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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品种与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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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品种与质量等级标准
1985年4月1日起,山东省供应军队(包括武警部队)干部、在编职工的粗细粮比例为:面粉75%,大米20%,粗粮5%;供应战士的粗细粮比例为:面粉60%,大米30%,粗粮10%。海岛部队不供应粗粮,所对应的粗粮比例全部改供面粉。
1986年12月,商业部、总后勤部联合印发《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确定山东省军粮供应品种为面粉、大米与粗粮,供应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其中,粗粮包括小米、玉米面、高粱面等。空军地勤人员与军队医院伤病员的供应比例则为大米40%,面粉60%;海勤人员为大米60%,面粉40%。副食大豆(不抵口粮标准)的供应标准,按领购口粮总数的相应比例供应。

1986年规定的军队副食大豆分灶别供应比例一览表
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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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勤 │海勤 │空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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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别 │比例 │灶别 │比例 │灶别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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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灶 │4.7% │一类灶 │9.3% │预校学员灶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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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类灶 │6.7% │二类灶 │12.5% │地勤灶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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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灶 │8% │三类灶 │18.2% │空勤灶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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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灶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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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灶 │8.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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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陆勤五类灶不含医院伤病员灶。
2.干部职工灶比例含执行陆勤三类灶的院校学员。

军队招待所和医院(含团卫生队、疗养院)伤病员灶凭收回的价购粮票、全国通用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时,粮食部门按购粮总数配售油、豆的比例标准为:军以上单位招待所,油4%、豆7%;师以下单位招待所,油3.5%、豆7%;企业化管理、对外开放的招待所,油2%、豆3%;医院伤病员灶,油7%、豆10%。海勤、空勤和参加运动会、文艺会演、集训队的人员在招待所单独组织伙食的,由师以上后勤部门按给养标准规定应享受的灶别、定量出具证明,粮食部门核准后按相应的比例供应油、豆。
供应军粮的质量标准:面粉按国家标准中的标准粉供应;大米主产区按国家二等标准大米供应,其他地区的大米和粗粮均按中等或中等以上标准供应。空勤和海勤中的潜艇人员,全部供应优质米、面;海勤其他人员和伤病员供应部分优质米、面,有条件的也可全部供应。
在执行中央规定之外,山东省还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在军粮供应品种比例上,军队干部、在编职工按面粉75%、大米25%供应;军队离退休干部按面粉80%、大米20%供应,食油在原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1公斤;部队招待所按面粉90%、粗粮(包括大米)10%供应;马料按玉米50%、豆类(含豆饼)25%、麸皮25%供应,其中玉米、豆饼一斤顶一斤,麸皮一斤半顶一斤。在军粮质量标准上,面粉按标准粉供应,大米按国家标准二等或二等以上大米供应,粗粮供应玉米面且在供应数量内搭配5%的大豆面(或大豆)。
1988年,总后勤部重新公布陆、海、空三军各类灶副食、燃料实物定量标准,对副食大豆按领购口粮的供应比例进行调整:一类灶6.3%,二类灶7.5%,三类灶8.2%,四类灶9.6%,五类灶12.5%,六类、七类灶均为18.2%。
1993年4月,中央从改善部队生活出发,提高军供小麦粉、大米的质量标准,北方部队粮食品种中的粗粮全部改供细粮。
1997年,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联合印发《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军粮供应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当地主产或习惯消费的食油、马料。根据规定,山东省驻军陆勤人员执行供应比例为大米40%、小麦粉60%,供应等级标准分别为一等大米和特制二等小麦粉。空勤人员、海勤人员和医院(疗养院、卫生队)伤病员(休养员)的供应比例为大米60%、小麦粉40%。供应等级标准分别为特等大米和特制一等小麦粉。供应部队的大米和小麦粉,分别用收获在2年内的稻谷和2~3年内的小麦加工。马料供应玉米和豆类(含豆饼),比例分别为70%和30%。此外,还规定了食油和黄豆的分灶别供应标准。

1997年规定的食油和黄豆分灶别供应标准一览表
表3-2 克/(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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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类灶 │二类灶 │三类灶 │四类灶 │五类灶 │六类灶 │七类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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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油 │25 │30 │40 │45 │50 │5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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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 │50 │60 │65 │65 │75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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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济南军区有关部门共同商定,自5月1日起,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军粮供应等级标准一律调整为特等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一级食油、二等以上黄豆。
2005年2月,济南军区联勤部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决定,在国家法定节日,对驻鲁部队调剂供应部分优质军粮。春节、国庆节每人调剂供应水饺粉1000克,“五一”国际劳动节、元旦每人调剂供应小米1000克,“八一”建军节每人调剂供应绿豆1000克。
二、实物标准样品与统一包装标识
1994年6月1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国内贸易部联合颁发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施行。首次明确各军供粮站应陈列经上一级粮食部门检验合格的军粮实物标准样品。山东省要求各军供粮站陈列的军粮实物标准样品要由市(地)粮食部门统一制作并经检验合格。1997年1月1日起,省里决定各军供粮站陈列的军粮实物标准样品改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制作、配发并检验合格,每年更换一次。
2005年10月1日起,全省军供小麦粉和大米开始实行统一包装标识。具体要求为:包装物采用原生编织袋,规格为25公斤/袋。包装袋上印刷军粮徽标,“QS”标识,一次性使用标识,产品名称,等级标准和执行标准,净含量,生产厂家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监制单位名称。包装物上不得出现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标识和字样,不得用印有全省统一标识的军粮包装销售商品粮,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供应价格与补贴
1985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时,针对有的地区出现对标准内的军供黄豆改成按议价供应现象,有些驻北方地区的部队买不到小米、高粱米等情况。中央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明确:凡属部队按领购口粮比例供应的副食大豆,仍按统销价供应;大豆货源不足的由商业部安排;主产杂粮的地区,可以在合同定购数量内,适当安排一部分小米和高粱米以保证本地驻军的需要,并按当地居民口粮价格供应部队;对于按统销价销售给部队的粮食差价补贴(统销价与统购价的差价),按当时的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拨补。
1988年,总后勤部重新公布陆、海、空三军各类灶别副食、燃料实物定量标准后,中央和山东省有关部门再次强调,各地对部队标准内的粮、油、豆,一律按统销价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因灶别定量变动而增供的油豆,其提价补贴和费用,按当时的财政体制由各地解决。
1991年上半年,国家大幅度上调粮食统销价格,实现购销同价。下半年,全省各市(地)的粮油销售价格开始逐步放开。至年底,粮油统销价格除军粮供应继续执行外,已不再使用。从当年5月1日起,部队凭军用价购粮票购粮、按标准购食油、按实购粮比例购买副食大豆,均按当地调整后的统销价格与粮食部门结算。
1994年,国家恢复定购粮统一定价和实行定购粮销售限价后,军队(含武警)持军用粮(料)票和军粮供应证到军供站购买军粮,仍执行当时的统销价格,即大米、小麦粉按1992年确定的统销价格,食油(不含豆油)按1991年确定的统销价格,大豆和豆油按1993年确定的统销价格。新增的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
1997年起,全省军粮供应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的军粮供应价(简称“军供价”),各品种具体军供价由总后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各地当时军供粮统销价格水平确定。筹措成本高于军供价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军粮差价款的办法不再实行。筹措成本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部分(不含供应海勤、空勤人员和医院伤病员的优质米面),仍由省级政府负担。
1997年1月实行新的军粮供应体制后,军供食油、大豆和饲料不再执行国家规定的统销价,由部队按市价到粮食部门采购,并按市价支付货款,差价款由部队按供应系统下拨。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济南军区后勤部强调食油、大豆、马料及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供应价格放开后,部队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要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每季度提前一个月与当地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由粮食部门按要求组织供应。同时,也明确了全省统一执行的军粮供应价格,小麦粉:每500克特一粉0.55元,特二粉0.49元;大米:每500克特等粳米0.53元,标一粳米0.49元,特等早籼米0.40元,标一早籼米0.38元,特等中籼米0.42元,标一中籼米0.40元,特等晚籼米0.42元,标一晚籼米0.40元。
1998年12月,为了进一步做好军粮供应工作,济南军区联勤部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对军粮补贴办法进行完善,明确规定军供大米、小麦粉继续执行军粮供应价。军粮筹措成本价高于军供价部分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给予补贴。军供小麦粉的补贴结算价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定购粮收购价格合理确定。军供大米指导价格每季度下达一次。各市(地)建立军粮差价补贴款“以丰补歉”机制,根据省定补贴结算价格和实际筹措成本制定具体补贴办法。结余的差价款经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批准,可用于丰歉调剂和军粮业务开支。军粮供应站实际筹措成本价低于补贴结算价而结余的差价补贴款,经上级核准后专项用于“以丰补亏”。
2001年3月,中央调整军粮供应价格,合并了省际地区价差。军供价全国统一调整为:每500克特等粳米0.52元,特等中、晚籼米0.40元,特制一等小麦粉0.52元(山东省执行特等粳米和特制一等小麦粉的价格)。供应大米、小麦粉的补贴结算价,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根据省级政府确定的上一年度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按照顺价销售的作价原则制定下达,随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而调整。各市筹措成本价高于补贴结算价的差价,先从丰歉调剂基金中开支;丰歉调剂基金不足的,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实际筹措成本低于补贴结算价部分,继续纳入丰歉调剂基金,并纳入军粮差价补贴专户管理。
2005年5月1日起,驻鲁部队可调剂供应部分优质小米、绿豆、水饺粉,供应价格与其他军粮价格相同,都是每500克0.52元,所产生的差价由省里统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