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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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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通过业务经营所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再按社章规定支付用于税后盈余中支付的有关开支后,其余盈余部分在系统内进行再分配。
盈余分配是全省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供销社扩大业务所需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教育发展经费、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项开支,基本都要依靠自身解决,国家一般不予拨款。分配原则是在保证积累资金不断增长前提下,兼顾企业、职工、社员三者利益,合理安排各项分配比例。1995年,国家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明确供销社在发展“三农”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级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经费支出逐渐进入同级财政预算后,国家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开始增加。
1991—1994年,全省各级供销社的税后盈余额先扣除向国家缴纳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一般为10%),再扣除应上缴的调剂基金(一般为10%)和社员股金分红基金(一般按自有流动资金税后盈余率计算分红额),余额作100%,按公积金60%、职工劳动分红和集体福利基金40%的比例分配。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都有专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其中调剂基金是根据供销社互助合作性质,实行逐级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用于扶持和补贴贫困的和资金薄弱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供销社。同时,基层供销社从每年的税后盈余中提取10%~13%作为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专门用于重点扶持供销社分工经营的种植、养殖、加工等项目,以培植资源,促进农村多种经营发展。各级供销社每年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提取各项基金的管理。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全省各级供销社对所属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盈余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行。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1995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因此,自1995年起,全省各级供销社及社属企业不再上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96—1998年,全省各级供销社的税后盈余一般按以下顺序分配:(1)股金分红基金,由各级供销社理事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2)按税后盈余10%提取合作发展基金。(3)按税后盈余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市、县级供销社所属企业每年按年终盈余分配的1%上缴省供销社,省供销社按提取和集中的互助合作发展基金数额的20%上缴全国供销总社。该基金用于完善流通服务设施,开拓示范性的生产、经营项目,兴办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供销社事业和灾区供销社恢复经营等。(4)按不高于提取公积金的适当比例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级供销社(含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5)任意盈余公积金、奖励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其提取比例和用途由各级理事会确定。经以上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本级供销社中调剂使用,并纳入下年度盈余分配,以丰补歉。
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管理,分配方式:(1)理事会统一核算的,其税后盈余由理事会统一分配,合理调剂,根据企业情况,确定留存本级供销社及拨付所属企业的比例。(2)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税后盈余分配,除按当时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剩余部分由本级理事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办法。(3)对所属企业实行目标利润责任制的,税后盈余分配方式维持2年不变,即企业税后盈余定额(或按比例)上缴,剩余部分由企业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4)对所属企业对外联营、合资、合作和搞股份制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协议、章程的规定执行。
1999—2005年,市级以上供销社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所属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县级供销社情况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