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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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05年,省质监局完成《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办法》《山东省计量条例》等3部地方性
法规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与省工商局共同起草《山东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产品条例》。其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经过一次
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经过两次修订。

一、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产品
质量法》。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后改为《山东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纳入省立法计划。省技术监督局成立起
草小组,着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以下简称《产品
质量法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初稿草拟后先后征求50个工业企业、40个商业企业和
15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草案会签稿)》,1994年7月
送省经委、计委、物价、工商、财政、商业、机械、电子、化工等部门会签,根据所
提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产品质量法实施办法(草案报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局。1
0月5日,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办法(草案)》。12月6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
法共6章47条,在增强山东省公民产品质量意识、提高山东省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作出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和加强质量
行政执法、促进全省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1993年颁布
的《产品质量法》 进行重大修改。 为保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办法》进行修改。2001年8月18日,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加制止有碍
企业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一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任何单位不得对
企业产品质量、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
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
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增强法规的可操作
性,保障《产品质量法》有效贯彻实施。1.禁止被检查者拒绝或干扰监督检查的行为,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中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内容为“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并在第四章第
三十条中设定了相应的罚则。2.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措施,对故意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
者予以处置。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章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被查处的违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的,查处部门可
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查处
部门可以将违法产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并不免除违法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
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对原有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重新明确为:“产品质量实行以
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需要实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
检查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四是对与《产品质
量法》重复的内容作了删除。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办法》分总则、监督检查、质量责任、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7条。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标准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
方标准化管理对法制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完善。1994年,省技
术监督局在《标准化法》实施五周年大检查的基础上,向省人大常委会申报制定《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的建
议, 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纳入1995年省地方立法计划。 省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初形成
《标准化法实施办法(初稿)》。经认真讨论、征求意见后,省技术监督局会同省政府
法制局、省人大常委会到威海、烟台等地进行调研,分别召开行业主管部门、生产企
业、商业企业和技术监督系统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形成《标准化法实施办法 (会
签稿)》。1995年8月,形成《标准化法实施办法(送审稿)》,报省政府法制局。10月
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10月6日召开的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省技术监督局进行再次修改。12月14日,省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化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化法实施办法》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把食品、化肥、
农药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标准纳入强制性地方标准范围,
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审查要求,强化了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管理,加强了对市
场商品的监督管理。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实施办法》分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
施、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等6章共33条。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1997年10月1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次会议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进行修订,删除了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了第二十八条。
根据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5月27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删除了
第十四条。

三、山东省计量条例
为加强全省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商品量计量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计量条
例》纳入1999年立法计划。1999年底,省技术监督局成立《山东省计量条例》起草小
组。经过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形成《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2
003年,送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会签,并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
察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起草小组进行多次修改,形成《山东省计量条例(送
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法工委进行
专题立法调研,先后召开两次立法座谈会,邀请青岛、烟台、威海、临沂等市有关人
员和长期从事计量管理的人员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对《山东省
计量条例(送审稿)》作了修改,提交省政府审议。2004年2月20日,省政府第二十三
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量条例(草案)》,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计量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

图7-1 2004年6月,《山东省计量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济南举行。

《山东省计量条例》分总则、计量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与校准、
贸易计量、计量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2条,对山东省计量监督管理体制、
计量器具使用规范、计量器具管理、计量检定与校准、贸易计量、计量监督措施和监
督方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