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加预付定金奖励
粮油收购奖励政策在统购统销时期就已形成,合同定购时期延续了这一政策。1985年,农民每交售100元钱的定购粮食,奖售平价标准化肥40公斤(或平价优质化肥30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每交售50公斤定购花生仁,奖售平价优质化肥22.5公斤(小花生仁)或27.5公斤(大花生仁)。
1986年,凡签订粮食定购合同的农户和生产单位,一般预付不超过定购粮食总金额20%的价款,交售量大的专业户可放宽到35%。另外,每交售100元钱的定购粮,保证兑现奖售平价优质化肥30公斤、平价柴油4公斤;每交售50公斤定购花生仁,不分大小一律奖售平价优质化肥15公斤。
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粮棉油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兑现办法》,对奖售标准和办法作出调整和完善:农民每交售50公斤定购粮,奖售化肥6.5公斤、柴油1.5公斤。挂钩化肥和柴油采取凭票供应办法。春季与农民签订合同时,预发50%的化肥票证;其余的挂钩化肥和柴油,随收购随发放票证,并保证实物在夏粮9月底、秋粮次年3月底之前全部兑现完毕。
1988年初,国务院根据不少地方反映奖励办法复杂,少数地方存在截留、克扣和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问题,下发《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强调要将“三挂钩”(粮食合同定购与奖励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挂钩)政策、标准和实施办法向农民宣布,并实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抓好落实。对截留、克扣、私分、挪用挂钩物资和预购定金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此,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对“三挂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提出,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不仅要规定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还要规定国家对农民应承担的责任,把交售粮油和挂钩物资、预购定金纳入合同内容。随后,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省有关部门先后下发《关于改进定购粮棉油奖售化肥兑现办法的通知》《关于发放1988年粮食预购定金贷款的通知》《关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柴油专用券的使用管理办法》《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定购粮棉油奖售化肥兑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加强对挂钩物资和预购定金的管理工作。1988年,粮油合同定购“三挂钩”标准无变化,对挂钩化肥凭票供应时间进行了调整。交售夏粮的票证,于当年10月底前兑现实物;交售秋粮和花生的票证,于次年6月底前兑现完毕。另外,对为保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各市、县增加机动数而需要增加的挂钩化肥和柴油,采取灵活政策,可要挂钩物资,也可要“议转平”差价款。当年,全省共发放粮油定购奖售化肥票6.7亿公斤,柴油票0.81亿公斤。
1991年,桓台县农民交售秋粮后拿到售粮款
1989年,粮油合同定购挂钩化肥开始按不同的品种执行不同的标准。每50公斤贸易粮挂钩标准化肥,小麦11公斤,玉米10公斤,大米、大豆15公斤;每50公斤油料油脂挂钩标准化肥,花生仁20公斤,棉籽油20公斤。挂钩化肥、柴油继续实行凭票定点供应,但在签订粮油定购合同时不再预付50%的化肥票。当年,部分市(地)因灾调减了粮食定购任务,德州、聊城、济宁三个市(地)增加了定购任务。为保证增购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决定,每增购1公斤粮食,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公斤平价标准化肥。
1990年后,粮食预购定金不再单独发放,改为在农民交售定购粮食结算价款时,由粮食部门一并付给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取消粮食预购定金发放后,农民因粮食生产发生的资金困难,可向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1991年,山东省对农民按照国家定购粮食预购定金贷款0.005元/公斤的利息标准进行了补贴。1992年,粮食定购“三挂钩”政策未变。但食油则因放开购销,省里仅对早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并宣布了定购价格、收购政策不变的市(地),继续拨付挂钩物资。具体兑现办法由各地自定,不再统一印制票证。
二、以价外加价为主的奖励
1993年,为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优惠政策,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国务院下发《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改进定购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按平价奖售的化肥、柴油,不再供应实物,改由以货币形式找补平议差价,在收购价格之外以加价的形式付给农民。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
省政府随对本省的“三挂钩”兑现办法作出规定。其中,每收购50公斤粮食的挂钩化肥、柴油平议价差返还标准为:小麦、玉米各4.2元(中央负担2.85元,地方负担1.35元),大米5.2元(中央负担3.175元,地方负担2.025元)。但返还给农民的平议差价是在粮食收购价格之内,而不是中央规定的收购价格之外。粮食预购定金,原则上仍按签合同时不发、收购时由粮食部门付给粮食预购定金利息补贴的规定执行;要求恢复预购定金的,由市(地)自定。食用油不再实行挂钩政策。
1993年夏粮收购前,中央调整中央承担部分的挂钩物资兑付办法。应由中央拨付的挂钩化肥价外加价款每50公斤小麦1.35元,改为按原定标准兑现实物(每50公斤小麦售给平价优质标准化肥5公斤);挂钩柴油价外加价款,仍按每50公斤小麦1.5元兑付。山东省将中央兑现的化肥如数拨给各地,对农民是兑现化肥还是找补差价,由各地自定。秋粮收购时,中央负担部分的挂钩化肥也改为按实物兑现。每50公斤玉米奖售平价优质标准化肥5公斤,抵价外加价款1.35元;每50公斤大米奖售平价优质标准化肥7.5公斤,抵价外加价款2.025元。
1994年定购粮实行国家定价后,以价外加价为主的粮食定购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三、化肥奖励
199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定购粮价外补贴或奖售农业生产资料的政策,补贴款由地方负担。山东省决定从当年夏收开始实行定购粮挂钩化肥政策,每50公斤粮食(贸易粮)按省定零售价格供应国产尿素5公斤。
1996年,省政府提高定购大米挂钩供应标准,每50公斤大米由原来供应省定价尿素5公斤改为25公斤。另外,对全省300个售粮大户进行专门奖励,每户奖售省定价尿素1吨。
1997年,定购粮肥挂钩标准恢复为1995年水平,即每交售50公斤粮食,以省定零售价格供应国产尿素5公斤。
1998年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后,定购粮肥挂钩政策不再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