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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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依据
1990年4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加强标准的制
定、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等工作,标准化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
995年12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公布施行,进一步促
进了全省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标准化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强。
1993年《产品质量法》颁布后,全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以《产品质量法》为主要
行政执法依据,加大执法力度。
1990-1994年,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商业部、纺织部联合印发《关于
棉花购销经营中价格和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或会同
其他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中授权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技
术监督行政处罚的规定》《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
法》等文件,成为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的依据。2001年8月,国务院颁发《棉花质量监
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专业纤检机构都是行政执法主体。
2003年6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成为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特
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
2004年《山东省计量条例》公布实施,加强了商品量计量监督等工作,流通领域
和医疗服务等领域计量行政执法工作逐步加强。

二、行政执法规范管理
1990年4月,省标准计量局印发《关于加强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意见》,
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组织学法活动,树立法制观念,做到依法行政;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抓好
执法人员的培训;三是认真清理、制修订规范性文件,保证行政执法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四是建立案件复议委员会,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五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自我约
束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六是加强行政执法的领导。按照要求,全省各地陆续建立专
职执法队伍。为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省标准计量局明确提
出各地应建立专职执法队伍,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标准、计量、质量“三位一体”的工
作要求。 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各
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省标准计量
局于当年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省标准计量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
审理,方可实施行政处罚。1990年以后,全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陆续成立案件审理委
员会。1996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全省技术监督系统进一
步完善案件审理委员会的设置。 1997年初统计,全省143个技术监督部门成立案件审
理委员会,有效地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了办案质量。
1992年9月,为准确、高效、合法、有力地打击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
行为,省标准计量局印发《关于在打假活动中执法办案的几项规定》,对办案过程中
违法物品的没收、封存、销毁,违法所得及非法收入的认定,违法物品的样品抽取,
检验报告的异议受理,处罚意见的告知,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1993年10月,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当前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中应注意掌握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法人员的行风、执法程序、违法行为的认定、法律条文的
适用、违法所得的计算、异议的受理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1998年10月,省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做好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
见》,要求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下一级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严禁对送货车辆实施路查;在开展联合执法时要各司其职,避免越权;办案中要
按照省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文书;办案中要避免简单生硬,防止激化
矛盾;要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坚持罚没款收支两条线,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
款收据,严禁打白条;要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要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错
案追究制度;各级技术监督局要认真按照“三位一体”的原则理顺执法机构。截至2
000年,全省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一律由专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为了规范和统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评价工作,指导全省质量技
术监督系统行政办案规范、有序开展,2002年8月,省质监局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
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质量评价标准(试行)》,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质量的评价
方式、评价标准、评价方法等作出具体要求。
2003年10月,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山东众成仁和律师
事务所律师为省质监局法律顾问。

图7-5 2003年10月,省质监局负责同志为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