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与使用对象
1987—2005年,山东省使用过的军用粮票版本有1967年版、1971年版、1981年版、1997年版、2000年版。
1967年版军用粮票与1981年版军用粮票基本相同,分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两种,均由粮食部发行。供给粮票分粗粮、面粉、大米、马料(1981年版无马料票)四类,为有价证券;价购粮票不分品种,为无价证券。两种粮票票面额均分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四种。战士发放军用供给粮票;干部(含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人员、空勤人员和分灶起火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发放军用价购粮票。军用粮票只限于军队、武警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粮食部门领购本单位的口粮和马料。军用粮票不在社会(包括军人服务社等)流通。粮食部门不得向任何持有军用粮票的个人供应军用粮、料。两个版本的军用粮票一直使用到1994年。其中,军用供给粗粮粮票因1993年10月底部队军粮供应中10%的粗粮比例取消而停止使用。
1971年版军用粮票,由1970年商业部印制,分价购粮票(未流通)和供给粮票。供给粮票于1994年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开始使用,为无价证券,票面分大米、面粉、马料三类和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四种,仅限于部队集体伙食单位和生活服务中心(舰艇部队食品供应站、航空兵场站)购买本单位口粮和马料时使用,19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1997年版军用粮票随着1997年开始启用。票面分大米、小麦粉两类,属无价证券,面额分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使用对象与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的使用对象相同。2000年8月15日起停止使用。
2000年版军用粮票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属无价证券,分大米、小麦粉两类和25千克、50千克、250千克、500千克四种面额,不循环使用。每年使用不同的票面冠字(A、B、C、D、E、F、G,分别对应2000—2006年)和图案,每年发放一次。其中,冠字为A的仅限于清算2000年8月15日至2000年版军用粮票启用前部队到军粮供应站购粮所签立的借据,不得用于购粮。2007年1月1日军粮供应实行电子结算系统后停止使用。
二、发放保管点与收发
为了加强军用粮票的集中保管,1987年,中央要求各省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原则上不超过4个。
山东省确定由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泰安市、兖州县粮食局代省收发管理军用粮票。具体管理范围为:济南市粮食局负责济南、淄博市和德州、聊城地区,青岛市、烟台市、泰安市粮食局分别负责本市所属的各县(市、区),潍坊市粮食局负责潍坊、东营市和惠民地区,兖州县粮食局负责济宁、枣庄市和菏泽、临沂地区。1994年,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部分粮食局的代管范围发生变化。其中,烟台市粮食局负责烟台、威海市,潍坊市粮食局负责潍坊、东营市和滨州地区,泰安市粮食局负责泰安、莱芜市,兖州市粮食局负责济宁、枣庄、日照市和临沂、菏泽地区。
基层粮食部门收回军用粮票后,连同军粮出库报单按月逐级上交代管单位。跨区代管的县(市、区),经市(地)粮食局汇总后转交代管单位。代管单位按月汇总编制军粮出库报单和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连同各县(市、区)的出库报单一并上报省粮食局。
根据商业部出具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军区后勤部门按季编制粮秣分配计划表,向省粮食局办理军用粮票拨付手续,将省粮食局开出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寄往所属部队。部队到指定的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凭通知书办理拨付手续。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须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放军用粮票,没有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军用粮票。
三、汇缴与请领
1997年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军用粮票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粮食部门将供粮收回的军用粮票逐级汇缴国家粮食储备局,部队后勤部门则按业务系统逐级请领军用粮票。
山东省执行逐级汇缴制度,县级粮食部门按月清点整理军供粮站收回的军用粮票,填制“军用粮票解缴单”,一并送缴市(地)粮食局,市(地)粮食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军用粮票解缴单”收据联签章后退回,县级粮食部门据此处理账务,编制报表。市(地)粮食局对县级粮食部门送交的军用粮票进行清点整理,并按规定包装、贴封,填制“军用粮票解缴单”,于季后一个月内上缴到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军用粮票解缴单”收据联上签章后退回。市(地)粮食局据此处理账务,编制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于季后40天内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回收的军用粮票分品种、面额打包,每半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储备局解缴一次。国家粮食储备局清点后,会同财政部联合向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开出军用粮票收据。
各级部队和武警后勤军需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军用粮票申请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根据年度军粮供应计划,分别于4月20日前编制本年度下半年军用粮票申请计划和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10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上半年军用粮票申请计划和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分送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同时将审核后的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通报半年军粮供应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向总部直供单位发放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总部直供单位凭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到国家粮食储备局领取军用粮票。然后,部队后勤部门按申请计划逐级领取军用粮票。
1998年6月,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管理,军用粮票不再上缴国家粮食储备局,改由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发放、收回、保管。向省级粮食部门领取军用粮票的单位,军队一般为军级以上单位,武警部队一般为师级以上单位。总部直供单位负责将领票单位的部队代号、领票人姓名函送省级粮食部门备案。
四、一年一换军用粮票的领取与收缴
2001年改用2000年版军用粮票后,军用粮票改为一年集中发放一次;部队年终库存的粮票,也须解缴回粮食部门。
每年10月25日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将年度军用粮票申请计划报财政部,抄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30日前会同国家粮食局向总后勤部、武警部队下达年度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并明确来年军用粮票的版式。11月10日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分别向总部直供单位下达年度军用粮票领用计划。11月20日前,总部直供单位将根据军用粮票领用计划编制的年度军用粮票领用分配计划表函送省粮食局,同时给所属部队领票单位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12月10日前,部队领票单位持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和领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军粮供应中心领取军用粮票。省军粮供应中心核对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年度军用粮票分配计划表无误并验证身份证件后,发放军用粮票。逾期不领又未通报的,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封存未领粮票,并将情况上报国家粮食局,抄报财政部、总后勤部。
军粮供应站供粮收回军用粮票后,加盖收讫戳记。各级粮食部门定期整理收回的军用粮票,按季编制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并与军粮出库差价报单核对后,于季度后15日内逐级报送、解缴到省军粮供应中心。省级财政和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季度后2个月内将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年度终了,部队库存军用粮票于次年1月20日前逐级解缴至军用粮票领票单位。领票单位集中整理统计后,于1月底前解缴至原发票的省军粮供应中心。双方共同清点后,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开出军用粮票解缴收据,双方单位盖章后,各执一联,分别汇总上报。
五、节约代存与上交
1967年、1981年版军用粮票流通期间,为了加快军用粮票的周转,商业部和总后勤部于1987年3月规定,军队生产的粮食不准兑换军用粮票,各级后勤部门不得以军用粮票作为储粮手段。粮食部门可在部队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粮票代存业务。代存粮票贯彻“节约归己”的原则,由部队伙食单位到军供粮站办理标准内节余粮票的存粮手续。其中,供给粮票按当地统销价结算价款。部队可随时按代存的品种(价购粮票按比例)购买粮食,不得提取粮票。节约粮食较多的单位,可在军内调剂或上交国家。上交国家的粮票由团以上后勤部门统一交当地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出具上交节约粮证明,并对供给粮票部分按当地统销价支付现款。
1994年4—5月,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进入过渡准备阶段。此期间,部队节余的军用供给粮票交粮食部门储存的,仍由军粮供应站按相应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结算付款,单独编制军粮出库报单上报结算。1967年、1981年版军用粮票于6月1日停止流通后,部队库存军用粮票由部队逐级上交,各级粮食部门不再受理。
六、销毁
1967年版、1981年版、1971年版军用粮票在山东省停用后,由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泰安、兖州的6个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封存。1997年12月全部上解到省粮食局,计1859542张,260289025公斤。为确保军用粮票销毁工作的万无一失,省军粮供应中心制定《销毁旧版军用粮票实施方案》,成立销毁工作领导小组。1998年2月向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作出《关于销毁旧版军用粮票的请示》。1999年3月,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派人对该批旧版军用粮票进行清点审核后押运到泰安市造纸厂现场打浆销毁。销毁后,省军粮供应中心按规定办理旧票销毁终结手续,上报销毁工作报告。
1997年版军用粮票于2000年8月紧急停用后,各市进行回收封存。
2001年5月起,各地按要求将已清点封存的旧版军用粮票解缴到省军粮供应中心。2003年,省军粮供应中心按照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销毁1997年旧版军用粮票的通知》要求,对封存的1997年版军用粮票进行销毁。
2001年版军用粮票按冠字只限当年使用。当年度粮食部门供粮收回和部队领票单位解缴的军用粮票,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分别单独封存保管。年度决算后,在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的统一组织、监督下销毁。
第二节 军用粮票使用管理
一、种类与使用对象
1987—2005年,山东省使用过的军用粮票版本有1967年版、1971年版、1981年版、1997年版、2000年版。
1967年版军用粮票与1981年版军用粮票基本相同,分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两种,均由粮食部发行。供给粮票分粗粮、面粉、大米、马料(1981年版无马料票)四类,为有价证券;价购粮票不分品种,为无价证券。两种粮票票面额均分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四种。战士发放军用供给粮票;干部(含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人员、空勤人员和分灶起火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发放军用价购粮票。军用粮票只限于军队、武警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粮食部门领购本单位的口粮和马料。军用粮票不在社会(包括军人服务社等)流通。粮食部门不得向任何持有军用粮票的个人供应军用粮、料。两个版本的军用粮票一直使用到1994年。其中,军用供给粗粮粮票因1993年10月底部队军粮供应中10%的粗粮比例取消而停止使用。
1971年版军用粮票,由1970年商业部印制,分价购粮票(未流通)和供给粮票。供给粮票于1994年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开始使用,为无价证券,票面分大米、面粉、马料三类和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四种,仅限于部队集体伙食单位和生活服务中心(舰艇部队食品供应站、航空兵场站)购买本单位口粮和马料时使用,19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1997年版军用粮票随着1997年开始启用。票面分大米、小麦粉两类,属无价证券,面额分25千克(50市斤)、50千克(100市斤)、250千克(500市斤)、500千克(1000市斤),使用对象与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的使用对象相同。2000年8月15日起停止使用。
2000年版军用粮票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启用。属无价证券,分大米、小麦粉两类和25千克、50千克、250千克、500千克四种面额,不循环使用。每年使用不同的票面冠字(A、B、C、D、E、F、G,分别对应2000—2006年)和图案,每年发放一次。其中,冠字为A的仅限于清算2000年8月15日至2000年版军用粮票启用前部队到军粮供应站购粮所签立的借据,不得用于购粮。2007年1月1日军粮供应实行电子结算系统后停止使用。
二、发放保管点与收发
为了加强军用粮票的集中保管,1987年,中央要求各省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原则上不超过4个。
山东省确定由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泰安市、兖州县粮食局代省收发管理军用粮票。具体管理范围为:济南市粮食局负责济南、淄博市和德州、聊城地区,青岛市、烟台市、泰安市粮食局分别负责本市所属的各县(市、区),潍坊市粮食局负责潍坊、东营市和惠民地区,兖州县粮食局负责济宁、枣庄市和菏泽、临沂地区。1994年,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化,部分粮食局的代管范围发生变化。其中,烟台市粮食局负责烟台、威海市,潍坊市粮食局负责潍坊、东营市和滨州地区,泰安市粮食局负责泰安、莱芜市,兖州市粮食局负责济宁、枣庄、日照市和临沂、菏泽地区。
基层粮食部门收回军用粮票后,连同军粮出库报单按月逐级上交代管单位。跨区代管的县(市、区),经市(地)粮食局汇总后转交代管单位。代管单位按月汇总编制军粮出库报单和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连同各县(市、区)的出库报单一并上报省粮食局。
根据商业部出具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军区后勤部门按季编制粮秣分配计划表,向省粮食局办理军用粮票拨付手续,将省粮食局开出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寄往所属部队。部队到指定的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凭通知书办理拨付手续。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须凭上级粮食部门签发的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发放军用粮票,没有通知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军用粮票。
三、汇缴与请领
1997年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军用粮票开始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粮食部门将供粮收回的军用粮票逐级汇缴国家粮食储备局,部队后勤部门则按业务系统逐级请领军用粮票。
山东省执行逐级汇缴制度,县级粮食部门按月清点整理军供粮站收回的军用粮票,填制“军用粮票解缴单”,一并送缴市(地)粮食局,市(地)粮食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军用粮票解缴单”收据联签章后退回,县级粮食部门据此处理账务,编制报表。市(地)粮食局对县级粮食部门送交的军用粮票进行清点整理,并按规定包装、贴封,填制“军用粮票解缴单”,于季后一个月内上缴到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清点核对无误后,在“军用粮票解缴单”收据联上签章后退回。市(地)粮食局据此处理账务,编制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于季后40天内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回收的军用粮票分品种、面额打包,每半年(2月底和8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储备局解缴一次。国家粮食储备局清点后,会同财政部联合向省级财政、粮食部门开出军用粮票收据。
各级部队和武警后勤军需部门每半年编制一次军用粮票申请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根据年度军粮供应计划,分别于4月20日前编制本年度下半年军用粮票申请计划和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10月20日前编制下一年度上半年军用粮票申请计划和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分别于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分送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同时将审核后的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分省军用粮票统计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通报半年军粮供应计划。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向总部直供单位发放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总部直供单位凭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到国家粮食储备局领取军用粮票。然后,部队后勤部门按申请计划逐级领取军用粮票。
1998年6月,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管理,军用粮票不再上缴国家粮食储备局,改由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发放、收回、保管。向省级粮食部门领取军用粮票的单位,军队一般为军级以上单位,武警部队一般为师级以上单位。总部直供单位负责将领票单位的部队代号、领票人姓名函送省级粮食部门备案。
四、一年一换军用粮票的领取与收缴
2001年改用2000年版军用粮票后,军用粮票改为一年集中发放一次;部队年终库存的粮票,也须解缴回粮食部门。
每年10月25日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将年度军用粮票申请计划报财政部,抄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30日前会同国家粮食局向总后勤部、武警部队下达年度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并明确来年军用粮票的版式。11月10日前,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根据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分别向总部直供单位下达年度军用粮票领用计划。11月20日前,总部直供单位将根据军用粮票领用计划编制的年度军用粮票领用分配计划表函送省粮食局,同时给所属部队领票单位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12月10日前,部队领票单位持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和领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军粮供应中心领取军用粮票。省军粮供应中心核对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军用粮票拨付计划、年度军用粮票分配计划表无误并验证身份证件后,发放军用粮票。逾期不领又未通报的,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封存未领粮票,并将情况上报国家粮食局,抄报财政部、总后勤部。
军粮供应站供粮收回军用粮票后,加盖收讫戳记。各级粮食部门定期整理收回的军用粮票,按季编制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并与军粮出库差价报单核对后,于季度后15日内逐级报送、解缴到省军粮供应中心。省级财政和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季度后2个月内将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财政部。年度终了,部队库存军用粮票于次年1月20日前逐级解缴至军用粮票领票单位。领票单位集中整理统计后,于1月底前解缴至原发票的省军粮供应中心。双方共同清点后,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开出军用粮票解缴收据,双方单位盖章后,各执一联,分别汇总上报。
五、节约代存与上交
1967年、1981年版军用粮票流通期间,为了加快军用粮票的周转,商业部和总后勤部于1987年3月规定,军队生产的粮食不准兑换军用粮票,各级后勤部门不得以军用粮票作为储粮手段。粮食部门可在部队自愿的基础上办理粮票代存业务。代存粮票贯彻“节约归己”的原则,由部队伙食单位到军供粮站办理标准内节余粮票的存粮手续。其中,供给粮票按当地统销价结算价款。部队可随时按代存的品种(价购粮票按比例)购买粮食,不得提取粮票。节约粮食较多的单位,可在军内调剂或上交国家。上交国家的粮票由团以上后勤部门统一交当地粮食部门,粮食部门出具上交节约粮证明,并对供给粮票部分按当地统销价支付现款。
1994年4—5月,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进入过渡准备阶段。此期间,部队节余的军用供给粮票交粮食部门储存的,仍由军粮供应站按相应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结算付款,单独编制军粮出库报单上报结算。1967年、1981年版军用粮票于6月1日停止流通后,部队库存军用粮票由部队逐级上交,各级粮食部门不再受理。
六、销毁
1967年版、1981年版、1971年版军用粮票在山东省停用后,由在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泰安、兖州的6个军用粮票发放保管点封存。1997年12月全部上解到省粮食局,计1859542张,260289025公斤。为确保军用粮票销毁工作的万无一失,省军粮供应中心制定《销毁旧版军用粮票实施方案》,成立销毁工作领导小组。1998年2月向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作出《关于销毁旧版军用粮票的请示》。1999年3月,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派人对该批旧版军用粮票进行清点审核后押运到泰安市造纸厂现场打浆销毁。销毁后,省军粮供应中心按规定办理旧票销毁终结手续,上报销毁工作报告。
1997年版军用粮票于2000年8月紧急停用后,各市进行回收封存。
2001年5月起,各地按要求将已清点封存的旧版军用粮票解缴到省军粮供应中心。2003年,省军粮供应中心按照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关于销毁1997年旧版军用粮票的通知》要求,对封存的1997年版军用粮票进行销毁。
2001年版军用粮票按冠字只限当年使用。当年度粮食部门供粮收回和部队领票单位解缴的军用粮票,由省军粮供应中心分别单独封存保管。年度决算后,在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办公室的统一组织、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