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复议与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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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1990年2月,省标准计量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省标准计量局行政案件的
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
1992年6月,省标准计量局下发《关于对诉讼、复议和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备案的
通知》,要求各市(地)标准计量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复议结束后,应向省标准计
量局备案。
1998年3月,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理工作,正确、及时履行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
法》,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山东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对行政案件复议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复议案件的受理程序和审议程序等作出规定。6月,省技术监督
局下发《关于调整公布局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决定成立行政复议委员
会,副局长杨复任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根据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山东省技术监督
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要求,截至1998年底,各市(地)技术监督局均成立行政复议委
员会。
1998-2005年,省质监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1起,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复议
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理,其中,经审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6起,撤销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1起,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起,行政相对人主动撤回申请终止复议的22起。

二、行政应诉
20世纪90年代,全省技术监督行政诉讼案件由单纯地针对行政处罚,逐渐扩大到
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省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局不断加大对市、县质
监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力度,解决基层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990-2005年,因当事人不服省质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共9件。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7件,涉及行政强制的1件,涉及复议决定的1件。主要
包括产品质量、3C认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经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件;因原告撤诉而终止审理的1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