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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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其他措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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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限价限量供应
1994年,面对粮价上涨风波的冲击,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关于“各地政府要确保普通粮食品种的供应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的要求,决定从6月10日起对定购数量以内的小麦、玉米、稻谷三种粮食(包括成品粮)实行限价销售,各市(地)随后制定了具体供应办法。至1995年1月,多数市(地)恢复了计划供应时期的凭证(卡)限量购粮。供应定量当月有效,过期作废。
1995年,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粮油供应工作,省政府决定对大中城市粮食销售体制推行两条线运行机制,建立骨干粮店。每个骨干粮店承担1.5万名左右城市居民口粮供应的政策性业务;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不得实行国有民营和个人承包,不得出租和拍卖。骨干粮店以外的粮店,不再承担政策性业务。至1996年3月,全省市(地)政府(行署)驻地共建起骨干粮店440处,占粮店总数的61%;发展连锁店261处,占骨干粮店的59%。
1996年,省政府调整供应城镇居民的面粉销售价格,对城市常住居民口粮限量限价供应政策进行了完善。每人每月的定量,由各市(地)根据粮源情况在7.5公斤~10公斤内确定。1996年6月1日后新增的地方城镇户口居民,省对市(地)核定粮食销售计划时不再安排其口粮,由各市(地)自行确定口粮供应办法。
实行限价限量供应的1995年度和1996年度,全省定购粮销售分别占收购的73.25%和68.64%;到了1997年度,销售占收购的比例一下子降到了25.55%,限价限量供应政策也不再实行。
二、定购粮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1日,省长李春亭签署省政府第71号令,《山东省国家定购粮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自此,山东省定购粮管理有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国家定购粮的粮权属中央,由省政府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基本口粮供应。未经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更不得用于商业性经营。

1994年济南市城镇居民使用的购粮卡

省政府下达的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是指令性计划,各地要逐级落实到生产单位和农户,不得层层加码。完不成定购任务的市(地),必须自行补足粮源,所需差价款由地方政府拨补。定购粮一律收购实物。收购价格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政府定价,各地要严格执行,坚持以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定购粮的收购资金实行分市(地)、分部门负责制。收购前各地、各部门要切实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存入专户,不得挪用。收购中要坚持随交粮、随结算,谁交粮、谁得款,严禁给售粮农民打“白条”。
国家定购粮食销售由省下达包干计划(不包括新增地方城镇户口居民口粮),各地不得突破包干计划。突破包干计划的,由地方购买议价粮解决,所需差价由地方政府拨补。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凭证(卡、券)限量供应办法,平均每人每月供应7.5公斤~10公斤成品粮,具体标准由市(地)自定。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供应标准可适当增加。供应指标当月有效,过期作废。销售价格由省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
国家定购粮食调拨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年度调拨计划由省政府确定,省粮食局具体安排。调拨价格,按照以国家定购价为基础以质论价,加经营管理费、储存费用、利息和微利的原则确定。省内市(地)间调拨价由省确定,市(地)内县(市、区)间调拨价由市(地)确定。定购粮食调拨先付款后供货。对完不成国家定购粮食调拨计划的,属调出地区责任的,要按规定补调所欠粮食;属调入地区责任的,要向调出方支付应调出粮食的储存费用和利息补贴,省相应减少其下一年度的调入计划。
粮食加工企业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国家定购粮食的加工任务,加工方式实行代理制。加工企业应把代理性加工和经营性加工严格分开,确保产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挤占或挪用定购粮食。
国家定购粮食的库存,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准确、及时上报,不得截留、漏报、瞒报和虚报,做到库存数字准确,账实相符。国家定购粮食按规定组织供应和按计划调拨后当年有结余的,应当用于补充库存或经省批准转为储备,也可以由省安排调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或高价销售。
三、《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废止
1955年8月,国务院在《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中规定,粮食需限量供应,城镇居民迁户口和农转非时必须同时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以下简称《供应转移证明》),否则就吃不到国家供应的粮食。
《供应转移证明》在过去(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对保证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粮食供求短缺状况的逐渐改变,粮食购销体制不断调整,国家逐步放开粮食销售市场和价格,各地也改变或取消了城镇居民口粮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尤其是1995年后粮食连年大丰收,居民完全可以按照个人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购买粮油。国家粮食局决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不再办理《供应转移证明》。此前关于《供应转移证明》的文件和规定,以及印制发放的《供应转移证明》,同时废止。
《供应转移证明》的取消,标志着实行了近46年的粮食供应制度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山东省在取消《供应转移证明》的同时,对省内使用的《“农转非”供粮审批凭证》《农村粮食关系转移证明》等也一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