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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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标准计量部门对企业产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行
为依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进行后处理。20世纪90年代以后,《标准化
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成为处理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的主要法律依据,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
理工作进入依法处理的阶段。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除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
业依法实行行政处罚外,各级政府很重视对产品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理。1989年,省
经委、省标准计量局联合印发《关于对监督抽查、统检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整改处理
的规定》,对质量监督抽查和统检产品不合格企业的行政性后处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该规定的要求,省标准计量局每次监督检查结果都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告;对监
督检查产品不合格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整改工作由各市
(地)标准计量局实施监督,并进行验收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省
标准计量局把后处理处结率作为考核各市(地)标准计量局后处理工作的指标。对监督
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理过程是贯彻对企业的“管、帮、促”和“监督与
服务相结合”指导思想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不合格
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理工作一直按照这一精神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后处理工作。
1990年,省标准计量局发布对22个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的通报,并针对企业
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1990年以后,每年监督抽查或统检针对检
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或不合格产品企业厂长(经理)座谈会,由检
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分析质量不合格原因,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1991年1月,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对国家和省多次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滕州综合建材厂等8家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之后,省标准计量局从省级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驻厂质量监督员,进驻企业督促整改,帮助企业解决
质量问题,收到明显效果。当年,省标准计量局组织省质检所继续对山东省企业生产
的啤酒进行统检和监督抽查,统检合格率达到93.5%,其中优等品率超过60%。2000年
全省啤酒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山东啤酒的总体质量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逐步树
立起“鲁啤”信誉。
1992年,山东水泥因质量问题出口受阻。当年组织水泥统检,共检查474家企业,
合格率仅为76.1%。 省标准计量局会同省建材局等部门,向省政府上报《关于进一步
提高山东省水泥产品质量的意见》,省政府批转该《意见》,责成省标准计量局、省
经贸委和省建材局组织整顿。省标准计量局联合山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举办“山东
水泥怎么了”等专题节目,发动社会关注水泥质量问题。1993年全国统检,山东水泥
产品合格率明显提高, 省技术监督局向社会推荐9 8家产品质量好的水泥生产企业。
1994年对1993年统检不合格的68家企业进行跟踪监督抽查, 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4家
企业公开曝光, 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吊销这4家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 截至
1996年,监督检查2NFDA14次的416个企业的1228批产品,合格率89.9%,检查5次
以上的69个企业360批产品,合格率92.5%。

图4-5 1992年,山东省产品质量整改座谈会在济南召开。

从1993年开始,省技术监督局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对国家监督
抽查和省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行政处罚制度。
1994年,全省玉米种子监督抽查合格率仅为4%。省农业厅召开会议,提出全行业
改进措施,加强管理,使种子质量状况很快好转。同年,针对国家、省监督抽查和统
检中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矿泉水、中餐灶、电焊机、珠宝玉石、金饰品、游艺机、铝
合金型材、干电池、陶瓷墙地砖等10多种产品,省技术监督局分别会同省一轻厅、省
冶金厅、省乡镇企业局、省人民银行、济南市园林局等主管部门召开质量分析会,剖
析产品质量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推动行业和有关企业的质
量工作。省机械厅、省化工厅等部门在国家、省监督抽查后,开展召开质量分析会、
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厂长(经理)学习班等多种后处理工作。绝大多数企业经过整改,
产品质量明显提高。5月,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对济南健力敏饮料厂等9家企业进
行表彰的决定》,对济南健力敏等9家连续三年统检合格、成绩显著的企业进行表彰。
1995年,淄博市技术监督局建议工商部门对17家有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吊销
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取缔。济南市技术监督局根据1995年抽查情况,向市政府建议撤
销一名厂长的职务,并建议吊销一个质量问题严重企业的营业执照。
经过持续的质量监督检查和后处理工作,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原煤、脱粒机、
卫生纸、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家用燃气灶、小型柴油机、单相异步电动机等产品
抽查合格率大幅度提高,很多产品抽查合格率多次达到100%。
1996年4月, 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10周年之际,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对
国家、省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好的企业进行表扬的通报》,对质量管理好、经济
效益高、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稳定的海尔集团等196家企业予以通报表扬。5月,省经
委、省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实行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发送〈严重质量问题通
知书(黄皮通知书)〉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6年第二季度开始,在全省实行对监督
抽查中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发送严重质量问题通知书(黄皮通知书)制度,并制定
黄皮通知书实施方案。要求收到黄皮通知书的企业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各市(地)
经委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督促企业认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行政处罚和产品质量
复查工作由省技术监督局组织安排。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企业,发送整改合格通知书。
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建议撤销厂长职务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整改期间,产品
须经省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这一制度的实施
得到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认可。1996年,省技术监督局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且质量问题严重的4家企业发送了黄皮通知书。
1986-1996年实施监督抽查的10年间, 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省监督抽查公报40期,
转发国家监督抽查公报42期;会同有关部门召开100多次产品质量分析会。在各市(地)
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国家和省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的3600个产品组织整
改, 整改处结率94%。随着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后处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省技术
监督局加强对各市(地)技术监督局后处理工作的考核,召开质量分析会、对质量问题
严重的企业发送黄皮通知书、召开监督检查新闻发布会等已形成制度化。
国家技术监督局十分重视对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负责人的行政处理。1998年
1月, 国家技术监督局向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山东省科学院菏泽市高压容器试验厂
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建议免去其厂长职务的函》,建议山东省
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免去山东省科学院菏泽市高压容器试验厂厂长职务。
1999年2月,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青岛洪山葡萄酒厂在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建议免去其厂长职务的函》,建议山东省政
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免去青岛洪山葡萄酒厂厂长职务。 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
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山东中银网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
次不合格建议免去其厂长(经理)职务的函》,建议山东省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免去
山东中银网具制造有限公司厂长(经理)职务。这一措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
为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从1998年开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后处
理工作改由省技术监督局直接组织实施。省技术监督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程序,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产品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 整改学习班,197名企
业厂长(经理) 参加学习。经过复查,71家企业整改复查合格,15家企业已关停,1家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整改处结率70.4%。省技术监督局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葡
萄酒、 电话机、复混肥、冷轧带肋钢筋、新型肥料等5种产品的质量分析会。10月,
省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拒绝国家监督抽查企业处理意见的通
知》,对拒绝国家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1999年6月, 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程序
的规定》,对省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有关质检机构和稽查局在后处理工作中的职
责分工以及有关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7月,省技术监督局组织召开省监督抽查塔
式起重机产品质量分析会,着重消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质量隐患问题。10月,
省技术监督局印发《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加强对产品不合
格企业整改情况的验收工作,督促提高整改效果。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向
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建议、处理拒绝
监督检查的行为以及实施免检制度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出凡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禁止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抽查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按照法定程序免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加强后处
理工作管理,明确公开曝光质量问题的范围,强调坚持质量分析会制度,严格不合格产
品生产企业的整改工作要求,加大对整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省质监局印发《产
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有关部门后处理工作的职责、定期发布监督抽
查产品质量状况公告制度和对严重质量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工作作出规定;对企业整改
及其复查验收工作提出严格要求,特别是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和管理工作
的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7月,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可能危及
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技术处理的规定,决定对国家监督抽查质量问题严重的插
头插座产品予以收回。 省质监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2002年第2季度国家监督
抽查质量问题严重的插头插座产品予以强制收回的通知》,组织全省收回质量问题严
重的插头插座产品。
2005年, 全省完成对116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强制复查
40家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企业,组织完成48起外省市转来的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
的企业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