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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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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军供体制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军粮供应工作基本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军队向各级粮食部门编送军用粮、油、马料计划,各级粮食部门本着“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按照计划保质保量地组织供应工作。
部队每年的用粮计划,由总后勤部按照中央军委核定的实力,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并于年前50天送商业部。商业部再将计划下达各省粮食部门,作为安排粮源和确定调拨计划的依据。
军粮拨付,由总后勤部在年度需粮计划内,根据各直供单位的季度粮秣预算或决算数,按季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出“军用粮秣拨付通知书”,并于季度前60天送商业部。商业部审核后,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由总后勤部邮寄至各大军区后勤部。军区后勤部接到“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后,编制粮秣分配计划表,并向省粮食局办理拨付手续。省粮食局开出“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由军区后勤部寄往部队。部队持“军用粮票拨付通知书”,到指定的粮票代管单位领取军用粮票。
供应部队的粮食、食油、副食大豆,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定点供应。供应证由省级粮食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发至各县粮食局。部队团以上后勤部门按伙食单位数量统一向驻地县粮食局领取,每年换发一次。团以上后勤部门负责依据灶别定量和天数核实伙食单位的当月粮食实际需要量和食油供应量,并填写在供应证上。部队伙食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指定粮站接供。粮站接供后,即将供应证上所核批的月份粮、油数量和副食大豆供应比例登记到供应卡上,凭此筹措货源。部队每次领购的粮、油、豆,粮站均要如实填写在供应证和供应卡上,并由经售人和领购人分别签字。
军粮结算,由县(市)粮食局根据粮站的“销货发票”按月汇总,编制“军粮出库报单”上报省级粮食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付款。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县(市)粮食局上报的“军粮出库报单”,按月汇总编报“军粮出库报单”和“军用粮票收支存报单”,上报商业部;核对无误后与军区后勤部办理结算付款。商业部按月汇总各省级粮食部门的“军粮出库报单”,与总后勤部办理结算付款。
二、1994年军供体制改革
1994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要求在方便部队、便于管理、确保供应、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粮食部门可对现有军粮供应网点作适当调整。
粮食部门负责筹措议价货源,按统销价供应部队,不准乱收费,不准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部队所需粮食和马料,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军用粮(料)票到军粮供应网点购买,食油和大豆按定量标准购买。不便在军粮供应网点购粮的部队单位或个人,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凭军用粮油豆票证向当地军粮供应部门申请领取军粮差价补贴,单列决算。找补差价的军供粮油豆议、平差价标准全国统一规定,一年一定。军粮供应部门审核发放差价补贴,每季清算一次。
把军粮财务一律上收至省级财政部门,实行专项、专户、专账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军粮差价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并实行预、决算制度。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月预拨给总后勤部,总后勤部提前一个半月预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前一个月拨给省级粮食部门。省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一至两个月预拨到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要提前半个月预拨给军粮供应网点,以保证及时筹措粮源。
5月,省政府、济南军区下发《关于贯彻国发〔1994〕12号文件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要求军供网点的设置尽量做到与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相结合,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保证粮油品质质量。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开展。
三、1997年军供体制改革
1995年粮食工作实行由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后,中央和地方的粮食事权分开,粮食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在这样的形势下,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96年12月下发《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省政府、济南军区也于1997年3月下发《关于深化军粮供应体制改革的通知》,实施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再次发生变化。
《通知》规定:军粮供应体制改革后,粮食部门军粮供应的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驻军集中的市地和县粮食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设立专门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其他市地和县级粮食部门也要配备专人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军供粮站的布局和数量要按照“方便部队、确保供应、合理布局、利于管理、精简节约”的原则,商当地驻军后勤部门后设置。建立全省军粮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军粮供应中出现的问题。
军供小麦粉已纳入市地国家定购粮食的购销计划,各地要优先安排;青岛市自行解决军供大米粮源;济宁、临沂、日照、东营、滨州5市地用国家定购的大米解决军供大米粮源;其余市地采取市场采购的办法筹措大米;食油、大豆、马料及警犬、信鸽等所需饲料供应,由部队后勤部门按随行就市的原则与当地粮食部门签订供需合同,粮食部门按部队要求组织粮源,搞好供应。
从1997年1月1日起,军粮差价补贴由改革前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改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原由地方财政负担的50%的军粮差价补贴款,如数上缴中央财政。供应部队的军粮执行国家制定的军粮供应价格。军粮筹措成本价高于军供价部分,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其中用国家定购粮供应部队的大米、小麦粉的补贴差价,由中央财政补贴,执行中央规定标准;通过市场采购供应部队的大米,其筹措成本价高于军供价部分,中央财政按标准补贴,高于中央补贴标准部分,以及军粮品种调剂和按规定法定节日增供优质军粮增加的差价开支,由省财政负担。各地自行提高供应标准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负担。
从1997年1月1日起,商业部印制的1971年版军用供给粮票停止流通,启用由国内贸易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1997年版军用粮票。军用粮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运行,部队后勤部门按业务系统逐级请领军用粮票;粮食部门将供粮收回的军用粮票逐级汇缴国家粮食储备局。市地粮食局每季度向省粮食局汇缴一次。年度终结后,市地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收回的军用粮票数量和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共同编制军供大米、小麦粉差价补贴决算,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