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以防为主向规范储藏技术的转变
1987年前,山东省粮食保管工作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按照1977年省革命委员会粮食局印发的《关于粮油安全储存的规定》和1978年商业部颁布的《储粮虫霉鼠雀防治办法》,加强库存管理和粮情检查,对虫霉鼠雀采取清洁卫生、物理机械、化学药剂等防治措施,减少损失损耗,保持正常的粮食品质。粮库中的粮油,按含水量的不同,划分为安全粮油、半安全粮油和危险粮油。安全粮油每周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油3天检查一次,危险粮油每天查。
1987年6月,商业部印发《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修订颁发《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废止《储粮虫霉鼠雀防治办法》。新的《规范》和《办法》,对粮油仓储设施及其管理、粮油储藏质量标准、粮油接收与堆存、粮油储藏技术、粮情检测、不安全及受有害物质污染粮油的处理、虫粮处理原则和防治、鼠雀的防治、化学药剂使用管理及安全防护等进行规范,使粮油储藏工作有了强制性标准。9月,省粮食局结合山东省实际,对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又作出补充规定。在执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中,补充规定粮油普(抽)查时间和内容。县(市、区)粮食局分别于每年4月、8月、12月各组织一次普查;中间需要普查时,随时组织进行。市(地)粮食局每年组织一次至二次普查或抽查。省粮食局不定期进行重点抽查。普查的内容和重点是,粮油保管责任制执行和粮油安全情况,仓房、油罐管理情况等。规定瓜干、油料、油品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其中,花生仁、芝麻、油菜籽、蓖麻籽6个月以内的自然损耗为0.26%,一年以内的为0.28%,一年以上的为0.30%;油品6个月以内的自然损耗为0.16%,一年以内的为0.18%。规定仓库完好率常年要保持在95%以上等。在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补充规定双笆仓顶棚与仓顶之间,要留排气孔或安装排气扇,以防双笆结露损坏;露天垛底要高出地面60厘米,以防鼠害;仓外堆放的油桶,要将桶身一边垫起,大小桶盖左右并列,防止雨水浸入,等等。
二、粮油储藏质量规定
1987年6月,商业部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根据粮食水分与储藏环境温度的关系,将储存粮食分成三个等级:可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为安全粮;只能在气温较低季节短期储存而不能在当地安全过夏的粮食,为半安全粮;极易发热霉变的粮食,为危险粮。凡是粮食水分超过安全水分标准的粮食,都是高水分粮。同时,还规定了虫粮等级标准:害虫密度不超过5头/公斤、主要害虫不超过2头的粮食,为基本无虫粮;害虫密度不超过30头/公斤、主要害虫不超过10头的粮食,为一般虫粮;害虫密度超过30头/公斤、主要害虫超过10头的粮食,为严重虫粮;带有对外检疫对象害虫的粮食,为危险虫粮。
同年9月,省粮食局据此对本省粮油储藏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半安全粮水分:5—10月,玉米、大豆为13.6%~14%,晚粳稻谷为15.1%~15.5%,其他原粮、成品粮(大米除外)超国家标准水分(小麦12.5%、小麦标准粉13%)在0.1%~0.5%以内;11月至下年4月,玉米、大豆、稻谷超国家标准水分(玉米、大豆、粳稻均为14%)在0.1%~1%以内,其他原粮、成品粮超国家标准水分在0.6%~1.5%以内。超出以上标准的为危险粮。半安全油料水分:5—10月,花生仁水分为8.1%~9%,花生果水分为9.1%~10%;11月至下年4月,花生仁水分为9.1%~10%以内,花生果水分为10.1%~11%。超出以上标准的为危险油料。半安全油脂酸价
(mgKOH/g):大豆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芝麻油、菜籽油为4.1~5,精炼棉籽油为1.1~3,毛棉油为8.1~9。危险油脂酸价:大豆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芝麻油、菜籽油为5.1~6,精炼棉籽油为3.1~5,毛棉油为9.1~10。同时,还规定一般虫粮不论粮温高低都必须除治。
1999年8月,省粮食局要求规范化储粮单位每年按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控制指标,对库存粮油进行品质分析。粮油的理化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标准,没有劣化变质。同时,明确山东省主要粮食、油料安全储存水分标准为:小麦为12.5%,玉米、瓜干为13%,大豆为13.5%,晚粳稻谷和大米为15%,面粉为13%,花生果为9%,花生仁为8%。油脂安全储存酸值价(mgKOH/g)为: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为4,精炼棉籽油为1,毛棉油为8。
2004年7月,省粮食局修订《山东省规范化储粮单位标准》,强调按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测定粮油质量,对判定不宜储存的粮油,要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品质控制指标
1987年6月,商业部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对储藏粮食品质控制指标作出规定。1999年6月,为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适时推陈储新,准确界定陈化粮油,不断提高粮油质量水平,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试行)》。2000年7月,国家粮食局对这一指标进行修订,并正式印发实行。
山东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其中,2000年7月后执行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食油指标见表2-1、表2-2、表2-3、表2-4。
2000年山东省稻谷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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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籼稻谷 │粳稻谷 ┃
┃ ├───┬──────┬────┼───┬──────┬────┨
┃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
┠───────────┼───┼──────┼────┼───┼──────┼────┨
┃回评评分值(分) │≥70 │<70 │ │≥70 │<70 │ ┃
┠───────────┼───┼──────┼────┼───┼──────┼────┨
┃脂肪酸值(mgKOH/100g) │≥25 │>25≤32 │>32 │≤25 │>25≤35 │>35 ┃
┠───────────┼───┼──────┼────┼───┼──────┼────┨
┃黏度(mm2/S) │≥4.5 │<4.5≥2.5 │<2.5 │≥10 │<10≥4 │<4 ┃
┠───────────┼───┼──────┼────┼───┼──────┼────┨
┃品尝评分值(分) │≥70 │<70≥60 │<60 │≥70 │<70≥60 │<60 ┃
┠───────────┼───┼──────┼────┼───┼──────┼────┨
┃色泽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
┠───────────┼───┼──────┼────┼───┼──────┼────┨
┃气味 │正常 │正常 │有异味 │正常 │正常 │有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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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回归评分值(Y)计算公式;Y籼稻=70.7+0.07X发芽率-0.25X脂肪酸值+1.70X黏度;Y粳稻=86.3+0.005X发芽率-0.61X脂肪酸值。
2.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稻谷。在脂肪酸值、黏度、品尝三项指标中,有一项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稻谷;色泽、气味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2000年山东省小麦、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2-2
┏━━━━━━━━━━━┯━━━━━━━━━━━━━━━┯━━━━━━━━━━━━━━━┓
┃项目 │小麦 │玉米 ┃
┃ ├───┬──────┬────┼───┬──────┬────┨
┃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
┠───────────┼───┼──────┼────┼───┼──────┼────┨
┃回评评分值(分) │ │ │ │≥70 │<70 │ ┃
┠───────────┼───┼──────┼────┼───┼──────┼────┨
┃脂肪酸值(mgKOH/100g) │ │ │ │≤40 │>40≤70 │>70 ┃
┠───────────┼───┼──────┼────┼───┼──────┼────┨
┃黏度(mm2/S) │≥4 │<4 │ │ │ │ ┃
┠───────────┼───┼──────┼────┼───┼──────┼────┨
┃面筋吸水量(%) │≥180 │<180 │ │ │ │ ┃
┠───────────┼───┼──────┼────┼───┼──────┼────┨
┃品尝评分值(分) │≥70 │<70≥60 │<60 │≥70 │<70≥60 │<60 ┃
┠───────────┼───┼──────┼────┼───┼──────┼────┨
┃色泽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
┠───────────┼───┼──────┼────┼───┼──────┼────┨
┃气味 │正常 │正常 │有异味 │正常 │正常 │有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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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玉米回归评分值(Y)计算公式:Y玉米=80.5+0.10X发芽率-0.34X脂肪酸值。
2.小麦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中,有一项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小麦;品尝指标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判定小麦陈化以品尝指标为准;色泽、气味作为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3.玉米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中,有一项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玉米;回归评分值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判定玉米陈化,以脂肪酸值为准;品尝和色泽、气味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2000年山东省大豆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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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大豆 ┃
┃ ├─────────┬──────────┬────────┨
┃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
┠─────────────┼─────────┼──────────┼────────┨
┃粗脂肪酸值价(mgKOH/g) │≤3.5 │>3.5≤5 │>5 ┃
┠─────────────┼─────────┼──────────┼────────┨
┃蛋白质溶解比率(%) │≥75 │<75≥60 │<60 ┃
┠─────────────┼─────────┼──────────┼────────┨
┃色泽 │正常 │正常 │不正常 ┃
┠─────────────┼─────────┼──────────┼────────┨
┃气味 │正常 │正常 │有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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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大豆。在粗脂肪酸值价、蛋白质溶解比率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大豆;色泽、气味是参考指标,不是判定指标
2000年山东省食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
表2-4
┏━━━━━━━━━━━┯━━━━━━━━━━━━━━┯━━━━━━━━━━━━━━━━┓
┃项目 │大豆油菜籽油 │花生油葵花籽油 ┃
┃ ├───┬──────┬───┼────┬───────┬───┨
┃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宜存 │不宜存 │陈化 ┃
┠───────────┼───┼──────┼───┼────┼───────┼───┨
┃过氧化值(meq/kg) │≤8 │>8≤12 │>12 │≤12 │>12≤20 │>20 ┃
┠───────────┼───┼──────┼───┼────┼───────┼───┨
┃脂肪酸值(mgKOH/g) │≤3.5 │>3.5≤4 │>4 │≤3.5 │>3.5≤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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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不宜存”规定的,即判定为不宜存食油。有一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符合“陈化”规定的,即判定为陈化食油
四、粮油检测期限
山东对粮油储藏期间的检测期限按照商业部1987年6月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粮温检查期限。当粮温低于15℃(含15℃)时,安全粮1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半安全粮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粮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当粮温高于15℃时,安全粮10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半安全粮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粮每天检查一次。
粮食害虫检查期限。粮温低于15℃时,由各地自定检查期限;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查一次;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危险粮在处理后的3个月内,7天内至少检查一次。
粮食水分测定期限。安全粮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半安全粮每月至少测定一次;危险粮根据情况随时测定。
油脂品质测定期限。夏季每半月测定一次;春、秋季每月测定一次;冬季每季度测定一次;油脚多、水分高、酸价大的油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五、问题粮油处理
山东省对储藏中出现高温、发热、高水分以及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粮油处理按照商业部1987年6月颁布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高温粮(受外界温度影响,入仓后持续高温或温度下降较慢的粮食)的处理,采取自然通风、仓内翻倒、机械倒仓或机械通风等办法,保证粮温和气温同步下降。
发热粮的处理,因粮食水分过大引起发热的,采取降低水分的措施处理;因粮食后熟作用引起粮温升高的,进行通风,促进后熟;因害虫引起高温的,采取杀虫处理;因粮食中含杂质过多引起发热的,进行清杂降温处理。
高水分粮的处理,采取晾晒降水办法。晾晒降水根据日照、气温、风力、粮食水分、粮粒大小和晒场地坪等条件决定粮食平摊厚度。晾晒时扒沟朝日并尽可能顺风,适时翻动。晾晒后的粮食经过冷却和清除杂质后再入仓。对于超过安全储藏水分3%以上的高水分粮,用干燥机进行降水处理,采取“烘干—缓苏—冷却”的渐进干燥工艺。高水分粮有通风降水条件(粮食含水量和大气湿度)的,采取通风降水。成品粮降水采取仓内摊晾、拆包、站包、码通风垛等方法降水。
受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粮油,单独封存,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未经上级研究决定严禁随意处理。
六、粮库、油库防保人员配备
1988年4月,省粮食局为稳定粮库油库防治、保管人员(简称防保人员)队伍,提高防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制定了防保人员配备标准:粮仓仓容0.25万吨以下的,防治员1人,保管员2~3人;0.25万~0.75万吨的,防治员1人,保管员4~6人;0.75万~1.5万吨的,防治员2人,保管员7~10人;1.5万~2.5万吨的,防治员2人,保管员11~14人;2.5万~5.0万吨的,防治员3人,保管员15~25人;5.0万吨以上的,防治员4人,保管员26人以上。油罐罐容25万公斤以下的,保管员2人;25万~50万公斤的,保管员2~3人;50万公斤以上的,保管员3人以上。防治员、保管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必须达到技术员和一级保管员以上标准,否则不得独立进行工作。经考核合格的防保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鲁中国家粮食储备库仓储职工进行业务培训
1997年3月,省粮食局要求各地对防保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定员、定编、定岗、定目标、定任务的岗位责任制,不得对防保人员下达经营利润指标;防保队伍中的业务技术骨干,调离工作岗位或变换工种要严格审批;对新从事防保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九五”期间,各地要对粮油仓储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其中,经粮食院校培训达到中专以上学历的防保人员总数要占50%以上。
2004年9月,省粮食局根据粮食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要求各市粮食局和局属有关单位稳定仓储管理队伍,留住业务骨干,保持业务的连续性;依据《粮食仓储管理知识手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保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七、防火安全规定
20世纪80年代中期,山东省对粮油仓库防火工作作出严格规定,主要包括:库区要设醒目的禁烟禁火标志;除指定地点外,严禁吸烟、烤火;不经库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露天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要昼夜看管;500万公斤以上的仓容或25万公斤以上的露天垛,要设置防火水井、水池(不少于30立方米)、水泵和必要的灭火器材;一般库点要有水井,常备灭火机、水缸、沙滩、水桶、铁锨和其他防火工具;高压线下堆存粮油物资,垛顶与高压线的距离不少于7米;刚榨出的油饼未经摊晒严禁入仓储存,防止自燃起火;使用机械作业要有专人在场看管,防止皮带摩擦起火;粮食入烘干机前要清除杂物,以免入机后着火;建立健全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演习,等等。
1988年12月,商业部制定《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按照《办法》要求,对国家粮油仓库防火人员职责、火灾预防、消防器材管理、火情报警和扑救、仓库消防器材配备等作出规定。
1989—2005年山东省国家粮食仓库消防器材配备表
表2-5
┏━━━━━━━━━━━┯━━┯━━━━━━━━━━━━━━━━━━━━━━━━━━━━┓
┃设备名称及规格 │单位│仓库容量(吨) ┃
┃ │ ├───┬────┬────┬────┬────┬────┨
┃ │ │2500以│2501~ │5001~ │15001~ │25001~ │50001以 ┃
┃ │ │下 │5000 │15000 │25000 │50000 │上 ┃
┠───────────┼──┼───┴────┴────┴────┴────┴────┨
┃ │ │木板仓容(吨) ┃
┠───────────┼──┼───┬────┬────┬────┬────┬────┨
┃ │ │ │250以下 │251~500│501~ │ │ ┃
┃ │ │ │ │ │1500 │ │ ┃
┠───────────┼──┼───┼────┼────┼────┼────┼────┨
┃水池(30~60立方米) │个 │1 │1 │2 │3 │4 │5 ┃
┠───────────┼──┼───┼────┼────┼────┼────┼────┨
┃消防泵(8.5~10马力) │台 │ │1 │1~2 │2 │2~3 │3 ┃
┠───────────┼──┼───┼────┼────┼────┼────┼────┨
┃消防栓 │个 │ │ │ │1~2 │2~4 │5以上 ┃
┠───────────┼──┼───┼────┼────┼────┼────┼────┨
┃水缸(100升) │个 │5 │5 │ │ │ │ ┃
┠───────────┼──┼───┼────┼────┼────┼────┼────┨
┃水桶 │个 │5 │10~15 │15~20 │20~30 │40~50 │50以上 ┃
┠───────────┼──┼───┼────┼────┼────┼────┼────┨
┃干粉灭火机(8公斤) │台 │2 │2 │3 │5 │10 │15 ┃
┠───────────┼──┼───┼────┼────┼────┼────┼────┨
┃干粉灭火机(40公斤) │台 │ │ │1 │ │2 │3 ┃
┠───────────┼──┼───┼────┼────┼────┼────┼────┨
┃防火沙 │米3 │10 │20 │30 │40 │50 │50以上 ┃
┠───────────┼──┼───┼────┼────┼────┼────┼────┨
┃防火铲 │个 │5 │10 │15 │20 │30 │40以上 ┃
┠───────────┼──┼───┼────┼────┼────┼────┼────┨
┃防火钩 │个 │1 │2 │3 │5 │6 │10以上 ┃
┠───────────┼──┼───┼────┼────┼────┼────┼────┨
┃防火斧 │个 │1 │2 │3 │4 │5 │6以上 ┃
┠───────────┼──┼───┼────┼────┼────┼────┼────┨
┃防火梯 │个 │1 │2 │3 │4 │5 │6以上 ┃
┠───────────┼──┼───┼────┼────┼────┼────┼────┨
┃简易报警器 │个 │1 │1 │2 │2 │3 │3 ┃
┗━━━━━━━━━━━┷━━┷━━━┷━━━━┷━━━━┷━━━━┷━━━━┷━━━━┛
1989—2005年山东省国家油脂仓库消防器材配备表
表2-6
┏━━━━━━━━━━━┯━━━┯━━━━━━━━━━━━━━━━┯━━━━━━━━━━━━┓
┃设备名称及规格 │单位 │油罐(池)容量(吨) │油桶存油(吨) ┃
┃ │ ├──┬────┬───┬────┼───┬───┬────┨
┃ │ │100 │101~ │1501~│5000以上│5以下 │6~50 │51~100 ┃
┃ │ │以下│1500 │5000 │ │ │ │ ┃
┠───────────┼───┼──┼────┼───┼────┼───┼───┼────┨
┃水池(30~60立方米) │个 │ │1 │1 │2 │ │1 │1 ┃
┠───────────┼───┼──┼────┼───┼────┼───┼───┼────┨
┃消防泵(8.5~10马力) │台 │ │1 │1 │1 │ │1 │1 ┃
┠───────────┼───┼──┼────┼───┼────┼───┼───┼────┨
┃消防栓 │ │ │ │2 │3 │ │ │2 ┃
┠───────────┼───┼──┼────┼───┼────┼───┼───┼────┨
┃干粉灭火机(8公斤) │ │3 │6 │8 │8以上 │3 │6 │8 ┃
┠───────────┼───┼──┼────┼───┼────┼───┼───┼────┨
┃干粉灭火机(40公斤) │台 │1 │1 │1~2 │3以上 │1 │1 │1~2 ┃
┠───────────┼───┼──┼────┼───┼────┼───┼───┼────┨
┃防火沙 │米3 │10 │20 │20~30│30以上 │10 │20 │20~30 ┃
┠───────────┼───┼──┼────┼───┼────┼───┼───┼────┨
┃防火铲 │个 │10 │15 │20 │20以上 │10 │15 │20 ┃
┠───────────┼───┼──┼────┼───┼────┼───┼───┼────┨
┃防火梯 │个 │1 │1 │2 │2以上 │1 │1 │2 ┃
┠───────────┼───┼──┼────┼───┼────┼───┼───┼────┨
┃简易报警器 │个 │1 │1 │2 │2 │1 │1 │2 ┃
┗━━━━━━━━━━━┷━━━┷━━┷━━━━┷━━━┷━━━━┷━━━┷━━━┷━━━━┛
八、化学药剂使用管理
1991年7月,为加强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商业部明确经国家批准用于储粮害虫防治的熏蒸剂有氯化苦、溴甲烷、磷化铝、磷化锌甲酸、敌敌畏和环氯乙烷(只限处理矮腥黑穗病疫麦),防护剂有防虫磷,空仓和器材杀虫剂有辛硫磷、敌百虫烟剂、杀螟松、马拉硫磷。除此之外,其他药剂一律不准使用。各地对储粮新药剂的研究,要报省粮食局批准,商业部备案。试验用粮在万斤以上的,须报商业部批准。凡是用未经批准的药剂处理过的粮食,不得收购。如发现已收购入库的,要立即封存,不准销售、食用和外调。对有章不循、乱购农药用于储粮害虫防治、造成粮食污染或人员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1997年3月,省粮食局《关于加强粮油仓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凡直接用于储粮的化学药剂,必须经国家药检部门登记,有卫生部发布允许残留的卫生标准,并经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严禁购买使用国家粮食储备局指定药厂以外厂家生产的药剂。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查批准的国内外储粮药剂新品种,不得擅自购买、使用和经销。对于违反储粮药剂管理有关规定和违章操作酿成事故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对粮库使用低剂量熏蒸法清除害虫,省粮食局在1987年9月《〈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要求每吨粮使用磷化铝片剂不超过2克。1999年8月,省粮食局印发《山东省规范化储粮单位标准(试行)》,明确对一般性虫粮,既可采用磷化铝用量不超过每吨2克的低剂量熏蒸法,还可采取用药量少于低剂量熏蒸的间歇熏蒸法灭虫。不管采取哪种方法,熏蒸前后要做好记录。
2004年9月,省粮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要积极研究替代溴甲烷等药剂方法,尽快淘汰。
九、“一符三专四落实”
国家建立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后,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局于1994年12月印发《国家储备粮油“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山东省各级国家储备粮油仓库认真加以执行。
“一符”,即账目相符。储备粮油必须做到账与实物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内专卡相符。
“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仓储存:一个仓内不准储备粮与非储备粮混存。储备数量较少的,要集并到大库实行专仓储存。储存储备粮的仓库必须质量完好,能保证储备粮在较长时间内安全储存。储备粮仓外要全省统一挂牌,标明储粮性质等。专人保管:各级粮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国家储备粮油,既管库存粮油数量,又管库存粮油安全。储备粮油保管员要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惩,要选择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保粮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账记载:市(地)、县(市、区)、库要逐级建立储备粮的专账、专卡,对调进调出、轮换的粮食要准确、及时地在账卡上反映出来。省级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建立台账。
“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数量落实:国家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动用权在中央。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签发的《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储粮单位接到有国粮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要立即组织力量按要求出入库。应对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国家储备粮油时,凭国家粮食储备局机要电报出库,然后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补发《国家储备粮油出库通知书》。接受、发运国家储备粮油的单位,要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将国家储备粮油出入库的品种数量报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实际数量。质量落实:收购入库的储备粮油,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二级以上的新油。入库前,粮仓要整洁。储存期间,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粮情检查制度。各项品质指标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且要随时掌握储备粮的质量变化情况;要结合收购、销售,有计划、有步骤地轮换储备粮油,使储备粮油的质量保持良好状态。品种落实:国家储备粮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落实,不得随意变更。当粮食品质接近控制指标或储存时间接近保管期限,且本地区同品种粮油轮换有困难、确需兑换成其他品种时,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后才可进行。地点落实:储存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调整库点,要报经国家粮食储备局批准。
十、露天粮食储存管理规范
1997年,全省粮食生产大丰收。到12月底,全省粮食库存较上年同比增加41.48亿公斤,其中,露天和租用社会仓库存粮高达8.68亿公斤。为此,省粮食局于1998年5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露天储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对露天储粮管理工作作出规范。
露天垛位应选择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低、通风良好、四周排水畅通、能进行机械化作业的地方砌制。垛位高于地面60厘米,一般为长方形。
固定台式货位垛底要建37厘米高的围墙,做地下通风槽(槽口设防鼠铁网)后填土夯实,上面浇灌8~10厘米的混凝土和水泥砂浆。池式货位垛底要砌高60厘米的池子,池体厚37厘米,四周抱墩加固,池内地坪高于地面20厘米以上。仓基式货位垛底要按建仓要求,下好基脚,砌60厘米高的墙,墙内填平夯实。预制架货位垛底要先用砖砌制隔墙(厚24厘米),在隔墙上铺放预制板。预制板必须坐浆搁置,平整落实,板用砂浆勾实抹平。装粮时垛位上要先铺塑料薄膜(长出垛底1米左右),再铺油毡,最后铺一层席子或麻袋片。围包散装储粮,粮堆高度不超过3.5米。围包装多半包粮食,每层围包内收7厘米,上下层围包相互咬缝,装粮与围包同步进行。垛稿0.5厘米时,将底层塑料薄膜上提,压在围包下,以防地面潮气。
包装储粮,堆高4米,每层粮包不内收,底层塑料薄膜处理方法与围包散装储粮相同。无论是散装储粮还是包装储粮,粮堆达到一定高度时,均要起脊,上铺棉毯、麻袋片、草包等,以防结露。最后,用篷布苫盖垛顶。堆顶粮面不得有凹坑,以防积水。
1998年,招远市粮食局研制的露天储粮囤
露天储粮对虫害的防治,应积极推广防护剂拌粮的方法。粮食入库时,边进库边拌药。发生害虫后,必须适时进行熏蒸,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化学药剂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
露天储粮对鼠害的防治,要在修货位至60厘米高时,四周垒一层20厘米的出檐,以拦挡老鼠跳跃上爬。拉篷布的绳子要固定在防鼠檐以上,以防老鼠顺绳索爬上货台。另外,还可在粮堆四周老鼠经常活动的地方施放毒饵杀鼠。露天储粮坚持每周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水分不正常和虫害严重的粮食每天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每3天检查一次,安全粮每7天检查一次。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的取样点,要采取固定点和灵活点相结合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