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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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认证认可工作逐步受到重视。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提出对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进行审定的要求;同年颁布的《计量法》为质检机构计量认证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
年颁布的《标准化法》、1993年颁布的《产品质量法》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对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的审查认可作出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产品质量认
证、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行依法管理。20世纪90年代,认证工作快速发展,特别是中
国面临加入世贸组织,认证工作更加受到重视。
全省技术监督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加快建立专职认证咨询机构
和质量认证机构,培训认证工作队伍。省技术监督局的认证管理工作,早期结合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1994年,省技术监督局设立认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全
省认证工作。1996年,省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工作,依法统一管理全省
质量认证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监管等相关事项。各市(地)技术监督局相
继设立负责认证工作的职能机构或指定机构承担认证管理工作。认证从业机构的监督
管理逐步得到加强。
2001年8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成立,认证认
可工作不断加强。自2002年起,全国开始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制度。2003年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施,认证认可工作纳入统一管理的法
制轨道。全省组织宣传贯彻条例,加强人员培训,推动认证认可工作深入开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认证认可涵盖内容不断扩大。产品质量认证领域建立了强制性
产品认证制度;体系认证从质量体系认证扩大到包括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
全管理体系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内的多元体系认证;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考
核管理逐步发展到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实验室认可
的“三合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