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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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 为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和《定量
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
证能力评价工作。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采取企业对其计量
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质监部门组织核查以及随后监督的方式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文件、计量
人员、产品标准、计量设备和包装设备、量值溯源、标志管理、计量检测、环境条件、
净含量控制及不合格控制等。
2002年4月, 省质监局下发《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工作的通知》,部署全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对申请计量
保证能力评价的企业上报材料、 评价工作程序、 有关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按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作出自我评价,达到要求的
企业,进行自我声明,经市质监局推荐,向省质监局申请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省质监
局对企业自我评价的情况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
求组织核查,合格的企业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经核
查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 ,同时向社会
公布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新增的定量包装商品,经增项核查合格后,准予使用计
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未通过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使用“C”标志。全省各级质
监部门积极宣传,并以计量手段先进、管理水平较高、商品净含量控制能力较强的企
业为重点,进行现场指导。依照评价程序,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省质监局组织
对企业的核查。11月,省质监局公布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2个企业首批通过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2003年9月, 为进一步推动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国家
质检总局在济南召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座谈会,就修订定
量包装商品范围听取意见, 研讨进一步推广使用“C”标志工作的措施。10月,国家
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规定:扩大开展“C”标志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范围,对于没有列入第一批目
录的定量包装商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向国家质检
总局提出书面报告, 经批准后,可对相关产品组织评价;凡是带有“C”标志的产品
今后一律免于市场计量监督抽查。 2003年,全省1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通过计量
保证能力评价,2004年7家,2005年33家。
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43家企业的2270种定量包装商品取得“C”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