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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储备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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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
1990年,全国的粮食生产持续增长,国务院为了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需要和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丰歉调剂,保证粮食市场价格的稳定,于9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的决定》,明确国家粮食专项储备重点照顾粮食调出省和地区;国务院下达年度专项粮食储备计划后,各地转作专项储备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收购的新粮,不得从库存陈粮中划转;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粮权在国务院,各地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未经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动用。
国家专项粮食储备制度建立后,山东省加强了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命名和挂牌工作,至1992年底,命名挂牌的国家粮食储备库有34个。山东省国家专项储备粮食以小麦为主,数量在全国属较多的省份,至1994年3月,已达到20多亿公斤。
二、垂直管理体制
1995年6月,国务院在《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中提出,在正常情况下,中央掌握的专项粮食储备要保持在400亿公斤左右,专项储备食油保持在5亿公斤左右,并要逐步建立起垂直管理体系。山东省按照《通知》要求,将一批存放国家储备粮的大中型储备库、转运站开始有计划地无偿划转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储备库(首批划转10个直属储备库、2个港口转运站),即将建成投入使用的机械化粮库也要划归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使用。
1998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体系作出规定。中央储备粮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并监管按经济区划组建的若干个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中央根据宏观调控的要求,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原已储备中央储备粮油的地方粮库作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财、物,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下设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管理。中央储备粮除利用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存放之外,继续利用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实行资格审核制度,由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
1999年6月,负责山东境内中央储备粮管理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上海管理公司与山东省协商,提出分两批上收22个储备库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的意向。此后,山东存放中央储备粮的部分大中型粮库开始陆续划归至中央管理。
2000年1月,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和经营管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全国设13个分公司,分别管理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油和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7月,负责管理山东辖区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正式组建(2003年5月改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东分公司)。11月,省粮食局根据《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移交的通知》要求,将储存在山东省的中央储备粮油全面移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分公司管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成立之初,全省承储的中央储备粮油企业分散在1100多个代储库点中。为理顺中央储备粮油管理体制,济南(山东)分公司从2002年5月至2003年底,在全省设置20个中心库,将代储库的管理工作从地方粮食部门移交到中心库,实现分公司—中心库—代储库的管理模式。同时,通过划转、串换、集并等方式,撤并库点1000多个。
至2005年5月底,山东分公司辖中央储备粮油承储库点92个,其中,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21个,代储库44个,租用仓库27个。
三、管理形式与要求
山东省内的中央储备粮油有三种管理形式。一是存放在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内、由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直接管理;二是存放在代储库内、由中心库监管的代储管理,代储中央储备粮油的库点均与中心库签订《委托代储合同》;三是2005年山东分公司实行的统贷统还直接(委托)管理。此种管理属有中央储备粮承储计划和贷款资格的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将粮食存放在直管库(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已存放中央储备粮油、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管理的非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直属企业)的行为。直属库向直管库派员直接管理的,与直管库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合同》,自负粮食保管责任;直属库委托直管库负责保管的,签订《中央储备粮仓储保管合同》,并派员驻库监督管理。
山东分公司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要求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常年保持“四仓粮仓(油罐)”标准,在出入库、轮换等环节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各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中央储备粮管理机构,明确人员与责任。储备数量较大、以管理中央储备粮为主要业务的承储库点,未经山东分公司准许,一律不允许开展商品粮经营、粮食期货等业务。
四、出入库流程
山东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油根据《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严格出入库管理。
(一)入库
入库前,根据入库计划、品种、质量、仓房的摆布,合理安排仓容、场地;提前7天对准备入粮的仓房及场地进行清扫和消毒,检查粮情检测、环流熏蒸、通风系统的设施设备;提前3天做好入库相关设备和账簿的准备。入库时,对送粮车辆进行登记(车号、车型、数量、包装物等)、编号,发车辆通行证,引导停放;卸完粮出库时根据登记内容核对车辆随乘物品,收回出门证和车辆通行证。扦样时,扦样员按照包装车不低于10%的比例、散装车均匀布点不少于8个的原则扦取样品。化验室对样品化验后,由化验室负责人复核,检验员填写入库单,并签署不合格退回、整理后入仓或者直接入仓的意见。地磅检斤时,检斤员核对承运车车牌号、车型、随车物品及数量,监磅员检查车辆停放位置和随乘人员下车情况;检斤员称出毛重后,填写入库单。在入仓工作中,仓储科要根据入库计划、到货数量以及天气情况等,合理安排接粮人员和工作;保管员核对入库单上的包装物、数量、化验结果、入粮仓号,无误后监督卸粮。如发现粮食质量与入库单不一致时,要立即提出并停止卸粮,通知化验室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不得入库。卸粮完毕后,责任保管员检查随车返回物品,签字后车辆过磅放行。如果是包装入库,必须有2人在卸车过程中清点件数,卸车完毕后根据码垛清点总数。卸粮现场要及时整理地脚粮,做到一车一清。去皮工作中,检斤员和监磅员要查验入库单的签收情况,检查车辆随行物品,核对无误后称皮重并填入入库单。向农户收购的粮食,财务结算员依据入库单,核对无误后开具中央储备粮油收购发票,连同粮款一并交给售粮人;从其他企业购进或调入的,依据中央储备粮油购销合同、入库单及对方的发货明细表、销售合同,开具中央储备粮油收购发票,划拨粮款。每天入仓结束后,检斤员、保管员、统计员、会计员及时核对粮食数量;无误后,检斤员登记中央储备粮油入库汇总结报凭单,并于次日9时前报送库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责任保管员登记分仓保管账。每口仓入满后3个工作日内,质检中心会同责任保管员对全仓进行综合扦样,检验员检测;检验结果由仓储统计员填入储备粮专卡,分发给仓库保管员,保管员登记到粮食检查记录簿中;统计员根据入库进度填写保管总账,并在月底编制库存实物台账。仓储、统计、财务每月底核对各种账卡一次。
(二)出库
接到出库文件后,即制订具体的出库计划和出仓方案,做好人员、设备、器材、运输等准备工作。确定购销企业后,由业务科起草《中央储备粮油购销合同》,并经库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阅批准后签订;检验员对出仓粮食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填写中央储备粮油出库登记检验检斤单(以下简称出库单);粮食出库前一天,完成粮膜、走道板、测温电缆、熏蒸回流管道、挡鼠(防水)板等器材的收集整理工作,将各种账、卡、牌存档。购粮企业到库后,业务部门验证已支付定金或粮款票据;值班室登记到库时间、顺序号、运输工具、车(船)号、承运人等情况。仓储科凭中央储备粮油出库计划安排表组织出仓;保管员根据交款凭证上的装车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出库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不准先装后交款或超量装车。检斤时,检斤员负责检斤,监磅员负责监磅;包装出仓,按照灌包、称重、装车的流程操作;散装出库,按照空车过皮、装粮、称重、计算净重的流程操作。结算时,财务人员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购销合同、到账售粮款、出库单、中央储备粮油发货明细表,开具中央储备粮油销售发票;总公司安排出口的,由总公司统一结算。每天出仓结束后,检斤员、保管员、统计员、会计员要及时核对粮食数量;无误后,检斤员登记中央储备粮油出库数量表,并于次日9时前报送库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责任保管员登记分仓保管账;统计人员记入保管总账,并在月底编制库存实物台账。仓内粮食出清后2天内,对正常损溢情况填写中央储备粮损溢登记表,非正常损溢的仓房要分析原因,明确责任;7天内,清扫仓内卫生,规整仓内器材。新粮再入库前7天,解决仓墙、地坪透潮和仓储设施损坏问题。
五、轮换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以粮油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山东省储存小麦的参考年限(以当年生产入库计算)为3~5年。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不宜存放的粮油,不论储存年限长短,必须轮换;理化品质检测指标接近不宜存放标准且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要积极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理化品质检测指标等符合储存标准,但市场时机较好,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粮油,也可以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年限,但理化品质检测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且市场时机不好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可以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入,通过市场销售给用粮企业和单位,也可以委托购销,还可以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进行。

2005年3月,中央储备小麦轮换竞价销售交易会在济南举行

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山东分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负责提报、下达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油的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的购销计划建议;负责审批、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不同品种的轮换,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进出口粮的轮换,跨省区的轮换;负责制定本辖区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资金、费用补贴及财务处理等管理办法,核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负责承储库点轮换工作的监督检查。承储库点进行中央储备粮油轮换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对同库点、同品种等量轮换的,实行事前向分公司备案制。备案的内容包括:轮出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及仓号;每一批粮食的轮空时间、购销价格、对象、方式及市场情况预测等。承储库点在年度内可分批次实施轮换,空库时间每批次(以一个廒间或一个货位为单位)不得超过4个月。不是一个批次轮换入库的粮食,不得混入原货位储存。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须提前报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报总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制度是山东分公司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规定,承储库在50~100个之间的,分公司每年到库点检查的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山东分公司每年组织和参与检查的数量均超过这一要求,部分年份达到90%以上。检查工作除针对数量、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等进行的日常检查外,每年3—5月和9—11月进行定期检查。3—5月的定期检查以春季储粮安全和度夏防汛为主,9—11月的定期检查以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为主。定期检查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轮换的依据。定期检查对数量、质量的统计,以3月末和9月末这两个时点为准。每年4月初进行轮换验收检查,主要检查轮换工作中的计划执行、数量质量、统计数据报送、费用补贴使用、操作规程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情况。分公司还会根据情况对承储库进行不定期巡查和专项检查。
山东分公司通过各中心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中心库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设置监管办公室和配备业务骨干,专事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心库除对承储库实行驻库监管制度之外,还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中心库法定代表人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各承储库点检查一次,监管办公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