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较大市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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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05年,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共制定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5部地方性
法规和3部政府规章。

一、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1年,济南市标准计量局起草完成《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报审
稿)》。同年9月24日经济南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2日,
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1997年,济南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产
品质量法》 精神,修改《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7月25日,济南市第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济南市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修
订稿)》;8月1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实施。2002年4月12日,
济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该办法。
(二)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精神,青岛市技术监督局起草完成《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
规定(报审稿)》,1994年11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12月6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2004年5月8日,青岛市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废止该规定。
(三)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4年10月,淄博市技术监督局起草完成《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
经多方征求意见,形成《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报审稿)》,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18日,省第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进行部分修改。
(四)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淄博市技术监督局起草完成《淄博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草案)》,报市
法制局。市法制局会同市技术监督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
9月27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4日,省第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图7-2 2002年6月,《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及座谈会在淄博市举行。

2000年12月,淄博市技术监督局向市政府提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立法的
建议, 市政府将其纳入2001年地方立法计划。2001年初,市技术监督局组织起草,3
月向市法制局提交《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初稿)》,经征求意见修改后,形
成《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送审稿) 》。11月5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11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2年5月17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发布公告,该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
作的第一个地方立法。 2004年8月25日,针对该条例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淄博市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9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9月29日起施行。

二、地方政府规章
(一)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
为保证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
商品流通,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1989年,青岛市标准计量局向市政府提出制定《青
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起草和报批。
青岛市政府于1990年1月8日以青政发[1990]5号文发布《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
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
(二)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确保代码标识制度的正常运行,2000年3
月,淄博市技术监督局起草《淄博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草案)》,经多方征求意
见后报市法制局。9月11日,淄博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13号
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淄博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002年6月,淄博市质监局根据《标准化法》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起草《淄博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草案)》,经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形成《淄博
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报审稿)》,报市政府审批。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第二十五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号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