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5&rec=86&run=13

1985年1月, 国家标准局印发《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对产品质量
仲裁检验的申请条件、质量判定依据、抽样及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993年《产品
质量法》颁布实施后,消费者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申诉范围逐步扩大,一些申诉
已不能够通过一般性仲裁检验解决。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
质量仲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
法》基础上,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于1999年4月1日
发布实施。2000年3月,省质监局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制度(试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制度(试行)》,明
确山东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工作程序。

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省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根据申
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根据《产品质量
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山东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由各级质检机
构承担。
省质检所承担有关司法、执法部门委托的仲裁检验业务。1990-1998年,省质检
所接受法院和工商等部门提出的仲裁检验61个批次,仲裁案件涉及金额1400万元。从
1998年开始,省质检所接受法院、医院、患者的委托,对反映强烈的医用金属接骨板
质量进行仲裁检验,计68起,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准确的技术依据,为患者和医院挽回
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截至2005年底,全省受理质量仲裁检验1252起,涉及金额约1720万元。

二、产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由申请人向省级或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对产品质量进行鉴
定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申请人要求,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指定产品质量鉴
定组织单位,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
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解答争议双方对质量鉴定报告的异议等。质量鉴定的产品
一般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的产品。
2000年4月,省质监局依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受理
山东省第一起质量鉴定。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省质监局对引起质量纠纷的冷凝
器环热管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省质监局指定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鉴
定结论为博山区人民法院顺利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技术依据。
2000-2005年,省质监局受理产品质量鉴定240起,其中,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委托
194起,受理仲裁委员会委托13起,受理争议双方委托10起,受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
及工商部门委托13起,受理其他组织委托10起。
2002年7月,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省质检所设立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
开展有关司法鉴定业务。2004年,承接沂水县人民法院委托的低聚糖生产线质量仲裁
检验,涉及金额1300万元;2005年,承接临沂市公安局委托的不锈钢复合管生产线2
40万元涉嫌诈骗案、枣庄市公安局委托的20台仿木型材挤出机300多万元涉嫌诈骗案
以及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自卸车货厢砸死司机案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鉴定涉
及机械、食品、冶金等成套设备和发电机、配电柜、车辆、防火门、接骨板、瓷质砖
等多类产品,鉴定质量得到司法部门和当事人的认可。截至2005年底,山东产品质量
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全国各地委托的司法鉴定业务600余件,涉及金额上亿元,为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质量纠纷案件提供了科
学准确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