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
自1992年起,为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开始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包括四个工资单元,即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
1995年5月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省供销社系统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月起,用人单位每月按不高于职工标准工资的17%增加工资性补贴,所需资金计入成本。原合同制职工领取的本人标准工资的17%的工资补贴不再执行。病休职工工资性补贴,比照基本工资的扣发比例计发。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办理。对长期病假、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医务劳动鉴定,对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职退休,享受退职退休待遇,符合上岗条件的重新上岗。
1996年,省供销社机关改为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市、县级供销社机关原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改为机关或事业工资制度。
200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月,省供销社下发《关于终止省供销社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公司在职人员的职务补贴、浮动一级、浮动10%、责任奖、考勤奖、误餐补贴、补充养老保险等终止执行。省供销社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不含执行机关工资的人员)、年终奖金、福利补贴等终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补贴(执行机关工资人员除外)、年生活补贴、改企业工资前离退休人员每年205元补贴、1993年之前离退休人员15元补贴、浮动一级、误餐补贴、福利补贴、政策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贴500元终止执行。离休干部就地休养费、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体育活动经费、离退休厅局级干部订阅报刊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2001年11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重新调整,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执行,机关离退休人员参照国家机关离退休待遇执行;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差额事业工资标准。2001—2005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确立,省供销社直属企业职工收入改革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入股分红三大部分,具体分配政策由企业确定。企业经营者收入,按照《山东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确定。
2003年,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003—2005年,大部分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社会保险
自1996年起,省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月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劳动者离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省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普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统一。
第三节 工资和社会保险
一、工资
自1992年起,为进一步加大收入分配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开始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包括四个工资单元,即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和辅助工资。
1995年5月24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省供销社系统自1995年7月1日起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月起,用人单位每月按不高于职工标准工资的17%增加工资性补贴,所需资金计入成本。原合同制职工领取的本人标准工资的17%的工资补贴不再执行。病休职工工资性补贴,比照基本工资的扣发比例计发。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按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办理。对长期病假、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医务劳动鉴定,对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职退休,享受退职退休待遇,符合上岗条件的重新上岗。
1996年,省供销社机关改为执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市、县级供销社机关原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改为机关或事业工资制度。
200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供销社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市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月,省供销社下发《关于终止省供销社自行制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公司在职人员的职务补贴、浮动一级、浮动10%、责任奖、考勤奖、误餐补贴、补充养老保险等终止执行。省供销社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岗位津贴、工龄津贴(不含执行机关工资的人员)、年终奖金、福利补贴等终止执行。离退休人员的职务补贴(执行机关工资人员除外)、年生活补贴、改企业工资前离退休人员每年205元补贴、1993年之前离退休人员15元补贴、浮动一级、误餐补贴、福利补贴、政策外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贴500元终止执行。离休干部就地休养费、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退休干部活动经费、体育活动经费、离退休厅局级干部订阅报刊费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2001年11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省供销社机构编制重新调整,明确为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工资参照国家机关工资标准执行,机关离退休人员参照国家机关离退休待遇执行;所属事业单位执行差额事业工资标准。2001—2005年,随着现代企业制度逐步确立,省供销社直属企业职工收入改革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入股分红三大部分,具体分配政策由企业确定。企业经营者收入,按照《山东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确定。
2003年,省政府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003—2005年,大部分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社会保险
自1996年起,省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月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月工资总额的比例,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劳动者离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养老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至2005年底,省供销社系统企业职工普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