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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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等形式。全省技术
监督部门依法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实行公告、整改、通报等后处理制
度。省、市、县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提供
重要的质量检验技术支持。
1996年4月,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
质量监督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的要求。
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
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实施质量把关、
从源头抓质量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实施。2001年8月,《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修订后,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
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12月,省质监局制定《山东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突出重点、避免重复、客观公正和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对省、市、县各级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工:省质监局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
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省及省以下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检查活动;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
实施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全省
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监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市、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除日常监
督检查外) 报省质监局统一协调、审批。全省质监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产品质量问
题及时组织企业做好后处理工作。2004年以后,各地结合区域监管制度,开始实行巡
查制度。
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组织,监督抽查计划不通知地方。省质监部门
协助国家质检总局做好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