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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筹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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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90年,省供销社系统在宁津县供销社开展安全统筹试点工作,效果良好。1990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成联合调查组向国务院办公厅呈报《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试行灾害损失统筹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原则上同意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供销社系统内部探索建立保险合作社,以促进保险事业发展。
自1993年1月1日起,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始探索开展安全互助基金统筹工作。1993—1997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稳步开展,收缴金额逐年上升。1997年10月、199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2次致函省供销社,制止供销社开展安全统筹业务。1997年11月,省供销社以《对〈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办“安全基金统筹”业务问题的函〉的复函》回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就供销社实行安全互助基金统筹的由来、依据、原则及开展安全互助基金统筹以来的效果进行阐述,并希望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在诸多方面给予理解和支持,使供销社安全统筹工作再上新台阶。12月,全国供销总社向各省(区、市)供销社转发该文件,要求各地要针对一些部门对于供销社系统开展安全统筹工作的内容与性质不理解的状况,积极做好必要的解释和协调工作。
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召集省计委、省劳动厅、省总工会、省供销社、省化工厅、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教委8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向国务院整顿保险业第二调查组汇报有关情况。省供销社的汇报及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调查组好评。会后,按照调查组要求,省供销社将安全统筹的所有文件、规定、有关部门给予的政策和汇报材料一同提交调查组,为争取相应政策提供了依据。
一、机构管理
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分为三级管理。省、市、县三级供销社在安全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科)及其他安全管理机构基础上,充实人员,成立安全统筹办公室,一般3~5人。
2001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按照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普遍成立由供销社领导挂帅、安全保卫、储运、财会和有关科(处、室)参加的安全统筹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6月,省供销社成立安全统筹领导小组,安全统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级供销社安全统筹办公室主要有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及时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指导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经营。(2)安排、部署安全统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规定收缴、上缴安全互助基金。(3)积极开展防灾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4)认真搞好安全互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统筹账务,及时编报安全统筹业务报表,定期检查、抽查、核对账务。(5)参与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勘查统筹事故现场,收集第一手账目资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做好统筹事故损失的勘查、核损和补偿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统保事故损失的核损和赔偿工作,以最快速度帮助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活动。(6)抓好安全与统筹的有机结合,以安全促统筹,以统筹保安全,以统保保统筹,充分发挥安全统筹统保工作的积极作用。(7)负责安全统筹工作的奖罚和安全目标责任制及安全目标管理指标的制定、落实工作。(8)负责对安全管理、安全统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的原则是互助合作、统一筹措、分级管理、共担风险、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节余滚用、以丰补歉和以安促统、以统保安、奖罚结合。筹集的安全统筹金用于内部统筹事故损失补偿,统保费支出,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安全保卫、安全统筹人员培训,以及安全无事故返还。通过开展安全统筹工作,把安全工作的责、权、利有机结合,调动各级供销社提高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更好发挥供销社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宣传培训
1992年12月、1995年4月和1997年5月,省供销社分别在泰安、日照、威海市举办3期全省供销社系统保险知识和安全统筹业务、财务知识学习班,共培训相关人员372人。此外,各市(地)供销社也举办不同形式的安全统筹知识培训班,效果良好。
1997年8月,省供销社参加全国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座谈会。会上各地交流了安全统筹工作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酝酿成立全国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研究会;探讨各地安全统筹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补偿规定,通报工作情况。会议充分肯定山东省供销社安全统筹工作的成绩和效果,认为山东省供销社自1993年开展安全统筹工作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安统工作进展很快,既强化安全管理职能,有效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又充分发挥供销社的群体优势,增强抵御灾害的能力,效果显著。
2000年5月,省供销社参加全国供销社安全统筹工作会议。会上各地交流开展安全统筹业务的情况和经验;研究如何加快安全统筹规范发展;探讨如何加强对安全统筹的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风险;讨论修改《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和2001年5月,全国供销总社先后举办2期保险知识和安全统筹业务知识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讲课,详细讲解保险业的基本理论及发展现状、行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财产和车辆保险业务的基本知识、保险理赔的基本知识及案例分析等,省供销社系统61人参加培训。
三、运作方式
1992年12月,省供销社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互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对安全统筹统保运作方式作了明确规定。1993年12月、1997年1月、1999年6月,省供销社对该《办法》进行了3次修改和完善。
(一)企业财产安全统筹统保运作方式
1.对象
1993年,省供销社将企业财产统筹的对象明确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被统筹人)”。进入21世纪,随着供销社企业改革改制和“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建设及专业合作社发展,企业财产统筹对象改为“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独资、参股、控股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
2.标的范围
企业财产综合统筹统保标的范围是:被统筹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统筹人负责的财产;由被统筹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统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被统筹人参加安全统筹的科目一般有:存货、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原价、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资产、已摊付的账外自有财产、代保管财产(主要指企业受托代销售、代加工、代保管的财产)。
3.金额与价值
固定资产的统筹统保金额由被统筹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并分项列明;固定资产的统筹价值是出事时重置价值。流动资产(存货)的统筹统保金额由被统筹人按照最近12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的账面余额或由被统筹人与统筹人协商确定;流动资产的统筹价值是出事时的账面金额。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统筹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应在统筹单上分别列明。账外财产和代保财产的统筹价值是出事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4.责任及期限
企业财产综合统筹统保责任范围: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被统筹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统筹责任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统筹标的直接损失;在发生统筹责任事故时,为抢救统筹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统筹标的的损失;统筹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统筹人为防止或者减少统筹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财产附加及特约安全统筹责任不在上述综合统筹责任范围内,附加及特约类别不同,其安全统筹责任亦不同。财产统筹期限一般为1年,不足1年的按规定比例计费。
5.费率
企业财产安全统筹统保金收缴费率按照参统单位类别、标的用途、危险程度不同而不同,经营、仓储业资产统筹统保费率为1.6‰、2.4‰、3‰、5‰和9‰不等,加工业资产统筹统保费率为1.6‰、2‰、2.4‰、5‰、6.4‰、8‰和9‰不等,此费率自1993年实行后一直未作修改。特别约定和附加统筹中大部分费率都有变动。1999年6月7日后,暴风暴雨损失责任统筹中露天货场加成费率由20%增至40%;机器特约统筹责任中全部机器设备参加统筹费率由4‰增至12‰,选择部分机器设备参加统筹费率由6‰增至15‰;被盗抢损失责任统筹附加费率由1‰增至1.5‰。
6.形式
1993年1月至1999年6月为供销社系统统筹(自保)阶段,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承担全部统筹补偿责任。其间,省、市、县三级统筹金的留成比例是:省供销社集中各县级供销社当年全部财产统筹金的20%、各市级供销社直属单位和省棉麻、农资、果品盐业二级站(分公司)、分站财产统筹金的30%及省供销社直属单位财产统筹的100%;各市级供销社集中各县级供销社当年全部财产统筹金的25%及市级直属单位和驻地的省属单位财产统筹金的70%;县级供销社自留当年全部财产统筹金的55%。省、市、县三级统筹责任事故的补偿规定是:(1)每起灾害事故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县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并予补偿。(2)每起灾害事故损失3万元以上、8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市、县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后,由市、县级供销社按3︰7比例分担补偿。(3)每起灾害事故损失8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省、市、县三级供销社联合勘查定损后,县级供销社补偿55%,市级供销社补偿25%,省供销社补偿20%。(4)市级供销社直属企业和驻地的省属企业发生灾害事故损失8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市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并予补偿;损失8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省、市两级供销社联合勘查定损后,市级供销社补偿70%,省供销社补偿30%。(5)省供销社直接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灾害事故损失,由省供销社勘查定损并补偿。(6)对发生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损失(第5项除外),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按上述办法补偿后,不足部分,首先用县级供销社积累的安全统筹金(含车辆统筹金)进行补偿;全部补偿完后不足的,再用市级供销社积累的安全统筹金(含车辆统筹金)进行补偿;仍不足的,由省供销社补偿。若省供销社安全统筹积累金全部用完后,可向有结余统筹金的市、县级供销社有偿借调统筹金用于补偿。
1999年6月至2005年底为供销社系统统筹(自保)与保险公司统保相结合的阶段。1999年6月,为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安全工作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群体抗灾救灾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参统企业发生统筹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省供销社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统保费360万元,将当时仍在统的1700多个参统企业的“火灾、暴雨、洪水”三大统筹责任转给保险公司。至此,财产统筹工作与保险公司联合,实现“火灾、暴雨、洪水”三大统筹责任的统保。
由于“火灾、暴雨、洪水”三大统保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省供销社对省、市、县三级统筹金的留成比例和补偿规定作了适当调整。省、市、县三级统筹金的留成比例调整为:各市、县级供销社首先按当年财产全部参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基本统筹金额的1.25‰的比例全额上缴省供销社,由省供销社统一缴保险公司统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基本统筹金剩余部分和各种附加、特约统筹金由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按一定比例分配使用。具体分配办法是:省供销社集中各县级供销社当年全部剩余统筹金(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基本统筹金剩余部分和各种附加、特约统筹金,下同)的10%,各市级供销社直属单位和驻外地省棉麻、农资、果品盐业二级站(分公司)、分站当年全部剩余统筹金的30%,省供销社直属单位全部剩余统筹金的20%,市级直属单位和驻地的省属单位全部剩余统筹金的70%,县级供销社自留当年全部剩余统筹金的70%。省、市、县三级统筹责任事故的补偿规定调整为:被统筹人发生除火灾、暴雨、洪水以外的其他统筹责任事故损失时,按照“分级管理、风险共担”原则,由省、市、县三级供销社分别承担补偿责任。具体办法是:(1)每起统筹事故损失1.5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县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并予补偿。(2)每起统筹事故损失1.5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市、县两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后,由市、县级供销社按3∶7比例分担补偿。(3)每起统筹事故损失3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省、市、县三级供销社联合勘查定损后,县级供销社补偿70%,市级供销社补偿20%,省供销社补偿10%。(4)市级供销社直属企业和驻地的省属企业发生统筹事故损失3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申报,市级供销社勘查定损并予补偿;损失3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省、市两级供销社联合勘查定损后,市级供销社补偿70%,省供销社补偿30%。(5)省供销社直接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统筹事故损失,由省供销社勘查定损并补偿。
(二)车辆安全统筹运作方式
1994年5月,省供销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的意见》,随文印发有关车辆安全统筹条款、费率,要求有条件的市(地)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统筹工作,进一步扩大统筹范围,增强系统统筹实力。1995年6月、1997年2月、1998年12月和2001年1月省供销社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车辆安全统筹条款、费率进行了4次修改和完善。
1.对象
1995年,省供销社将车辆安全统筹对象明确为“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简称被统筹人)的机动车辆”,后来,随着情况不断发展变化,车辆安全统筹对象改为“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独资、参股、控股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干部职工家庭及个人所有的机动车辆”。
2.标的范围
车辆安全统筹标的范围:车辆损失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车辆驾驶员及乘员人身意外伤害附加统筹、车辆盗抢附加统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统筹、车辆划损路面责任附加统筹等。
3.金额与价值
车辆损失统筹的统筹金额,可以按参统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统筹人与被统筹人协商确定,但个人承包车辆的统筹金额最高不超过参统时的实际价值。第三者责任统筹的每次事故最高补偿限额,分5万元、12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个补偿档次,被统筹人可以自愿选择参统。在统筹合同有效期内,被统筹人要求调整统筹金额或补偿限额,应向统筹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责任及期限
统筹人根据车辆参加安全统筹的类别分别承担不同的统筹责任。车辆损失统筹责任为: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统筹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发生统筹事故时,被统筹人对统筹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统筹人负责补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以统筹金额为限。第三者统筹责任为:被统筹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统筹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统筹人支付的补偿金额,统筹人依照统筹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统筹人负责处理。其他附加、特约统筹责任不在上述统筹责任范围内,附加及特约类别不同,其安全统筹责任亦不同。车辆统筹期限一般为1年,不足1年的按规定比例计费。
5.费率
车辆安全统筹金收缴费率按照参统车辆类别、车型、车辆使用性质与使用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车辆损失统筹实行基本统筹费(固定费)和费率统筹费相结合形式收取,第三者责任统筹、车辆驾驶员及乘员人身意外伤害附加统筹、车辆盗抢附加统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附加统筹、车辆划损路面责任附加统筹等按照不同的固定费率收取。
6.统筹金收缴、补偿规定
省供销社集中各县级供销社当年全部车辆安全统筹金的15%,各市级供销社直属单位和省棉麻、农资、果品盐业二级站、分站车辆安全统筹金的30%及省供销社直属单位车辆安全统筹金的100%;各市级供销社集中各县级供销社当年全部车辆安全统筹金的20%及市级直属单位和驻地的省属单位车辆安全统筹金的70%;县级供销社自留当年全部车辆安全统筹金的65%。车辆统筹金当年结余部分全部转入安全统筹准备金,并与财产统筹金混合使用。
经确认的统筹车辆事故损失按照“分级管理、风险共担”原则,由省、市、县三级供销社分别承担。1997年2月后,省供销社对省、市、县三级供销社车辆统筹责任事故损失的补偿起点作了适当调整。市级供销社补偿起点由2万元降为1万元;省供销社补偿起点由5万元降为3万元;1万元(含)以下统筹责任事故损失,由县级供销社全额补偿。
(三)团体人身综合保险运作方式
2004年,为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供销社系统员工和家庭成员的经济保障,解除员工和家庭成员后顾之忧,省供销社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简称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合作,开展供销社系统员工和家庭成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重大疾病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以及供销社系统学生幼儿团体人身定期寿险、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综合保险。
2005年1月,省供销社下发《关于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员工和家庭成员及学生幼儿团体人身综合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于2005年1月起贯彻实施。同时随文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员工和家庭成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重大疾病综合保险保障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学生幼儿团体人身定期寿险、意外伤害医疗、住院医疗综合保险保障暂行规定》。至此,全省供销社系统着手开展团体人身综合保险业务。
团体人身综合保险业务运作方式为代理方式,供销社方为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代理,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代收保费等日常工作,保险公司付给代理费,发生的所有综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由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主任、厂长、经理等管理人员综合保险费率表
表2-19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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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险费 │保障利益(保险金额) ┃
┃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300 │200000 │200000 │50000 │50000 ┃
┠───────┼────────┼───────┼────────┼────────┨
┃500 │350000 │350000 │80000 │80000 ┃
┗━━━━━━━┷━━━━━━━━┷━━━━━━━┷━━━━━━━━┷━━━━━━━━┛

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一般人员综合保险费率表
表2-20 单位:元
┏━━━━━━━┯━━━━━━━━━━━━━━━━━━━━━━━━━━━━━━━━━━┓
┃年交保险费 │保障利益(保险金额) ┃
┃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
┠───────┼────────┼────────┼───────┼────────┨
┃30 │5000 │5000 │5000 │5000 ┃
┠───────┼────────┼────────┼───────┼────────┨
┃6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
┃90 │15000 │15000 │15000 │15000 ┃
┠───────┼────────┼────────┼───────┼────────┨
┃12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
┠───────┼────────┼────────┼───────┼────────┨
┃150 │25000 │25000 │25000 │25000 ┃
┠───────┼────────┼────────┼───────┼────────┨
┃18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
┗━━━━━━━┷━━━━━━━━┷━━━━━━━━┷━━━━━━━┷━━━━━━━━┛

保险费上缴留成办法:投保单位(含县以上供销社机关在内)投保时按其所缴保险费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返还奖励。县、市级供销社和省供销社按下列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县级供销社提取本级所收全部保险费的10%;市级供销社提取县级供销社所收全部保险费的4%和市直单位及驻地省属单位全部保险费的12%;省供销社提取县级供销社所收全部保险费的2%、市供销社直属单位和驻外地省属单位全部保险费的4%及驻济省直单位全部保险费的16%。县、市级供销社和省供销社按比例提取的保险费,可作为本级工作经费自由支配使用,不作为安全统筹积累金考核。此经费不与财产安全统筹、车辆安全统筹所提经费混合记账,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计算表
表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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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
┠─────┼────────────────────┼──────────────┨
┃1 │1000元(含)及以下部分 │55% ┃
┠─────┼────────────────────┼──────────────┨
┃2 │1000元~4000元(含) │60% ┃
┠─────┼────────────────────┼──────────────┨
┃3 │4000元~7000元(含) │70% ┃
┠─────┼────────────────────┼──────────────┨
┃4 │7000元~10000元(含) │80% ┃
┠─────┼────────────────────┼──────────────┨
┃5 │10000元~30000元(含) │90% ┃
┠─────┼────────────────────┼──────────────┨
┃6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
┗━━━━━┷━━━━━━━━━━━━━━━━━━━━┷━━━━━━━━━━━━━━┛
说明: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平安人寿济南分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大中小学生保险费率表(一)
表2-22 单位:元
┏━━━━━━━┯━━━━━━━━━━━━━━━━━━━━━━━━━━━━━━━━━━┓
┃年交保险费 │保险利益(保险金额) ┃
┃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
┠───────┼────────┼───────┼────────┼────────┨
┃30 │60000 │10000 │10000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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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大中小学生保险费率表(二)
表2-23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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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险费│保险利益(保险金额) ┃
┃ ├─────┬─────┬─────┬─────┬─────┬─────┨
┃ │住院医疗 │意外死亡 │意外残疾 │疾病身故 │疾病残疾 │意外医疗 ┃
┃ │保险金 │保险金 │保险金 │保险金 │保险金 │保险金 ┃
┠─────┼─────┼─────┼─────┼─────┼─────┼─────┨
┃50 │40000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
┗━━━━━┷━━━━━┷━━━━━┷━━━━━┷━━━━━┷━━━━━┷━━━━━┛

保险费上缴留成办法:投保单位投保时按其所缴保险费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返还奖励。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按下列比例提取工作经费:县级供销社提取本级所收全部保险费的10%;市级供销社提取县级供销社所收全部保险费的4%和市属学校、幼儿园所缴全部保险费的12%;省供销社提取县级供销社所收全部保险费的2%、市级供销社所收全部保险费的4%和省属学校、幼儿园全部保险费的16%。省、市、县三级供销社按比例提取的保险费,与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展的员工及家庭成员团体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综合保险所提取的经费一起作为本级的工作经费自由支配使用,不作为安全统筹积累金考核。此经费不与财产安全统筹所提经费、车辆安全统筹所提经费混合记账,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四、参统情况及费用收缴
1987年,商业部财会司《关于在供销合作社实行灾害损失统筹金制度的函》和《关于在供销合作社实行灾害损失统筹金制度的意见》印发后,省供销社按照文件要求,就全省供销社系统实行灾害损失统筹金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调研,但受菏泽市马岭岗棉厂特大火灾事故损失影响,系统内普遍认为,全省供销社系统实行灾害损失统筹金制度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故没有全面开展。1987年底至1989年底,全省只在宁津县供销社系统试行了2年,宁津县供销社以安全互助基金统筹会名义开展工作,全县35个单位全部参加系统统筹,2年共收缴安全互助统筹基金82万余元,共补偿安全统筹责任事故70余起,补偿金额21万余元,综合补偿率25.61%,安全及统筹效果良好,但没有坚持下去,1990年停止。宁津县供销社安全互助基金统筹的试验,为全省供销社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统筹工作提供了模式。
1992年6月,商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8月,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在济南召开由烟台、潍坊、济宁、德州、滨洲、菏泽6市(地)供销社参加的安全统筹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地对开展安全统筹工作的意见,了解开展这项工作与保险、税务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及处理对策,并对与会的6市(地)供销社系统1991年统保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据不完全统计,1991年,6市(地)供销社共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379.4万元,因灾害和事故而得到的赔偿为590.8万元,仅占投保金总额的25%,剩余的1788.6万元除未发生事故的企业得到7%的无事故返还外,其余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据测算,全省供销社系统这部分流失资金每年可达4000万元以上。如果开展系统内部安全统筹,这部分资金可以“取之于安全,用之于安全”。为此,同年10月,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向省供销社呈报《关于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行内部互助基金统筹的报告》,附有《实行安全互助基金统筹的初步设想》。12月,全省供销社系统在济南召开安全工作座谈会,会上讨论修改了《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安全互助基金统筹暂行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省供销社系统全面开展安全统筹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尽快开展。同月,为学习和借鉴湖南、湖北两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经验,尽快开展好山东省供销社系统的安全统筹工作,山东省供销社基建储运安全办公室组织济宁市供销社、嘉祥县供销社有关人员一行5人到湖南、湖北两省进行学习、考察,探讨如何开展安全统筹。同月,省供销社下发通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展安全互助基金统筹工作,并随文印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互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对开展安全互助基金统筹的意义、原则、统筹对象、统筹期限、统筹责任、免除责任,统筹金收缴,统筹补偿范围及办法,安全统筹工作奖励都作了明确规定。
1993年1月,省供销社下发《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系统内部安全统筹互助基金统筹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确定要试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安全互助基金统筹的各项制度,确保供销社财产安全;各级供销社安全互助基金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在银行单立账户,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定期上报会计报表。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按照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的通知》和省供销社《关于在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安全统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有关安全统筹规定要求,积极试点,逐步推广。至1993年底,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聊城、滨州、菏泽12个市(地)供销社系统的58个县(市、区)供销社的857个企业参加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收缴财产安全统筹费668.77万元。淄博、东营、潍坊、济宁、日照、滨州、菏泽7个市(地)参加统筹县(市、区)供销社达70%以上;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市、平度市、高青县、利津县、临朐县、潍坊市寒亭区、安丘县、邹城市、金乡县、日照市东港区、莒县、临沂市、莒南县、阳谷县、滨州市、邹平县、成武县、单县、郓城县、东明县供销社参加统筹企业超过90%以上。菏泽地区供销社系统参统企业183个,收缴统筹金163.14万元,分别占全省供销社系统参统企业个数和收缴统筹金总额的21.35%和24.39%,列全省系统首位。全省系统收缴财产统筹金超过25万元以上的县(市、区)供销社有7个,其中,平度市47.5万元,安丘县42.7万元,郓城县34.5万元,单县28.07万元,临沂市27.37元,阳谷县26.61万元,章丘市25.02万元。
1993年,全省供销社系统除进行财产安全统筹工作试点以外,济宁市供销社系统的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供销社和泰安市供销社进行了车辆安全统筹试点,参统车辆121辆,收缴车辆统筹金22.93万元。

1993年山东省部分市(地)供销社参加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24
┏━━━┯━━━━━━━━━━━━━━━━━━━┯━━━━━━━━━━━━━━━━━━━━┯━━━━━━┓
┃地区 │财产统筹情况 │车辆统筹情况 │收缴费用合计┃
┃ ├────┬──────┬───────┼─────┬──────┬───────┤(万元) ┃
┃ │参统县(│参统单位(个│收缴费用(万元│参统县(个│参统车辆(辆│收缴费用(万元│ ┃
┃ │个) │) │) │) │) │) │ ┃
┠───┼────┼──────┼───────┼─────┼──────┼───────┼──────┨
┃济南 │2 │37 │31.35 │ │ │ │31.35 ┃
┠───┼────┼──────┼───────┼─────┼──────┼───────┼──────┨
┃青岛 │1 │47 │49.84 │ │ │ │49.84 ┃
┠───┼────┼──────┼───────┼─────┼──────┼───────┼──────┨
┃淄博 │4 │46 │40.20 │ │ │ │40.20 ┃
┠───┼────┼──────┼───────┼─────┼──────┼───────┼──────┨
┃东营 │3 │28 │24.37 │ │ │ │24.37 ┃
┠───┼────┼──────┼───────┼─────┼──────┼───────┼──────┨
┃潍坊 │6 │165 │91.48 │ │ │ │91.48 ┃
┠───┼────┼──────┼───────┼─────┼──────┼───────┼──────┨
┃济宁 │9 │141 │89.85 │4 │100 │16.66 │106.51 ┃
┠───┼────┼──────┼───────┼─────┼──────┼───────┼──────┨
┃泰安 │1 │4 │2.30 │1 │21 │6.27 │8.57 ┃
┠───┼────┼──────┼───────┼─────┼──────┼───────┼──────┨
┃日照 │4 │49 │25.10 │ │ │ │25.10 ┃
┠───┼────┼──────┼───────┼─────┼──────┼───────┼──────┨
┃临沂 │12 │68 │40.90 │ │ │ │40.90 ┃
┠───┼────┼──────┼───────┼─────┼──────┼───────┼──────┨
┃聊城 │4 │24 │36.09 │ │ │ │36.09 ┃
┠───┼────┼──────┼───────┼─────┼──────┼───────┼──────┨
┃滨州 │4 │65 │74.15 │ │ │ │74.15 ┃
┠───┼────┼──────┼───────┼─────┼──────┼───────┼──────┨
┃菏泽 │8 │183 │163.14 │ │ │ │163.14 ┃
┠───┼────┼──────┼───────┼─────┼──────┼───────┼──────┨
┃合计 │58 │857 │668.77 │5 │121 │22.93 │691.70 ┃
┗━━━┷━━━━┷━━━━━━┷━━━━━━━┷━━━━━┷━━━━━━┷━━━━━━━┷━━━━━━┛
说明:空白处无统计数据

1993—1997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稳步开展,各市(地)供销社积极部署,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促进统筹工作开展,省果品盐业公司、省农资公司及所属站(分公司)全部参加安全统筹,省农资公司潍坊分公司直接参加省供销社的统筹。收缴金额呈逐年上升趋势,1993年为691.70万元,1995年为1685.50万元,1997年达到最高值,为2717.22万元。
1997年,全省有16个市(地)、103个县(市、区)供销社的2067个企业参加全省系统安全统筹,收缴统筹金额超过4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供销社16个,共收缴统筹金887.87万元,占全省供销社系统收缴统筹金总额的32.68%。聊城地区供销社、泰安市供销社对所属县(市、区)供销社下达安全统筹金收缴指标,收效很好。聊城地区供销社收缴财产统筹金360.03万元,比1996年增收84.39万元;泰安市供销社1997年收缴统筹金176.35万元,比1996年增收75.10万元。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济宁等市供销社增收幅度都在23%以上。

1997年山东省部分市(地)供销社参加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25
┏━━┯━━━━━━━━━━━━━━━━━━━━┯━━━━━━━━━━━━━━━━━━━┯━━━━━┓
┃地区│财产统筹情况 │车辆统筹情况 │收缴费用合┃
┃ ├─────┬─────┬────────┼────┬──────┬───────┤计(万元)┃
┃ │参统县(个│参统单位(│收缴费用(万元)│参统县(│参统车辆(辆│收缴费用(万元│ ┃
┃ │) │个) │ │个) │) │) │ ┃
┠──┼─────┼─────┼────────┼────┼──────┼───────┼─────┨
┃济南│2 │54 │38.77 │2 │28 │11.55 │50.32 ┃
┠──┼─────┼─────┼────────┼────┼──────┼───────┼─────┨
┃青岛│4 │144 │165.81 │ │ │ │165.81 ┃
┠──┼─────┼─────┼────────┼────┼──────┼───────┼─────┨
┃淄博│8 │135 │128.52 │ │ │ │128.52 ┃
┠──┼─────┼─────┼────────┼────┼──────┼───────┼─────┨
┃枣庄│6 │75 │64.39 │5 │123 │52.67 │117.06 ┃
┠──┼─────┼─────┼────────┼────┼──────┼───────┼─────┨
┃东营│5 │102 │98.24 │4 │120 │50.78 │149.02 ┃
┠──┼─────┼─────┼────────┼────┼──────┼───────┼─────┨
┃烟台│6 │83 │69.55 │ │ │ │69.55 ┃
┠──┼─────┼─────┼────────┼────┼──────┼───────┼─────┨
┃济宁│12 │223 │197.97 │8 │243 │93.67 │291.64 ┃
┠──┼─────┼─────┼────────┼────┼──────┼───────┼─────┨
┃泰安│4 │73 │81.81 │5 │267 │94.54 │176.35 ┃
┠──┼─────┼─────┼────────┼────┼──────┼───────┼─────┨
┃威海│1 │26 │43.07 │2 │185 │99.80 │142.87 ┃
┠──┼─────┼─────┼────────┼────┼──────┼───────┼─────┨
┃日照│4 │87 │92.03 │ │ │ │92.03 ┃
┠──┼─────┼─────┼────────┼────┼──────┼───────┼─────┨
┃莱芜│1 │10 │8.60 │2 │41 │10.70 │19.30 ┃
┠──┼─────┼─────┼────────┼────┼──────┼───────┼─────┨
┃临沂│12 │276 │238.44 │10 │304 │122.70 │361.14 ┃
┠──┼─────┼─────┼────────┼────┼──────┼───────┼─────┨
┃德州│8 │172 │171.19 │ │ │ │171.19 ┃
┠──┼─────┼─────┼────────┼────┼──────┼───────┼─────┨
┃聊城│8 │222 │361.03 │ │ │ │361.03 ┃
┠──┼─────┼─────┼────────┼────┼──────┼───────┼─────┨
┃滨州│5 │89 │80.58 │5 │123 │55.91 │136.49 ┃
┠──┼─────┼─────┼────────┼────┼──────┼───────┼─────┨
┃菏泽│9 │179 │245.21 │7 │85 │39.69 │284.90 ┃
┠──┼─────┼─────┼────────┼────┼──────┼───────┼─────┨
┃合计│95 │1950 │2085.21 │50 │1519 │632.01 │2717.22 ┃
┗━━┷━━━━━┷━━━━━┷━━━━━━━━┷━━━━┷━━━━━━┷━━━━━━━┷━━━━━┛
说明:潍坊市供销社未参加1997年系统安全统筹

自1998年起,由于受到外界干扰,加之供销社企业改制,棉花加工厂大量减少,有的供销社企业转为民营,对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工作造成很大影响,收缴统筹金额呈下降趋势。
1999年3月10日,东营供销商场特大火灾事故暴露了供销社单纯的系统行业自保管理不规范、补偿能力低下的弊端。为接受教训,规避风险,确保受灾企业经济利益,自1999年5月开始,全省在系统统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统保业务,将财产安全统筹的火灾、暴雨、洪水三大统筹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有效解决系统行业自保补偿能力低的问题。至2000年底,全省有13个市(地)供销社开展了安全统筹统保工作。
1999年,为贯彻《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全国供销总社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安全统筹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通知》。 2000年3月,省供销社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安全统筹、统保工作的通知》,并提出4点要求:(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好安全统筹、统保工作。(2)健全机构,充实人员,确保安全统筹、统保工作顺利开展。(3)强化管理,搞好服务,防范风险。(4)以安全促统筹、以统筹保安全,以统保保统筹,充分发挥系统安全统筹、统保工作的积极作用。全国供销总社和省供销社集中下发文件,对稳定安全统筹局面、坚定信心、促进安全统筹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至2000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累计收缴安全统筹统保金1.3亿元。
2001年6月,省供销社转发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安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由于供销社企业改制步伐加快,租赁、转股、破产、重组企业大幅度增加,有的关系尚未理顺,部分企业资金短缺,给安全统筹统保工作带来困难。面对安全统筹统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参统市、县(市、区)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供销总社和省供销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积极宣传发动,重点突破,稳定和发展统筹统保业务。淄博、济宁、泰安、临沂、德州、聊城、菏泽等市供销社将统筹统保收缴指标下达到县(市、区)供销社,并进行考核。茌平县供销社把统筹统保金上缴指标下达到各企业,还将村级服务站的资产纳入统筹统保范围,扩展统筹统保面。各参统供销社按照“以安全促统筹,以统筹保安全,以统保保统筹”的工作宗旨,严把理赔、服务和统筹金使用、管理关,确保全省系统安全统筹统保工作良好发展。
至2005年底,省供销社根据系统安全统筹工作运转情况及时调整操作模式和统筹范围、统筹统保种类,积极开展财产、车辆和团体人身综合保险业务,效果良好。当年全省共有15个市近9000人参加团体人身综合保险,收缴统保费88万余元。其中章丘市共有928人参保,收缴统保费10.36万元,其参保人数、收缴综合保险统保费分别占全省供销社系统总参保人数和总收缴金额的9.33%和10.41%。

2005年山东省部分市供销社及省供销社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省直)参加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26
┏━━━┯━━━━━━━━━━━━━━━━━━━━┯━━━━━━━━━━━━━━━━━━━┯━━━━━━┓
┃地区(│财产统筹情况 │车辆统筹情况 │收缴费用合计┃
┃部门)├─────┬──────┬───────┼─────┬─────┬───────┤(万元) ┃
┃ │参统县(个│参统单位(个│收缴费用(万元│参统县(个│参统车辆(│收缴费用(万元│ ┃
┃ │) │) │) │) │辆) │) │ ┃
┠───┼─────┼──────┼───────┼─────┼─────┼───────┼──────┨
┃济南 │1 │25 │17.74 │1 │47 │9.77 │27.51 ┃
┠───┼─────┼──────┼───────┼─────┼─────┼───────┼──────┨
┃青岛 │2 │37 │24.34 │ │ │ │24.34 ┃
┠───┼─────┼──────┼───────┼─────┼─────┼───────┼──────┨
┃淄博 │8 │87 │27.02 │ │ │ │27.02 ┃
┠───┼─────┼──────┼───────┼─────┼─────┼───────┼──────┨
┃枣庄 │3 │20 │21.09 │4 │55 │22.38 │43.47 ┃
┠───┼─────┼──────┼───────┼─────┼─────┼───────┼──────┨
┃东营 │1 │11 │4.02 │ │ │ │4.02 ┃
┠───┼─────┼──────┼───────┼─────┼─────┼───────┼──────┨
┃潍坊 │7 │33 │8.03 │3 │15 │3.61 │11.64 ┃
┠───┼─────┼──────┼───────┼─────┼─────┼───────┼──────┨
┃济宁 │9 │35 │43.82 │12 │145 │65.16 │108.98 ┃
┠───┼─────┼──────┼───────┼─────┼─────┼───────┼──────┨
┃泰安 │6 │60 │44.10 │7 │199 │71.65 │115.75 ┃
┠───┼─────┼──────┼───────┼─────┼─────┼───────┼──────┨
┃威海 │2 │5 │1.97 │2 │82 │20.86 │22.83 ┃
┠───┼─────┼──────┼───────┼─────┼─────┼───────┼──────┨
┃莱芜 │1 │9 │1.85 │1 │54 │17.84 │19.69 ┃
┠───┼─────┼──────┼───────┼─────┼─────┼───────┼──────┨
┃临沂 │9 │102 │56.35 │12 │243 │79.42 │135.77 ┃
┠───┼─────┼──────┼───────┼─────┼─────┼───────┼──────┨
┃德州 │2 │16 │22.64 │2 │13 │5.45 │28.09 ┃
┠───┼─────┼──────┼───────┼─────┼─────┼───────┼──────┨
┃聊城 │4 │28 │11.73 │2 │27 │8.79 │20.52 ┃
┠───┼─────┼──────┼───────┼─────┼─────┼───────┼──────┨
┃滨州 │3 │14 │3.18 │4 │18 │8.0 │11.18 ┃
┠───┼─────┼──────┼───────┼─────┼─────┼───────┼──────┨
┃菏泽 │6 │45 │19.47 │4 │22 │11.19 │30.66 ┃
┠───┼─────┼──────┼───────┼─────┼─────┼───────┼──────┨
┃省直 │ │3 │5.0 │ │ │ │5.0 ┃
┠───┼─────┼──────┼───────┼─────┼─────┼───────┼──────┨
┃合计 │64 │530 │312.35 │54 │920 │324.12 │636.47 ┃
┗━━━┷━━━━━┷━━━━━━┷━━━━━━━┷━━━━━┷━━━━━┷━━━━━━━┷━━━━━━┛
说明:日照市供销社、烟台市供销社未参加2005年系统安全统筹

1993—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收缴财产、车辆安全统筹统保金16956.28万元,其中,财产统筹统保金12884.95万元,车辆统筹统保金4071.33万元。

1993—2005年山东省各级供销社参加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2-27
┏━━━┯━━━━━━━━━━━━━━━━━━━┯━━━━━━━━━━━━━━━━━━┯━━━━━━━┓
┃年份 │财产统筹情况 │车辆统筹情况 │财产、车辆统筹┃
┃ ├───┬────┬────┬─────┼───┬────┬───┬─────┤收缴金额合计(┃
┃ │参统市│参统县(│参统单位│收缴总额(│参统市│参统县(│参统车│收缴金额(│万元) ┃
┃ │(地)│市、区)│(个) │万元) │(地)│市、区)│辆(个│万元) │ ┃
┃ │(个)│(个) │ │ │(个)│(个) │) │ │ ┃
┠───┼───┼────┼────┼─────┼───┼────┼───┼─────┼───────┨
┃1993 │11 │50 │857 │668.77 │2 │5 │121 │22.93 │691.70 ┃
┠───┼───┼────┼────┼─────┼───┼────┼───┼─────┼───────┨
┃1994 │12 │64 │1325 │1287.03 │4 │14 │272 │79.44 │1366.47 ┃
┠───┼───┼────┼────┼─────┼───┼────┼───┼─────┼───────┨
┃1995 │12 │66 │1463 │1565.49 │4 │13 │351 │120.01 │1685.50 ┃
┠───┼───┼────┼────┼─────┼───┼────┼───┼─────┼───────┨
┃1996 │14 │87 │1869 │1759.58 │6 │34 │858 │336.35 │2095.93 ┃
┠───┼───┼────┼────┼─────┼───┼────┼───┼─────┼───────┨
┃1997 │16 │95 │1950 │2085.21 │10 │50 │1519 │632.01 │2717.22 ┃
┠───┼───┼────┼────┼─────┼───┼────┼───┼─────┼───────┨
┃1998 │15 │86 │1466 │1543.95 │11 │49 │1338 │498.86 │2042.81 ┃
┠───┼───┼────┼────┼─────┼───┼────┼───┼─────┼───────┨
┃1999 │13 │61 │997 │970.47 │11 │45 │838 │369.06 │1339.53 ┃
┠───┼───┼────┼────┼─────┼───┼────┼───┼─────┼───────┨
┃2000 │14 │67 │868 │757.24 │11 │44 │885 │385.18 │1142.42 ┃
┠───┼───┼────┼────┼─────┼───┼────┼───┼─────┼───────┨
┃2001 │14 │67 │848 │597.02 │11 │43 │841 │373.57 │970.59 ┃
┠───┼───┼────┼────┼─────┼───┼────┼───┼─────┼───────┨
┃2002 │14 │64 │668 │499.79 │12 │49 │919 │326.87 │826.66 ┃
┠───┼───┼────┼────┼─────┼───┼────┼───┼─────┼───────┨
┃2003 │13 │82 │811 │444.09 │12 │58 │727 │281.33 │725.42 ┃
┠───┼───┼────┼────┼─────┼───┼────┼───┼─────┼───────┨
┃2004 │15 │70 │689 │393.96 │12 │61 │935 │321.60 │715.56 ┃
┠───┼───┼────┼────┼─────┼───┼────┼───┼─────┼───────┨
┃2005 │15 │64 │530 │312.35 │12 │54 │920 │324.12 │636.47 ┃
┗━━━┷━━━┷━━━━┷━━━━┷━━━━━┷━━━┷━━━━┷━━━┷━━━━━┷━━━━━━━┛

五、补偿与赔偿
1993年,省供销社系统第一年开展统筹工作就遇上山东60年以来的特大洪涝灾害。灾害发生后,各级供销社按照省供销社统筹规定及时进行核损和补偿,赢得基层企业信任,促进了安全统筹工作开展。据统计,1993年全省系统共补偿支出337.50万元,其中省供销社补偿支出160.50万元,占总补偿支出的47.56%。1993年特大洪涝灾害中,安全统筹开展最好的临沂地区和菏泽地区灾害损失最大,分别为156.12万元和94.47万元。灾情发生后,省供销社组成联合定损小组对受灾最为严重的临沂市、郓城县进行勘查定损,及时赔偿。
1999年,东营供销商场特大火灾事故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和处理,省供销社共补偿支出840万元,东营市供销社补偿支出100万元,保障了供销商场的经济利益。
1993—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补偿财产、车辆统筹责任事故7851起,补偿金额6401.42万元,其中,补偿财产统筹责任事故6404起,补偿金额5215.24万元;补偿车辆统筹责任事故1447起,补偿金额1186.18万元。1999年6月至2005年12月,保险公司共赔偿财产统保责任事故1008起,赔付金额1114.46万元,有效保障了受损单位的经济利益,充分体现了安全统筹统保工作的好处和群体救灾的优越性,调动了参统供销社和企业的积极性。
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发生团体人身综合保险责任事故117起。当年,材料齐全的33起赔案赔付到位,共赔付9.04万元,其中,意外伤害1起,赔付金额0.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27起,赔付金额6.45万元;重大疾病2起,赔付金额1.5万元;学生住院医疗3起,赔付金额0.69万元,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

1993—200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安全统筹统保补(赔)偿情况统计表
表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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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系统内统筹补偿情况 │保险公司赔付情况(火灾、暴雨、┃
┃ ├───────────────┬──────────────┤洪水统保责任) ┃
┃ │财产统筹补偿 │车辆统筹补偿 │ ┃
┃ ├───────┬───────┼──────┬───────┼──────┬────────┨
┃ │补偿起数(起)│补偿金额(万元│补偿起数(起│补偿金额(万元│补偿起数(起│补偿金额(万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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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409 │395.04 │4 │1.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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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700 │459.93 │19 │13.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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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938 │433.76 │38 │26.1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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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20 │557.80 │74 │46.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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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82 │885.65 │283 │132.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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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024 │703.46 │255 │237.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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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377 │1247.17 │145 │143.22 │85 │9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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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31 │148.06 │78 │85.89 │168 │17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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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45 │174.44 │128 │62.32 │142 │9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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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85 │60.71 │124 │125.26 │173 │3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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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08 │45.38 │116 │105.60 │205 │22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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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3 │60.56 │97 │100.62 │149 │17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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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2 │43.28 │86 │105.59 │86 │4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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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6404 │5215.24 │1447 │1186.18 │1008 │111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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