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二节 粮油价格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档案浏览器

一、收购价格
(一)合同定购价格
山东省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时,合同定购价格按统购价格和超购价格的一定比例设定。其中,粮食为“倒三七”比例价(三成按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下同),花生仁为“倒四六”比例价,棉籽为“顺四六”比例价(四成按超购价,六成按统购价)。至1992年,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粮油的积极性,粮油合同定购价格先后调整了五次。

1985—1992年山东省粮油定购价格调整情况一览表
表1-7 单位:元/50公斤
┏━━━━━━━━┯━━━━━┯━━━━━┯━━━━┯━━━━━┯━━━━━┯━━━━━┓
┃年份 │1985 │1987 │1988 │1989 │1990 │1992 ┃
┃品种 │ │ │ │ │ │ ┃
┠────────┼─────┼─────┼────┼─────┼─────┼─────┨
┃小麦(全省平均)│22.63 │ │24.13 │25.83 │ │32 ┃
┠────────┼─────┼─────┼────┼─────┼─────┼─────┨
┃玉米 │15.60 │16.60 │ │17.60 │ │21 ┃
┠────────┼─────┼─────┼────┼─────┼─────┼─────┨
┃粳稻 │19.20 │20.95 │ │27 │ │32 ┃
┠────────┼─────┼─────┼────┼─────┼─────┼─────┨
┃籼稻 │16.40 │17.90 │ │22.90 │ │26.90 ┃
┠────────┼─────┼─────┼────┼─────┼─────┼─────┨
┃粳米 │26.50 │29 │ │41 │ │ ┃
┠────────┼─────┼─────┼────┼─────┼─────┼─────┨
┃籼米 │22.30 │24.44 │ │35 │ │ ┃
┠────────┼─────┼─────┼────┼─────┼─────┼─────┨
┃谷子 │15.60 │16.60 │ │17.60 │ │23.80 ┃
┠────────┼─────┼─────┼────┼─────┼─────┼─────┨
┃花生油 │149.50 │172.50 │ │183.90 │231 │ ┃
┠────────┼─────┼─────┼────┼─────┼─────┼─────┨
┃菜籽油 │137.80 │ │148.40 │158.40 │207.40 │ ┃
┠────────┼─────┼─────┼────┼─────┼─────┼─────┨
┃棉籽油(精炼) │100.80 │126 │ │145.50 │190 │ ┃
┠────────┼─────┼─────┼────┼─────┼─────┼─────┨
┃毛棉油 │86.40 │108 │ │125 │163 │ ┃
┠────────┼─────┼─────┼────┼─────┼─────┼─────┨
┃花生仁 │62.40 │72 │ │76.80 │96.50 │ ┃
┠────────┼─────┼─────┼────┼─────┼─────┼─────┨
┃花生果 │40.56 │46.80 │ │54.10 │67.80 │ ┃
┠────────┼─────┼─────┼────┼─────┼─────┼─────┨
┃油菜籽 │46.80 │ │50.40 │53.80 │70.40 │ ┃
┠────────┼─────┼─────┼────┼─────┼─────┼─────┨
┃棉籽 │12.60 │15.75 │ │18.30 │23.90 │ ┃
┗━━━━━━━━┷━━━━━┷━━━━━┷━━━━┷━━━━━┷━━━━━┷━━━━━┛
说明:1.粮油品种的质量标准分别为:小麦三等,玉米、粳稻、籼稻、谷子、油菜籽、花生仁、花生果中等,棉籽二等,花生油、菜籽油、棉籽油、毛棉油二级,粳米、籼米标二。
2.空格表示价格未作调整,与上年相同。
3.1986年、1991年未进行过粮油定购价格调整。

(二)定购保护价格
1993年粮油经营放开后,粮食收购采取保留定购数量、价格随行就市的政策。为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国务院于2月下发《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制度。收购保护价格的执行范围,仅限于原国家定购和专项储备的粮食。国务院下达收购保护价的基准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不低于基准价格的水平上制定本地区的收购保护价格。当范围内粮食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格时,国家按保护价格收购。
1993粮食年度,山东省粮食收购保护价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基准价格,每50公斤小麦(中等质量标准,下同)32.5元,玉米21元,稻谷35元。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原定购粮食按保护价加挂钩物资平议差价(价外加价)收购;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加价外加价时,随行就市收购。各市(地)的定购粮收购价格,则是在不低于国家最低保护价加价外加价和预购定金利息补贴的基础上制定的。
1994年,定购粮收购价格重新改由国家统一定价,针对“保量放价”建立的定购粮收购保护价制度也随之失去了意义。
(三)国家统一定价后的粮食定购价格
1994年平抑全国性粮食价格上扬后,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要求粮食部门必须收购社会商品粮的70%~80%。确定定购粮和农业税征实部分的价格,由国家根据粮食市场的供求情况和按照既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城镇居民又能承受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价格随行就市的原则组织收购。
6月,中央制定的粮食定购价格(食油定购价格仍随行就市)开始实行。山东省每50公斤小麦(三等冬花麦,下同)定购价格是54元,玉米(中等质量,下同)41元,稻谷(中等质量,下同)56元,较上年分别提高45.9%、60.8%、44.9%。但此定购价格仍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1995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要求定购粮继续实行国家定价,按1994年规定执行。
1996年3月,省计划委员会和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1996年国家定购粮食基准价提价办法和浮动幅度,确定于6月1日起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新价格按照定购粮基准价格加上浮10%的办法确定,每50公斤小麦、玉米、稻谷分别提高到76元、63元、78元,提价幅度分别为40.7%、53.7%和39.3%。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或实行价外补贴政策。
1997年,山东省继续维持上年的粮食定购价格。但从夏收开始,将定购价格中的上浮部分(即定购基准价的10%,小麦为每0.5公斤0.07元),按照谁吃粮谁拿钱的原则改成由各级财政补贴。
自1996年粮食收购价格上调后,牌市价格倒挂问题开始出现。1998年,经调查测算并与毗邻省份衔接后,省政府下调粮食定购价格(保护价格随同下调)。小麦和玉米每0.5公斤分别由0.76元和0.63元调减为0.73元和0.61元,粳稻每0.5公斤仍为0.78元。
1999年,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确定: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各地可以调整定购粮收购价格。市场粮价较低时,可将定购价调低到保护价水平。由此,省政府根据小麦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当年小麦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水平执行(保护价格仍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即每0.5公斤0.64元),并适当拉开了等级差价。秋粮收购价格,本着有利于优化粮食种植结构、促进总量平衡,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增加粮食出口、减轻财政负担和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防止粮价过度下跌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进行安排。玉米定购价格按下调后的保护价执行,每0.5公斤由0.54元调减为0.46元;粳稻定购价格经与毗邻省份衔接后,每0.5公斤由0.78元调减为0.60元。
1999年起,粮食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格执行同一标准,直至2004年定购放开。其中,2001年玉米和粳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定购部分的定购价格仍按2000年的保护价(定购价)执行(即每0.5公斤玉米0.49元,粳稻0.60元)。
(四)收购保护价格
1995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提出,在市场粮价过低时,国家粮食储备局和省级政府要按定购价格进行保护性收购,防止“谷贱伤农”,以保护生产者的利益。
1997年,全国粮食生产出现历史新高,牌市差价进一步扩大。为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务院于7月7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作了以“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保护农民积极性”为主要内容的重要讲话。9日,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思想,立即行动,把以保护价敞开收购议价粮的要求落到实处”。1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按照保护价政策敞开收购议购粮的紧急通知》,决定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对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国有粮食企业,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议购粮收购保护价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山东小麦标准品(三等花麦,下同)的保护价为每0.5公斤0.69元。
1998年,省政府在下调粮食定购价格的同时,一并下调了保护价格。小麦每0.5公斤的保护价格由0.69元调减为0.64元,玉米(中等质量,下同)每0.5公斤的保护价格由0.57元调减为0.54元。
1999年,全省粮食定购价格开始按保护价水平执行。小麦保护价格仍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但适当拉开等级差价。玉米保护价格则继续下调,每0.5公斤由0.54元调减为0.46元。
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下发《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强调各粮食主产区不能将收购保护价安排过低,北方冬小麦标准品的收购保护价格每0.5公斤应在0.57元~0.59元之间。于是,山东确定小麦标准品的收购保护价为每0.5公斤0.57元,标准品由三等花麦改为三等白麦(下同)。秋季粮食收购,由于整个北方玉米产区受灾减产,玉米收购保护价在连续两年调减后上调为每0.5公斤0.49元,较上年提高0.03元。
2001年,山东小麦保护价格已比1996年下降了25%。为保护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省里决定不再降低小麦的保护价水平。同时,为了不增加高价位粮食库存顺价销售的难度,也不提高保护价格,仍维持每0.5公斤0.57元的水平。秋季粮食收购的玉米和粳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2002年,根据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山东省小麦收购保护价格由每0.5公斤0.57元调至0.55元。
2004年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政府不再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格,一般情况下的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但在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仍明确了“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二、销售价格
(一)统销价格
粮油收购价格多次提高,统销价格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却一直未作调整,致使购销价格倒挂问题逐渐显现。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山东省于1991年5月1日制定了粮油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此次调价,是实行统销价格以来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供应城镇居民的标准面粉、标二粳米、中等玉米价格,全省平均提高0.1元/500克;花生油、精炼棉籽油、豆油、菜籽油实行购销同价,统销价格全省平均提高1.458元/500克。
1992年4月1日,为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山东在调整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同时,又一次提高了统销价格,实现了购销同价。

1992年山东省粮食统销价格调整情况一览表
表1-8 单位:元/50公斤
┏━━━━━━━┯━━━━━━┯━━━━━━━━━━━┯━━━━━━━━━━━━━┓
┃品名 │质量标准 │调前统销价格 │调后统销(定购)价格 ┃
┠───────┼──────┼───────────┼─────────────┨
┃小米 │三等 │21 │32 ┃
┠───────┼──────┼───────────┼─────────────┨
┃玉米 │中等 │15 │21 ┃
┠───────┼──────┼───────────┼─────────────┨
┃粳稻 │中等 │22 │32 ┃
┠───────┼──────┼───────────┼─────────────┨
┃晚籼稻 │中等 │18 │26.9 ┃
┠───────┼──────┼───────────┼─────────────┨
┃谷子 │中等 │15 │23.8 ┃
┠───────┼──────┼───────────┼─────────────┨
┃黄豆 │中等 │37 │45 ┃
┠───────┼──────┼───────────┼─────────────┨
┃特一面粉 │中等 │38 │55 ┃
┠───────┼──────┼───────────┼─────────────┨
┃特二面粉 │中等 │34 │49 ┃
┠───────┼──────┼───────────┼─────────────┨
┃标准面粉 │中等 │28 │40 ┃
┠───────┼──────┼───────────┼─────────────┨
┃粳米 │标二 │32 │49 ┃
┠───────┼──────┼───────────┼─────────────┨
┃晚籼米 │标二 │26 │41 ┃
┠───────┼──────┼───────────┼─────────────┨
┃玉米面 │中等 │17 │24 ┃
┠───────┼──────┼───────────┼─────────────┨
┃小米 │中等 │21 │34 ┃
┠───────┼──────┼───────────┼─────────────┨
┃小米面 │中等 │22 │37 ┃
┠───────┼──────┼───────────┼─────────────┨
┃麸皮 │中等 │12 │17 ┃
┗━━━━━━━┷━━━━━━┷━━━━━━━━━━━┷━━━━━━━━━━━━━┛

1992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决定除军供粮油暂由国营粮食企业按现行统销价格供应外,其他用粮用油价格全部放开。
(二)限价限量销售价格
1992年粮食销售放开后,粮食价格连续两年上涨。1994年,国务院强调各地政府要确保普通粮食品种供应和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重新确定定购数量以内的小麦、玉米、稻谷三种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定价原则和办法由国家计委规定,具体销售价格由各省制定。据此,山东省确定从6月10日起,每50公斤特一粉的销售价格为103~106元,特二粉为94~97元(6月30日前执行低限价格;7月1日后由各市(地)根据当地供求情况,在不突破高限价格的前提下适当安排);标准粉仍执行每50公斤60元的挂牌价格;大米、玉米面的销售价格和返销农村的小麦、玉米价格,授权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为配合此次粮食销售价格的出台,对部分城镇居民实行了定向补贴。全省多数市(地)在此次限价之后,对城镇居民陆续实行了凭证(卡)限量供应。
1996年5月,山东在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同时,对供应城镇居民的面粉销售价格也作了调整。小麦产地县每公斤特一粉2.72元,特二粉2.54元,标准粉2.36元;济南、青岛、淄博、东营市政府所在地每公斤特一粉2.80元,特二粉2.62元,标准粉2.44元;其他市(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和个别调入量大的县(市、区),每公斤特一粉2.78元,特二粉2.60元,标准粉2.42元。供应城镇居民的大米、玉米面以及销售给农村需救助人口的小麦、玉米销售价格,仍由市(地)按照省规定的作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6月,根据国家对“调整后的粮食销售价格要低于当地现行市场价格”的要求,省里又向各市(地)下达了粮食销售价格下浮意见,并核定了各市(地)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三个品种的每公斤最高零售价格: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莱芜为2.66元、2.46元、2.26元,枣庄、泰安、临沂、日照、潍坊为2.64元、2.44元、2.24元,济宁、菏泽、聊城、德州、滨州为2.62元、2.42元、2.22元。
1995年后,山东省粮食生产形势逐步好转,定购粮收购连年超额完成任务,限价限量销售逐渐变少。1998年,粮食购销工作实行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但为使粮价保持在一个合理区间、保护消费者利益,省政府仍在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将“实行限价销售”列入了“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的内容中。
(三)顺价销售价格
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明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11月,针对不少地方落实顺价销售政策不够得力的问题,国务院在《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又放宽了顺价销售价格确定办法,明确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年和1998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据此,省政府将一直难以顺价销售的小麦品种,调整成按1998年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来计算顺价销售价格。
1999年,山东省开始执行小麦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格同价,省粮食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销售工作的通知》,明确“小麦销售可按当年购进的小麦价格计算顺销价格”。当年购进价格开始成为计算粮食顺销价格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