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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购销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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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放开销区”的精神推进改革
自1998年开始,经过三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销售市场完全放开。至2001年,除收购市场在粮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上已由市场调节。全国粮食流通体制发生很大变化,但也存在顺价销售困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等问题。2001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8月又召开了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会上把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概括为“放开销区、保护产区、省长负责、加强调控”。国务院决定推进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和北京、天津8个粮食主销区的改革,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
2002年,为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政府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在青岛、烟台、威海3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工作,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同时,为确保青岛、烟台、威海3市的粮食安全,还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保证粮食生产能力不受影响;粮食定购任务取消后,可将原定购任务改为订单收购或新的农业税征实,粮食部门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粮食收购,帮助农民解决粮食销路;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地方储备的要求,根据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民、城市流动人口等需吃商品粮人口数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保证储存粮食实物,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要争取用2~3年的时间,每市选择几个主要粮食贸易集散地,建设一批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试点后,3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始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新收购的粮食不再享受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二、收购市场完全放开
2004年5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年内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5月28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印发《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6月1日起,取消定购任务,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这样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购销经营多元化主体和多渠道的形成
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伊始,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粮商表现出极高的购销热情。2004年夏粮收购期间,省统计局在曹县抽查50户农民,有41户出售小麦余粮,共36.3吨。其中,37户的34.2吨出售给了上门收购的个体粮商,分别占售粮户的90.24%和售粮总数的94.21%。个体粮商和各类粮食经营组织的积极参与,与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形成了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的局面,全省粮食市场呈现出品种齐全、成交活跃、公平竞争、流通有序的新形势。至2005年底,全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共3194家。其中,法人企业1984家,其他经营组织313家,个体工商户897家。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在放开后的粮食流通中的作用更为明显,2005年粮食收购数量之和占全省社会粮食收购总数的65%,销售数量之和占全省社会粮食销售总数的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