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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订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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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起,随着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省各地粮食部门陆续出现与粮食生产者签订产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活动的新型经营方式——订单收购。2001年,菏泽市以华瑞食品公司为龙头,与定陶县邓集乡签订优质小麦产销合同,用高出普通小麦市场价10%~15%的价格收购,有力推动了定陶县优质小麦基地建设,使之成为
全国9个优质小麦基地县之一。广饶县依靠大型骨干粮办企业半球集团,与农民签订优质小麦购销合同,实行科学的种植管理模式,以高出普通小麦0.05元的价格收购,既保证了农民增产增收,又使半球集团2001年转化小麦总量突破了20万吨。
2001年8月,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对粮食订单收购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订单收购是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新形式,是对敞开收购的有益补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在保证敞开收购的前提下,适应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后粮食产品结构出现的新变化,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入市,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依托龙头企业,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同时,要利用订单收购的示范效应,引导农民正确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粮食产品,提高种粮收益。
随着粮食订单收购工作的开展,全省出现了市(地)间发展不平衡和订单收购占收购数量比重较小、范围不广、合同不规范、履约率较低等问题。
2003年10月,省粮食局印发《关于大力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粮食部门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设施、技术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提倡和参与粮食订单收购,在引导生产、服务消费、实现产销衔接和搞活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从依法规范粮食订单双方购销行为出发提出要求:
订单收购坚持以质论价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各级粮食部门要引导订单收购企业在做好成本分析和市场供求价格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二次结算”“随行就市”和“粮食比价”等定价形式的成功经验,兼顾好粮食生产者和企业的利益,合理确定订单价格,降低因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订单收购要推行和采取规范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特别是价格、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要规范细致。要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订单,有条件的可以对合同进行公证。
国有粮食企业要树立“农商联手、购销双赢”的经营思想,以订单为载体,以利益为纽带,与粮食生产者进行资产连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经营体。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订单关系的,可尝试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建立粮食订单收购风险基金。当生产、市场出现风险时,可动用基金补偿利益受损方,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粮食订单收购风险基金,还应积极探索保值增值的途径,以提高合同双方的收益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要提高合同双方首先是粮食部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和商业信用意识,严格按合同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