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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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
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承担强制检定工作任务,并
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类计量检定机构负责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
行量值传递、起草技术规范等工作,为计量监督行政部门提供技术保障。部门和企业
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由本单位自行进行计量检定。
为保证全省量值的准确可靠, 1990-2005年,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市计
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及各专业计量授权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随
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