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后,省供销社对所属社办企业实行人事、财务统一管理,即企业领导班子由省供销社党组聘任,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聘任,并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直属农资、棉麻二级站(分公司)除外。企业工资计划由省供销社统一下达。
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供销社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棉麻、农资二级站(分公司)人事劳动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担负棉花、农资等国家计划管理和专营物资的调拨、供应、储备任务的省供销社直属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泰安、聊城、菏泽7个分公司,山东省棉麻公司济南、淄博、泰安、高密4个采购供应站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地)代管移交省供销社集中统一管理。《通知》明确二级站(分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由省供销社党组任免;领导班子副职,由省棉麻、农资公司考察任免,报省供销社备案;中层干部由二级站(分公司)聘任,报省棉麻、农资公司备案;二级站(分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由省供销社统一下达。同年,省委组织部和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潍坊、聊城供销学校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确定将原由市(地)代管的省供销社直属的潍坊、聊城供销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移交省供销社,实行人、财、物、教学工作统一管理。
1995年,省供销社印发《山东省供销社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固定工、城镇合同制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有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自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受法人代表任期和目标责任任期限制,法人代表变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是否续订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第13条、第16条规定执行。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等意见也作出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
2001年,根据直属企业经营状况,省供销社印发《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对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待遇作出规定,有1016名职工依照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仍上岗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一节 人事用工管理
1990年以后,省供销社对所属社办企业实行人事、财务统一管理,即企业领导班子由省供销社党组聘任,中层干部由企业自行聘任,并报省供销社备案,省供销社直属农资、棉麻二级站(分公司)除外。企业工资计划由省供销社统一下达。
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供销社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直属棉麻、农资二级站(分公司)人事劳动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担负棉花、农资等国家计划管理和专营物资的调拨、供应、储备任务的省供销社直属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济南、淄博、枣庄、潍坊、泰安、聊城、菏泽7个分公司,山东省棉麻公司济南、淄博、泰安、高密4个采购供应站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由所在市(地)代管移交省供销社集中统一管理。《通知》明确二级站(分公司)领导班子正职,由省供销社党组任免;领导班子副职,由省棉麻、农资公司考察任免,报省供销社备案;中层干部由二级站(分公司)聘任,报省棉麻、农资公司备案;二级站(分公司)的劳动工资计划由省供销社统一下达。同年,省委组织部和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潍坊、聊城供销学校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确定将原由市(地)代管的省供销社直属的潍坊、聊城供销学校的人事管理工作移交省供销社,实行人、财、物、教学工作统一管理。
1995年,省供销社印发《山东省供销社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意见》,规定省供销社直属企业的固定工、城镇合同制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制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按期限分为有固定期、无固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包括试用期,试用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自行确定,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受法人代表任期和目标责任任期限制,法人代表变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劳动者,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是否续订合同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按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的通知》第13条、第16条规定执行。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等意见也作出相关规定,进一步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用人自主权。
2001年,根据直属企业经营状况,省供销社印发《关于深化直属企业改革改制试行意见》,对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待遇作出规定,有1016名职工依照劳动合同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仍上岗职工与改制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