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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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织有关质量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不断加强,
促进了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
1990年,全省16个市(地)标准计量(技术监督)局除济宁市标准计量局设有法制科
外, 其它局的法制工作均由局办公室负责。1991年4月,泰安市标准计量局设立法制
科;1992年5月,临沂地区标准计量局设立法制科;1992年6月,青岛市标准计量局设
立政策法规宣教处。1996年,济南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滨州地区、菏泽地
区技术监督局先后设立专职法制机构。2000年机构改革,省质监局设立政策法规处,
主要职责是: 草拟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受理有关行政执法的申诉和检举,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备案工作。这次机构改革后,济南、青岛市质监局设立政策法规处,其余15市质监局
均设立监督与法规科,负责法制工作。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质监局配合地方人大、
政府承担地方立法相关任务。各县质监局法制工作仍由局办公室负责。
为指导全省法制工作的开展,提高法制工作水平,从1990年开始,省标准计量局
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全省质监系统
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省技术监督局1996年被省政府授予“一五”依法行政先进单
位,2001年被省政府授予“二五”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各级质监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宣传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安
全意识,推动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同时,强化本部门法制教育,树立质监部门的
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