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6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三项政策”进行粮食收购与销售工作。具体要求是:对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省政府及早向农民公布当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不得拒收。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人员,降低费用,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各级政府要坚决查处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粮食收购资金,全省各地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保证供应和管理。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
199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244号令,发布施行《粮食收购条例》。《粮食收购条例》以“三项政策”为基础,用法规的形式规范了粮食收购活动中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7月中旬,根据各地执行“三项政策”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纠正粮食工作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强调要“坚持敞开收购和户交户结的政策,严禁各种名目的代扣代缴”;“已经代扣代缴的要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过去允许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应立即纠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和库存数量,“决不允许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余粮,更不能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差价款”;“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在除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对为套取、截留粮食调销款而转移或异地销售粮食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各地自行出台的粮食政策和文件,“凡与国务院文件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对当前粮食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纠正,严肃查处,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该撤职的要坚决撤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手软。”
8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249号令,发布施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处罚粮食购销中违反“三项政策”的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后,省政府为保障“三项政策”顺利实施,当年10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11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除继续要求粮食部门全面落实“三项政策”、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外,还反复强调“各地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严格执法,维护好秩序,切实管住、管好粮油收购市场。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对无证直接到农村收购小麦、玉米、稻谷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坚决取缔。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落实粮食收购、批发准入制度,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储企业和批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实行(粮食)市场管理责任制,出现问题追究领导责任。
第七节 执行“三项政策”
1998年5月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6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三项政策”进行粮食收购与销售工作。具体要求是:对农民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省政府及早向农民公布当年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不得拒收。全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人员,降低费用,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各级政府要坚决查处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粮食收购资金,全省各地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保证供应和管理。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
1998年6月6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244号令,发布施行《粮食收购条例》。《粮食收购条例》以“三项政策”为基础,用法规的形式规范了粮食收购活动中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7月中旬,根据各地执行“三项政策”的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纠正粮食工作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通报》,强调要“坚持敞开收购和户交户结的政策,严禁各种名目的代扣代缴”;“已经代扣代缴的要立即如数退还给农民”。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过去允许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私商到农村直接收购粮食的,应立即纠正”。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及时如实报告粮食收购和库存数量,“决不允许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余粮,更不能弄虚作假、低收高报骗取差价款”;“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粮食”。“严禁粮食收储企业在除农业发展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对为套取、截留粮食调销款而转移或异地销售粮食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各地自行出台的粮食政策和文件,“凡与国务院文件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对当前粮食工作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纠正,严肃查处,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该撤职的要坚决撤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手软。”
8月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249号令,发布施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处罚粮食购销中违反“三项政策”的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后,省政府为保障“三项政策”顺利实施,当年10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1998年度秋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11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发〔1998〕3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除继续要求粮食部门全面落实“三项政策”、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外,还反复强调“各地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严格执法,维护好秩序,切实管住、管好粮油收购市场。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对无证直接到农村收购小麦、玉米、稻谷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坚决取缔。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落实粮食收购、批发准入制度,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粮食收储企业和批发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实行(粮食)市场管理责任制,出现问题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