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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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主管部门不断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划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特种设备安
全检查工作力度加大,并逐步形成制度。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全省认
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发现和
推动解决安全隐患问题,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2000-2005年,省质监局组织各类检
查组1050个,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9140余个,检查特种设备72700余台,发现安全
隐患4830余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2300份,消除隐患4500余处。
同时,为从源头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省质监局组织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各
类特种设备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一、在用压力容器整治
1988-1990年,根据劳动部的部署和山东省实际情况,全省劳动部门在各级政府
支持下,会同经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
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发动和普查阶段;二是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检验阶
段;三是贯彻《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全面注册登记阶段。省劳动局会同有
关部门成立省普查整顿领导小组。各市(地)、县成立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
议,举办宣传贯彻学习班。全省共举办培训班、宣传贯彻会40次,与会学习人员达1
800人次。在学习宣传基础上,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在用压力容器
的普查摸底和检验登记。
1990年,主要做好检验与登记的衔接,及时办理符合条件容器的登记手续;推动
使用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备管理人员。济南市、青岛市抽调专门人员,
组成注册登记小组,到企业边审查资料边办理登记手续。淄博市采取现场集中办公的
方式, 加快了工作进度。6月,省劳动局在日照市召开全省在用压力容器治理整顿工
作座谈会。10月,省劳动局发文通报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进度和有关情况,要
求工作进度未达到85%的市(地)立即研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已完成工作进度的市(地),
要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
通过三年治理整顿,各部门各单位提高了对压力容器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认
识,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走上制度化轨道,全省压力容器的整体安全水平得到改善;
通过实行凭证使用制度,为定期检验的执行创造了条件;压力容器事故率稳步下降。
截至1990年底, 全省压力容器78503台,其中,已发证59517台,监控11691台,报废
2841台,新容器及已经检验尚未登记的压力容器1942台,尚未检验的在用容器2512台。
1991年,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进入收尾阶段。全省劳动部门开始推行凭证
使用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着手检验单位的定点工作。

二、锅炉房整治
为贯彻实施《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全国组织开展
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1989年2月16日,省劳动局下发《关于开展锅炉房综合治理工
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要求锅炉房的综合治理工作应有专人
负责,并制定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当年锅炉房综合治理的要求是:蒸发量≥1
吨/时和蒸发量<1吨/时的锅炉房合格率分别达到60%和10%以上;锅炉使用单位、主
管部门和市(地)劳动部门要分别做好锅炉房现场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锅炉房综合治
理的年度检查、评比工作。10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锅炉房综合治理工
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市(地)在锅炉房治理中贯彻落实《锅炉房安全管理规
则》,重点抓好锅炉房综合治理,开展检查评比,巩固治理成果。1990年12月,省劳
动局召开全省锅炉房综合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1991年7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修改后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提出贯彻
意见。当年,全省综合治理锅炉房3374座;检查验收锅炉房3293座,其中,合格291
3座,不合格380座。
1989年2月-1991年12月,全省累计综合治理锅炉房10248座,检查验收9812座。
其中,合格锅炉房9125座,不合格锅炉房687座(不含济南部分)。全省锅炉房整治工
作顺利完成。

三、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整治
1992年6月,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开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在威海市召开全省锅炉科(处)长和检验所长会议,部署全省开展气瓶两站整顿治理工
作。治理整顿工作按照宣传摸底布点、完善法规培训试点、推广经验与审查验收、总
结提高巩固发展四个阶段进行。检查结果: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充装单位资质证件齐
全的38家,有生产证的11家,有充装证的21家,无证的46家。对无证单位和使用超期
未检气瓶及不合格气瓶单位下达停止使用的监察意见。吊销了无证生产、经营单位的
营业执照。
在宣传发动基础上,1993年2月,全省完成两站摸底和检验站布点工作。全省共
有气瓶充装站1091个,其中,液化石油气充装站853个,永久气体充装站124个,溶解
乙炔气充装站62个,液化气体充装站52个。报劳动部布点检验站共102个,其中,液
化石油气充装站39个,无缝气瓶充装站32个,焊接气瓶充装站15个,溶解乙炔气瓶充
装站16个。
1993年2月和1994年8月,省劳动厅先后印发《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办法》
和《山东省气瓶定期检验站资格认可审查办法》,选择条件较好的济南、淄博两市进
行两站治理工作试点。1994年3月,省劳动厅在济南召开全省锅炉科(处) 长会议,推
广济南充装站的试点经验; 5月,在淄博市对山东铝厂无缝气瓶检验站进行资格认可
审查;1995年,对济南市锅炉检验所液化石油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无缝气瓶三个检
验站进行资格认可审查。
结合治理整顿工作,省劳动厅于1994年、1995年、1996年举办各类气瓶检验员培
训考核班共6期,培训检验员348人,发证243人;各市(地)劳动部门培训各类人员55
60人,经考试均获得合格上岗证。
各市(地)劳动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进行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点的规划布局;完成
充装站注册登记和非劳动部门的检验站资格认可的审查。省劳动厅加强对全省两站治
理的宏观指导,推广济南、淄博、泰安3市试点经验,推动全省工作开展。在治理整
顿基础上,抓好气瓶定期检验工作,逐步提高气瓶定检率,及时处理一些重大问题。
1996年6月,省劳动厅转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淄博市劳动局《关于辑查劣质液化石
油气钢瓶的通告》,要求各市(地)对淄博市个体户非法制造并销售的3000只液化石油
气钢瓶进行查处。针对1994年和1995年一些小化肥厂失控超装,多次发生液氨瓶超装
爆炸事故问题,省劳动厅组织各市(地)对小化肥厂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正确充装方
法。
截至1996年,全省整治充装站760个,占全省总数的70%;检验站基本合格52个,
占全省总数的51%。至1997年底,基本完成两站治理整顿任务。
1997年7月, 省劳动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安全监察工作
的通知》,要求在气瓶两站治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对两站的工作质量进行
经常性监督检查, 每年抽查5NFDA110个持证充装单位和3NFDA15个有资格的
检验单位;每年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审;各地对个体或承包性质的气瓶充装站的
注册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1998年4月,省劳动厅、省建设厅联合转发劳动部、建设部
《关于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煤气公司、液化气站等
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以查隐患、抓整改为主要内容的自
查自纠活动。各市(地)劳动局和建设行政部门督促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认真搞
好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月,
省劳动厅在济南召开全省钢瓶制造质量工作座谈会。省内所有钢瓶制造单位在会上联
合向全国作出包括不使用非气瓶材料制造钢瓶等5项承诺。
省劳动厅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查液化石油气站安全管理有关情况的
函》 的要求,组织全省液化石油气站开展安全管理检查。全省调查液化石油气站523
个,约占全省液化石油气站的50%。泰安、济南、威海、淄博、烟台等市(地) 进行拉
网式检查,其他市(地)也基本完成抽查和对200立方米以上球罐及200吨以上液化石油
气站的调查任务。 据统计,全省有20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119个,200吨以上的液化石
油气站25个。从检查情况看,多数站的管理比较规范,设备状况良好,多数储罐和球
罐实行了定期检验;多数站制定有抢险预案,配备有必须的防毒面具和应急堵漏装备,
并进行事故抢险演练。存在的问题有:部分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落实情况不好;有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不进行定期检验;有的管道、阀门、密封件长期
不进行检验维修。部分液化石油气站未取得充装注册登记证。
1999年4月, 省劳动厅在济南召开全省液化石油气体制造单位及监督检验单位工
作座谈会,通报全省钢瓶质量的抽查情况,研究钢瓶制造单位制造质量管理问题,并
对钢瓶监检工作提出要求。5月,省劳动厅先后下发《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制造、
充装环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我省七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质量不合格单位进行
处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劳动局组织力量对本地焊割气瓶制造、充装环节的情况
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坚决停止使用;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无证
制造气瓶和违规充装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取缔非法充装单位。针对1998年第四季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山东省7家钢瓶制造企业使用非气瓶钢板制造钢瓶和钢瓶容
积不合格等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责令两家单位停产整顿,责令其余5家钢瓶制造单
位限期3个月进行整顿。要求有关市(地) 劳动局加大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的监
察力度,对实施钢瓶监检工作的监检单位加强监督;各钢瓶监检单位按照《气瓶产品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进行监督检验;各钢瓶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
察规程》和有关标准规定,严禁用非气瓶用钢制造液化石油气钢瓶;各级劳动部门要
加强对钢瓶使用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合格的钢瓶不准买
卖、 充装与使用。7月,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液化石油气站
的安全措施和防范事故能力,省劳动厅与省技术监督局组织各液化石油气站进行自查,
重点抓好大型液化石油气站和大型球罐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9月,省劳动厅转发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报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厂生产情况的通知》,明确自1999
年9月开始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企业申报生产情况制度。9月中旬,山东省首次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济南煤气用具总厂等19家取得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证资
格企业情况。10月,省劳动厅组织对全省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2000年3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对1999年度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意见的通知》,通报1999年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山东省
14家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情况,其中4家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问题主
要有使用非气瓶用钢板、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气瓶容积小于规定标准。决定取消3
家使用非气瓶用钢板制造液化石油气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对产品质量不
合格的1家企业提出通报批评并责令停产整顿。3月下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
下发《关于开展气瓶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部署开展气瓶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当年,全省普查气瓶4218983只。
同年,国家质监局对哈尔滨溶解乙炔气瓶爆炸事故进行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要求各地立即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进行安全检查,充装站进行自查整顿,凡
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无充装许可证的禁止充装。对威海、烟台、枣庄等地
溶解乙炔充装站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全省79个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 (其中注册登记的
58个) ,大部分进行了自查整顿。北海船厂乙炔气站、莱钢集团公司乙炔站、青岛乙
炔气厂等15个单位工作较好。各市(地)组织16个检查组,按照要求逐站进行检查。检
查发现,少数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存在问题及隐患较多。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二)存在非法检验溶解乙炔气瓶问题;(三)充装设施不完善;
(四)乙炔站过多,并低价销售,溶解乙炔气瓶长距离运输,不能保证定点充装;(五)
没有事故抢险预案和演练。对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2001年8月, 省质监局组织对全省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进行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各市质监局会同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等部门对溶解乙炔气生产、充装等环节开展治
理工作。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初验、复验和总结等四个阶段。检查结果:溶
解乙炔生产企业、 充装单位资质证件齐全的有38家,有生产证的11家,有充装证的2
1家, 无证的46家。对无证单位和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及不合格气瓶单位下达停止使用
的监察意见。
为保证消费者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 2001年10月-2002年10月,省质监
局组织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掌握全省气瓶数量和安全状况,建立和完善气瓶管理
档案,加强气瓶充装管理。组织气瓶充装站增加自备气瓶,实行折价收购用户所有的
气瓶等措施,实现气瓶产权全面转移;落实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实行以“站”管“瓶”
的气瓶安全管理体制,落实“谁充装,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实现了气瓶管
理权和安全责任的统一。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全省有542个气瓶充装站完成535万个气
瓶产权转移,建立充装单位安全责任主体监管模式,基本消除不合格气瓶和超过检验
周期气瓶充装的现象,有效遏制了违法充装、流动充装、倒罐、倒气等行为,保证了
在用气瓶的使用安全。 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委托市质监局实施后, 省质监局印发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试行)》。

四、高压氧舱整治
20世纪90年代,医用高压氧舱设备数量增长较快,但设计、制造、安全使用和人
员培训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 导致氧舱着火造成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不断发生。199
4年8月26日,烟台市中医院高压氧舱起火,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为消除事故隐患,
遏制事故发生,1994年,劳动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的紧
急通知》和《关于落实对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加
强医用高压氧舱安全检查。11月,省劳动厅向各市(地)劳动部门转发该文件,要求尽
快按劳动部通知要求开展调查摸底和安全检查工作。随后,将劳动部《关于开展医用
高压氧舱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转发各市政府、地区行署,建议各市政府、地区行署
立即组织由劳动、公安消防、卫生、医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医用高压氧舱
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1997年3月,省卫生厅、省劳动厅联合转发卫生部、劳动部《关于下达〈医用氧
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要求各医用氧舱使用单位认真对照安全技术要
求逐条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各市(地)卫生局、劳动局要
加强对医用氧舱使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5月,省劳动厅和省卫生厅在济南召开在
用医用氧舱安全检查座谈会。传达劳动部、卫生部对医用氧舱安全检查的要求,对所
有在用氧舱逐台登记检查,实施计算机管理。检查合格的氧舱填写医用氧舱备案表,
发给医用氧舱使用证,允许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氧舱及时安排修理或改造,经检查达
到合格标准并补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作报废处理。聘请山东
省医学会高压氧学会和氧舱设计、制造(含修理改造)、检验、使用单位的专家,成立
山东省在用医用氧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下设4个检查小组,分赴各地对在用医用氧
舱进行安全检查。按照劳动部、卫生部的要求,全省顺利完成在用医用氧舱安全检查
工作。12月,省劳动厅下发《关于发放我省第一批医用氧舱使用证的通知》。经省检
查验收组检查合格的氧舱,由所在市(地)劳动部门颁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凡未检查又
要继续使用的氧舱,必须先经检查验收合格,办理使用证。
2000年12月,省质监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新上和需修理改造的氧舱必须取得医用氧
舱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医疗机构在购置医用氧舱前、医用氧舱安装前,必须按照
有关要求,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加强医用氧舱的使用管理,建
立健全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和岗位责任制度;医用氧舱操作人员和维护管理
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全省质监部门按照新的
要求,继续开展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

五、压力管道专项普查
2003年6月,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在全国开展压力管道普查工作。2003年-2004年9月,全省普查压力管道62997
条, 总长26677千米,其中,工业管道21383千米,公用管道3624千米,长输管道167
0千米。 查出隐患2659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书1100份。这次普查基本查清全省压力
管道的数量和安全状况,督促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档案,基本
形成规范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体制。
2004年9月,省质监局对各市压力管道普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对压力管
道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全省压力管道普查登记率100%,计算机录入率100%,普查
登记正确率89%。10月,全省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验收。

六、起重机械专项整治
2003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省质监局与省建设厅联合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
治。全省抽查起重机械使用企业2355家,涉及各类起重机械5200余台,查出各类隐患
3760条,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理。

七、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安全专项整治
2002年,国务院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受
到各级政府重视,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
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山
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全省
质监部门对涉及盛装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一般包装容器实施监督检查,共检
查涉及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容器的单位7500多个、压力容器48600多台、汽
车罐车和铁路罐车1400多台,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4500多处,下发安全监察意见
通知书4100多份,强制停用或报废设备1600多台;结合检查活动,培训各类管理人员
和操作人员12000多人次。
2003年后,省质监局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的专项整治。2004年5月,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省安委会要
求,省质监局组织对全省重点监控的99家剧毒危险化学品和氮肥生产企业进行专项大
检查。 截至2005年,全省组织180个检查组,检查涉及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
容器的单位3500多个, 压力容器28300多台, 汽车和铁路罐车900台,查出安全隐患
1600多处,消除事故隐患1500多处。
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活动,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冷库压力容器专项整治活动。
针对一些冷库压力容器因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导致的超期不检验、安全状况不清、使
用不登记、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省质监局组织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编制《山东
省在用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与评定通用方案》。各地根据该方案提
出的要求开展冷库压力容器安全检验。截至2005年,全省在用冷库压力容器18526台,
冷库压力容器定检率从整治初期的34.8%提高到95%。

八、尿素合成塔专项整治
2005年3月21日,济南市平阴县鲁西化工第三化肥厂有限公司发生尿素合成塔爆
炸事故。省质监局组织尿素合成塔爆炸事故模拟调查组,全程参与事故原因的技术分
析工作。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省质监局部署在全省开展尿素合成塔专项整治活
动。同年,省质监局组织召开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特种设备特
别是尿素合成塔的安全监管工作。对省内使用的氨合成塔、尿素合成塔等高温高压容
器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查找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检验报告认为可能有问题的
尿素合成塔安排提前检验;同时组织两个专家检查组,对8个市22家化肥生产企业使
用的41台同类尿素合成塔进行专业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定期检验
工作。尿素合成塔为多层包扎的特殊结构,常规检验难以对其安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编制《山东省尿素合成塔通用检验方案》,依照方案对全省56
台尿素合成塔中急需检验的19台进行检验,发现17台尿素合成塔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
全问题,有关企业及时采取修复、报废等处理措施,消除了事故隐患。

图6-5 特检技术人员对尿素合成塔进行安全检查。

九、特种设备“百日整治”活动
随着全省质监系统“金质工程”网络开通后数据的积累,一些小化工、小化肥企
业存在的压力容器定检率低,一些使用单位对定检认识不足,长期拒检特种设备的问
题暴露出来。 为提高定期检验率,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2005年6月,省质监局下发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百日整治” 活动的通知》,组织各市质监局在6月10
日-9月20日的100天中, 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综合整治,集中力量提高特种设备定检
率,通过定期检验,实施使用报检制度,确保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有效性。经过全省
各级质监部门的专项整治,“百日整治”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全省特种设备定检率提
高到97%, 重要特种设备定检率达到100%,特别是一些长期拒检和不配合实施检验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转变了对定期检验的态度,自觉实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规定的使用报检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在“百日整治”活动期间,省质监局制
定《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区域监管作业指导书》,建立区域监管工作规范,各市质
监局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区域监管网络;加强监察工作人员管理,保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的有效运转。特种设备“百日整治”活动促进了新的监督监察、
检验检测、行政执法、区域监管“四位一体”安全监察工作机制的形成。
“百日整治”活动集中解决了一批安全隐患问题。如尿素合成塔检验、小型冷库
压力容器检验及管理等问题。各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工
作,对集中使用的小锅炉、冷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汽车罐
车等进行专项整治,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省质监局对在“百日整治”活动中表现突
出的威海、泰安、东营3市质监局及单项工作突出的14个市质监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36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在尿素合成塔科研和检验中作出
的突出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