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体系建设
粮食统计是做好粮食供需平衡、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粮食统计工作仅限于系统内常规统计。2004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在做好粮食常规统计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据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开始调整和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并要求在统计工作中积极推广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方法,增加反映市场、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内容。11月,全省粮食统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的政府机关,必须把本地区所有参与粮食流通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本部门管理。同时强调要重视统计工作队伍建设,确定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做好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2005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针对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基层粮食部门统计工作量成倍增长的实际,就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配备较高素质的统计人员,尽快建立覆盖整个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等问题提出落实意见。至7月,全省粮食统计队伍已有专兼职人员290名,统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配置统计专用微机157台,大部分县(市、区)实现网上传输统计资料。8月,省粮食局根据各地统计队伍刚刚建立、新成员多的实际情况,先后举办了3期社会粮食统计培训班,培训180多人,来促进基层队伍建设。
二、新统计制度实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掌握社会粮油供需情况,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省实行了新的《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统计制度”)。同时,为了保持统计制度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尽量做好新旧统计制度的衔接,新统计制度于2004年11月起试行2个月,部分粮油购销存统计报表进行了试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新统计制度试运行期间,原统计制度继续执行到2004年12月底。
新统计制度将山东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全部纳入了统计范围。
新统计制度对统计业务作出详细规定。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如实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和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保证做到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一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汇总各种统计报表,并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且年报表必须做到与各月的数字相衔接。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情况,增加统计的信息源和扩大统计工作的服务面。
新统计制度将过去分别开展的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和人员机构统计进行整合,形成更加合理的统计报表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粮和储备粮,指标设置相对全面、细化,报表采取旬报的方式报送。规模以上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连锁超市、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指标设置相对粗一些,采用月报报告制度。对于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则通过每年开展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样调查进行统计。
2005年底,纳入全省统计范围的企业3025家,较年初增加362家。其中,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583家,较年初减少8家;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048家,较年初增加308家;社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394家,较年初增加62家。年内,青岛市、平度市、鱼台县、临沂市、庆云县、齐河县6家粮油批发市场纳入了统计范围,还设立了30个粮油价格预警监测点(12个县级粮食局、3个粮食批发市场、10个粮食加工企业、3个粮食经营企业、2个港口)进行粮油价格的资料收集、分析和预测。
第二节 粮食统计
一、统计体系建设
粮食统计是做好粮食供需平衡、保证粮食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粮食统计工作仅限于系统内常规统计。2004年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在做好粮食常规统计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据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开始调整和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并要求在统计工作中积极推广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方法,增加反映市场、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内容。11月,全省粮食统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执行社会粮食统计制度的政府机关,必须把本地区所有参与粮食流通企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本部门管理。同时强调要重视统计工作队伍建设,确定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做好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2005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针对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统计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基层粮食部门统计工作量成倍增长的实际,就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配备较高素质的统计人员,尽快建立覆盖整个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等问题提出落实意见。至7月,全省粮食统计队伍已有专兼职人员290名,统计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配置统计专用微机157台,大部分县(市、区)实现网上传输统计资料。8月,省粮食局根据各地统计队伍刚刚建立、新成员多的实际情况,先后举办了3期社会粮食统计培训班,培训180多人,来促进基层队伍建设。
二、新统计制度实行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全面掌握社会粮油供需情况,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省实行了新的《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统计制度”)。同时,为了保持统计制度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尽量做好新旧统计制度的衔接,新统计制度于2004年11月起试行2个月,部分粮油购销存统计报表进行了试报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新统计制度试运行期间,原统计制度继续执行到2004年12月底。
新统计制度将山东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全部纳入了统计范围。
新统计制度对统计业务作出详细规定。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如实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和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保证做到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与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一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汇总各种统计报表,并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且年报表必须做到与各月的数字相衔接。同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情况,增加统计的信息源和扩大统计工作的服务面。
新统计制度将过去分别开展的粮油购销存流通统计、仓储设施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和人员机构统计进行整合,形成更加合理的统计报表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粮和储备粮,指标设置相对全面、细化,报表采取旬报的方式报送。规模以上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连锁超市、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指标设置相对粗一些,采用月报报告制度。对于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则通过每年开展的社会粮食供需平衡抽样调查进行统计。
2005年底,纳入全省统计范围的企业3025家,较年初增加362家。其中,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583家,较年初减少8家;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1048家,较年初增加308家;社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394家,较年初增加62家。年内,青岛市、平度市、鱼台县、临沂市、庆云县、齐河县6家粮油批发市场纳入了统计范围,还设立了30个粮油价格预警监测点(12个县级粮食局、3个粮食批发市场、10个粮食加工企业、3个粮食经营企业、2个港口)进行粮油价格的资料收集、分析和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