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全国供销总社下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意见》,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2001年,省供销社印发《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明确三项制度改革、人员分流、资产处置评估等社属企业改革的主要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省供销社成立改革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改革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并对企业派出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领导班子也把企业改制放在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供销社有关职能处室与企业紧密配合,制定一系列改革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直属企业改革顺利。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2001年,为保障直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省供销社针对直属企业组建时间早、不良资产比重大、多数经营规模较小的特点,印发《山东省供销社联合社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改革主要着眼于调结构、求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个方面。(1)调结构、求发展。通过改革,形成与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尤其是尽快形成实施棉花产业化经营的(集团)公司和具有连锁配送能力的农资(集团)公司。对具有一定政策扶持优势又与各级供销社有一定关系的经营商品和项目,通过改制挖掘潜力,使其发展壮大。 在高科技、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积极探索,拓展新经营领域。规模小、无竞争优势的商品和项目则要退出。(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属企业从政策性企业转变为普通企业后,逐步与世界先进管理方式接轨,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基础上,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机制,改善管理。
省供销社对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直属企业改革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灵活进行,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坚持5项原则:(1)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自身发展与全省供销社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2)社有资产有进有退,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宜退则退。(3)集中时间,整体推进,同时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4)既坚持制度创新,又规范运作。(5)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做细致思想工作,将搞活企业与关心职工生活紧密结合。
二、三项制度改革
(一)竞聘上岗
直属企业改制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人员依照《劳动法》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子公司经理及母公司部门负责人在竞争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总经理聘任。其他人员全部依据设置的岗位,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竞争上岗。
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企业机构和岗位。严格控制经理层职数,部分母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经理,其工作责任、待遇主要在子公司。同时,在其他领导和管理岗位上适当增加交叉任职。经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要由董事会作出界定。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经营者和其他管理人员解聘后,一般不再享受原待遇。
(二)分配改革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克服平均主义。员工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入股分红三大部分,绩效工资必须在对所作贡献量化的基础上确定。从事贸易的企业,分配向经营一线倾斜,向有发展潜力的新开发领域和单位倾斜。
(三)其他人员安置
未能上岗的人员,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鼓励其提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享受省供销社改革优惠政策,其中不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逐步与社会失业保险并轨。各单位对签订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协议的人员进行清理,对已经与新用人单位存在6个月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上缴公司有关费用或有经济拖欠、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及时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作出相应处理外,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其他原因给企业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的,仔细调查,分清是非,作出相应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4类人员在改制时暂不转变身份,不解除劳动合同:(1)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期满后再转变身份,解除原劳动合同。(2)按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到企业不足2年的军人,暂不解除劳动合同。(3)凡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不足5年的干部职工,企业一律不解除劳动合同,按内部退养人员进行安置。(4)企业原已办理内退人员,一律不解除劳动合同,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员分流政策待遇
2000年4月,全国供销总社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意见》,要求在供销社企业改革中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各级供销社在企业改制时,可按当地标准从社有净资产中提取安置分流人员的补偿费,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同年,省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总社文件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改革中企业的分流人员在生活待遇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和照顾。
在补偿金发放方面,省供销社按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对解除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开始,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其中,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偿金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实得平均月工资计)。为照顾职工切身利益,省供销社研究决定,直属企业职工的社会工龄也纳入领取补偿金工龄的计算;对在本单位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偿金再增加一倍(军龄和在省供销社及其他直属企业的工龄均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以上计算中,解除或终止合同前职工12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发。凡属违反有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给予任何补偿,有经济拖欠的,企业保留追缴欠款的权利。
企业与职工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后,将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原单位不再继续保留职工档案。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或新的用工主体按规定缴纳,与原缴纳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党、团等关系转到职工居住所在地或新就业单位管理。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明确个人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单位按照房改有关政策处理;暂时无法购买的,可协议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对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干部)以及工龄年满30年且无岗位的职工均办理内退手续。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供销社批准后,可提前1年内退,但其内退待遇略低于符合内退条件人员的待遇。
各企业因改革改制时各自的经济条件不同,其内退人员待遇也有所差别:经营亏损、困难较大的企业,其内退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生活费数额为基数缴纳;其余企业内退人员的待遇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90%发放,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生活费数额为基数缴纳。截至2001年底,任副经理级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超过5年者,其内退后的待遇按本人档案工资发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数额为基数缴纳。各企业对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数额由企业报省供销社审批后实施。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年满40周岁且工龄满15年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金缴纳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鉴于省政府当时尚未对直属企业安排该专项资金,省供销社决定由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缴纳上述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2001年9月,为确保直属企业分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享受省供销社《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的分流政策,省供销社印发文件,重申改制中分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9月30日,9月30日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分流人员,只享受国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不再享受省供销社关于改革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于9月25日前向所在企业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自愿组建新公司的人员,须于9月25日前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直属企业改制完成后,省供销社和有关企业建立相应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对离退休、内退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有关事宜进行专门管理,保障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四、社有资产处置与评估
在直属企业改制前,省供销社聘请中介机构统一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省供销社审核确认。企业改制过程中,全省系统严格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认真负责,规范操作,严把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关,客观、公正核定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不受损失。在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省供销社要求原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原由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担保的贷款,有条件的改为抵押贷款。企业改制后为合作方控股的,原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承担的贷款担保,交由改制后的控股方企业承接,在改制过程中避免了逃脱银行债务等现象发生。
第一节 主要政策
2000年,全国供销总社下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意见》,要求推进社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放开搞活中小企业。
2001年,省供销社印发《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明确三项制度改革、人员分流、资产处置评估等社属企业改革的主要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省供销社成立改革改制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改革方案的组织和实施,并对企业派出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各企业领导班子也把企业改制放在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省供销社有关职能处室与企业紧密配合,制定一系列改革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直属企业改革顺利。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2001年,为保障直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省供销社针对直属企业组建时间早、不良资产比重大、多数经营规模较小的特点,印发《山东省供销社联合社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改革主要着眼于调结构、求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两个方面。(1)调结构、求发展。通过改革,形成与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尤其是尽快形成实施棉花产业化经营的(集团)公司和具有连锁配送能力的农资(集团)公司。对具有一定政策扶持优势又与各级供销社有一定关系的经营商品和项目,通过改制挖掘潜力,使其发展壮大。 在高科技、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积极探索,拓展新经营领域。规模小、无竞争优势的商品和项目则要退出。(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直属企业从政策性企业转变为普通企业后,逐步与世界先进管理方式接轨,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在投资主体多元化基础上,建立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机制,改善管理。
省供销社对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直属企业改革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灵活进行,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坚持5项原则:(1)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实现自身发展与全省供销社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2)社有资产有进有退,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宜退则退。(3)集中时间,整体推进,同时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4)既坚持制度创新,又规范运作。(5)既要加大改革力度,又要做细致思想工作,将搞活企业与关心职工生活紧密结合。
二、三项制度改革
(一)竞聘上岗
直属企业改制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人员依照《劳动法》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子公司经理及母公司部门负责人在竞争和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总经理聘任。其他人员全部依据设置的岗位,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竞争上岗。
根据企业规模和经营情况,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企业机构和岗位。严格控制经理层职数,部分母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经理,其工作责任、待遇主要在子公司。同时,在其他领导和管理岗位上适当增加交叉任职。经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要由董事会作出界定。企业不与行政级别挂钩,经营者和其他管理人员解聘后,一般不再享受原待遇。
(二)分配改革
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克服平均主义。员工收入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入股分红三大部分,绩效工资必须在对所作贡献量化的基础上确定。从事贸易的企业,分配向经营一线倾斜,向有发展潜力的新开发领域和单位倾斜。
(三)其他人员安置
未能上岗的人员,与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鼓励其提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享受省供销社改革优惠政策,其中不愿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逐步与社会失业保险并轨。各单位对签订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协议的人员进行清理,对已经与新用人单位存在6个月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规定上缴公司有关费用或有经济拖欠、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及时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作出相应处理外,解除其劳动合同;因其他原因给企业造成大的经济损失的,仔细调查,分清是非,作出相应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4类人员在改制时暂不转变身份,不解除劳动合同:(1)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下岗职工不解除劳动关系,期满后再转变身份,解除原劳动合同。(2)按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到企业不足2年的军人,暂不解除劳动合同。(3)凡距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不足5年的干部职工,企业一律不解除劳动合同,按内部退养人员进行安置。(4)企业原已办理内退人员,一律不解除劳动合同,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三、人员分流政策待遇
2000年4月,全国供销总社印发《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意见》,要求在供销社企业改革中做好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作,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各级供销社在企业改制时,可按当地标准从社有净资产中提取安置分流人员的补偿费,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同年,省供销社根据全国供销总社文件精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改革中企业的分流人员在生活待遇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和照顾。
在补偿金发放方面,省供销社按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对解除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开始,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个月发给。其中,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偿金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实得平均月工资计)。为照顾职工切身利益,省供销社研究决定,直属企业职工的社会工龄也纳入领取补偿金工龄的计算;对在本单位按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偿金再增加一倍(军龄和在省供销社及其他直属企业的工龄均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以上计算中,解除或终止合同前职工12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按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发。凡属违反有关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给予任何补偿,有经济拖欠的,企业保留追缴欠款的权利。
企业与职工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后,将职工的人事档案移交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原单位不再继续保留职工档案。职工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或新的用工主体按规定缴纳,与原缴纳年限连续计算,按规定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党、团等关系转到职工居住所在地或新就业单位管理。原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明确个人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单位按照房改有关政策处理;暂时无法购买的,可协议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直属企业实际,对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男职工(干部)以及工龄年满30年且无岗位的职工均办理内退手续。对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供销社批准后,可提前1年内退,但其内退待遇略低于符合内退条件人员的待遇。
各企业因改革改制时各自的经济条件不同,其内退人员待遇也有所差别:经营亏损、困难较大的企业,其内退人员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发给生活费,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生活费数额为基数缴纳;其余企业内退人员的待遇按本人档案工资的60%~90%发放,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生活费数额为基数缴纳。截至2001年底,任副经理级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超过5年者,其内退后的待遇按本人档案工资发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按内退人员实发数额为基数缴纳。各企业对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数额由企业报省供销社审批后实施。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年满40周岁且工龄满15年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男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金缴纳协议;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鉴于省政府当时尚未对直属企业安排该专项资金,省供销社决定由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缴纳上述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
2001年9月,为确保直属企业分流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享受省供销社《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的分流政策,省供销社印发文件,重申改制中分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9月30日,9月30日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分流人员,只享受国家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不再享受省供销社关于改革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于9月25日前向所在企业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自愿组建新公司的人员,须于9月25日前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直属企业改制完成后,省供销社和有关企业建立相应机构,设立专项基金,对离退休、内退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有关事宜进行专门管理,保障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四、社有资产处置与评估
在直属企业改制前,省供销社聘请中介机构统一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报省供销社审核确认。企业改制过程中,全省系统严格加强社有资产管理,认真负责,规范操作,严把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三关,客观、公正核定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不受损失。在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省供销社要求原有债权债务原则上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原由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担保的贷款,有条件的改为抵押贷款。企业改制后为合作方控股的,原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承担的贷款担保,交由改制后的控股方企业承接,在改制过程中避免了逃脱银行债务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