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质量保险和缺陷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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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保险
1993年,《产品质量法》颁布实施后,各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
质量保证保险。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质量保险工作。
1994年,省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在全省开展产品质量保险工
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技术监督部门配合保险公司开展质量保险工作。当年,省
技术监督局会同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召开开展质量保险工作专业会议,把开展
质量保险和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结合起来。委托山东质量检验协会具体操作,开
展质量保险有关业务。截至1994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三家保险公
司在各市(地)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下,对全省28家企业开展了质量保险业务。1996年
以后,各地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开展推介质量保险的工作,质量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直
接与企业联系。

二、缺陷汽车召回
2004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印发《缺陷汽
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实行召回管理。
11月,省质监局下发《关于协调做好别克君威汽车召回工作的通知》,各市质监
部门监督山东省内召回缺陷汽车2600多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