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5年,全省供销社计划管理分为两部分:(1)总值计划指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按类别划分为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购销计划,社办工业产值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等;按时间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2)商品计划管理。除化肥、农药、棉花、食盐等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外,其余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全省供销社计划编制实行层级管理,省供销社计划编制的起编单位是各市(地)供销社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自下而上编制上报,经全省综合平衡后下达并执行。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农资商品主要包括:(1)计划内调拨的国产化肥和所有配额管理的进口化肥。计划内化肥(基本上是尿素、钾肥、二铵等大化肥)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内化肥来源于中央分配和山东省内齐鲁一化、二化等化肥收购以及进口化肥,化肥分配主要是粮棉油挂钩、救灾、滩涂开发、农业开发、良种繁育、扶贫等,每年在60万吨80万吨不等。自1993年起,由于化肥生产量逐年增加,挂钩化肥逐步改成找补差价,只保留救灾储备部分。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决定按照市场形成价格原则,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中央计划调拨给地方的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以下化肥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行化肥价格基金调节制度。(2)农药。收购储备计划的农药包括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甲(乙)基1605、甲胺磷、水胺硫磷、久效磷、粉锈宁等,每年3000吨左右。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农产品主要指棉花,全省棉花的收购、储存、调拨等业务均由省供销社下属的棉麻公司负责。棉花来源包括国家分配、本省收购、进口、省外调入等;分配和使用包括纺纱用棉、民用絮棉、军用絮棉、医药用棉、出口和调出,其中纺纱用棉占70%以上。
食盐分配计划。1991—1995年,在省政府《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下发前,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滨州等地的食盐经营计划下达执行均由当地供销社所属盐业公司或果品盐业公司负责。食盐计划的制订主要依据各地区人口数分配,由果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统一计划调拨、统一结算。食盐的批发、零售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救灾物资储配计划。1991—1994年,为防汛救灾,每年由省供销社所属土产杂品公司储备一部分草袋子、毛竹、苇席等,国家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1993年,国家规定草袋子0.22元/条,苇席0.60元/令,毛竹0.80元/支。1995年后,随着商品资源逐渐丰富,国家取消这一政策。
1996—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计划指标、计划商品越来越少,基本取消。每年试点县(市、区)发展情况、超市建设数目、重点项目建设等,以及总值、利润等指标,年初不做计划,只按年终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对化肥等商品,仅在年初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总量平衡计划,计划管理逐步弱化。
第一节 计划管理
1991—1995年,全省供销社计划管理分为两部分:(1)总值计划指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按类别划分为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购销计划,社办工业产值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计划等;按时间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2)商品计划管理。除化肥、农药、棉花、食盐等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外,其余均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全省供销社计划编制实行层级管理,省供销社计划编制的起编单位是各市(地)供销社和省属企事业单位,自下而上编制上报,经全省综合平衡后下达并执行。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农资商品主要包括:(1)计划内调拨的国产化肥和所有配额管理的进口化肥。计划内化肥(基本上是尿素、钾肥、二铵等大化肥)实行国家定价。计划内化肥来源于中央分配和山东省内齐鲁一化、二化等化肥收购以及进口化肥,化肥分配主要是粮棉油挂钩、救灾、滩涂开发、农业开发、良种繁育、扶贫等,每年在60万吨80万吨不等。自1993年起,由于化肥生产量逐年增加,挂钩化肥逐步改成找补差价,只保留救灾储备部分。1994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请示》,决定按照市场形成价格原则,国家规定化肥出厂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企业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自主确定出厂价格。中央计划调拨给地方的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省级以下化肥调拨价格和零售价格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行化肥价格基金调节制度。(2)农药。收购储备计划的农药包括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甲(乙)基1605、甲胺磷、水胺硫磷、久效磷、粉锈宁等,每年3000吨左右。
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农产品主要指棉花,全省棉花的收购、储存、调拨等业务均由省供销社下属的棉麻公司负责。棉花来源包括国家分配、本省收购、进口、省外调入等;分配和使用包括纺纱用棉、民用絮棉、军用絮棉、医药用棉、出口和调出,其中纺纱用棉占70%以上。
食盐分配计划。1991—1995年,在省政府《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的通知》下发前,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滨州等地的食盐经营计划下达执行均由当地供销社所属盐业公司或果品盐业公司负责。食盐计划的制订主要依据各地区人口数分配,由果品盐业公司统一组织、统一计划调拨、统一结算。食盐的批发、零售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救灾物资储配计划。1991—1994年,为防汛救灾,每年由省供销社所属土产杂品公司储备一部分草袋子、毛竹、苇席等,国家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1993年,国家规定草袋子0.22元/条,苇席0.60元/令,毛竹0.80元/支。1995年后,随着商品资源逐渐丰富,国家取消这一政策。
1996—2005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计划指标、计划商品越来越少,基本取消。每年试点县(市、区)发展情况、超市建设数目、重点项目建设等,以及总值、利润等指标,年初不做计划,只按年终实际完成数进行考核。对化肥等商品,仅在年初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制订总量平衡计划,计划管理逐步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