结算。
部队使用无价粮票购粮,不同版本粮票相对应的时期购粮价格也不同。用1987年版价购粮票和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1994年停用1987年版军用粮票后使用此版粮票)购粮时,粮食部门按标准售出的成品粮和油、豆,均按国家规定的当地统销价格收取现款。用1997年版、2000年版军用粮票购大米、小麦粉时,均按全国统一的军供价格付款(食油、大豆、饲料等均改成按随行就市的原则商定价格付款);如需调换、串换品种、等级,由后勤军需部门与粮食部门协商办理。
四、检验与装运
部队领军粮或购军粮,都要拿领购的粮食品种与相应质量标准的实物样品进行对比。低于标准的,军供粮站负责给予调换。领购军粮的单位,必须当面过秤检验数量,多退少补,所需费用由粮食部门负担。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期,部队领购粮油所需麻袋、油桶,一律自备。面袋,凭师级(1994年以后改为团级)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证明,由粮食部门按成本一次价拨。部队购买面粉时,以袋换袋,粮食部门按每次每条0.02元(1994年以后改为0.3元)以内收取折旧费。如有缺损,粮食部门给予补充价拨。90年代中后期开始,部队到军供粮站购买大米、小麦粉的包装材料,由粮食部门提供,不准收取包装费、折旧费和其他费用;其他品种的包装器材,继续由部队自备。对粮食部门提供的麻袋和面袋(包括破损部分),部队购粮单位要及时、如数归还。如有丢失,由部队与粮食部门协商处理。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前期,部队领购粮油距部队驻地单程15公里以内的,由部队自运;超过15公里的,由粮食部门负责运输。个别地区粮食部门运力困难时,由军地双方协商解决,运费由粮食部门负担。
1994年修订《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后,对运输问题未再作规定。
五、出库填单与上报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军粮供应的出库填单与上报程序基本一致。1997年,军供粮站向部队供应军粮时,要填制省级粮食部门印制的军供大米、小麦粉销货证明单,一式6联(1994年规定为5联,军供粮站少留1联),军供粮站留存、记账、出库各1联,报上级粮食部门1联,部队购粮单位2联(1联记账,1联上报上级军需部门)。报上级粮食部门和军需部门的销货证明单,保存1年后销毁。
市、县粮食部门根据军供粮站上报的军供大米、小麦粉销货证明单,按月分军队、武警部队汇总并编制军粮出库差价报单,逐级报至省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各1联。省级粮食部门分军队和武警部队按季汇总、编制省级军粮出库差价报单一式4联,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章后,于季度终了后2个月内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各1联(同时上报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各1联)。国家粮食储备局对各省上报的军粮出库差价报单进行汇总,按季送财政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另外,部队团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也要根据所属直供单位上报的军供大米、小麦粉销货证明单,按季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汇总后,再分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