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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军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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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部队军粮供应是粮食部门神圣而光荣的职责。1985—2005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军粮供应体制和供应办法也不断发生变化。1994年前,部队用粮均按计划从粮食部门领给;1994年后,按计划领粮改成了按计划购粮,但供应渠道没有变化。1997年前,军粮销售价格一律实行统销价格(粮油销售价格放开后,供应部队的粮油仍按此价),1997年后,开始执行全国统一的军粮供应价格。军粮供应中出现的购销差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其中,实行“军供价”之前的补贴,双方各承担总额的一半。实行“军供价”之后,中央财政只承担属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内的补贴,高于补贴标准或因增加优质军粮供应而增加的差价开支,一律由省级财政补贴。
山东军粮供应自成体系。1995年前,全省从省到县均没有专设的管理机构,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由各级粮食局(总公司)负责。1996年省军粮供应中心成立后,各市、县的军粮供应管理机构开始陆续建立。至2005年底,全省17市中有14个设立军粮供应管理机构。20世纪90年代,全省军粮供应网点有378个,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不断地调整、压缩;2000年,全省通过资格认定工作将供应网点压缩到57个;2004年,本着“抓大放小、抓大带小、择优扶持、合理布局、完善网络”的原则再次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另外,山东省分别从1997年和2001年开始,逐步建立军粮储备体系和定点、定品牌的军粮加工体系。
1993年前,山东供应部队(陆军,下同)的粮食中,细粮占90%,粗粮占10%;1993年后,全部改为细粮(小麦粉占60%,大米占40%)。2001年前,供应部队的小麦粉和大米等级,分别为特制二等和一等;2001年后,分别提高到特制一等和特等。
部队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领粮或购粮。1994年6月1日前使用的军用粮票分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之后全部为无价证券。2001年1月1日前使用的军用粮票可在有效年份内循环使用,之后不可跨年度使用。军粮供应证均为当年有效,一年一换。
“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是粮食部门长期坚持的供应原则。为做好军粮供应工作,1996年起,省粮食局每年7月开展“军粮供应优质服务月”活动;1998年,省粮食局出台《山东省军粮供应服务规范》,实行军粮供应百分考核办法;1999年、2001年、2004年,开展全省军粮供应“十佳”单位评选活动;2003年,国家粮食局印发《军粮供应服务公约》,全省各级粮食部门和广大职工积极响应,以优质服务提高军粮供应水平。为确保军粮供应质量,1998年省粮食局制定《山东省军粮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山东省军粮供应质量监督检查员管理制度,并于1999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开展了全省军粮供应工作大检查。
2002年后,全省军粮供应企业积极参与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建设,有的企业承包部队食堂,在服务上实现由生到熟、由部队外到部队内的转变;有的企业对驻军伙食单位实行统一配送,配送品种从粮油扩大到蔬菜、副食品、禽蛋鱼肉等;有的企业成立社会化保障服务公司,对部队实行从种植、养殖到供应、加工、餐饮、保洁的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