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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员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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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股金是农民加入供销社时按《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缴纳的股金。社员股金的吸收对象为农民社员。1982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后,进行扩股集资,至1990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为3.14亿元。1991—1999年,全省各级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深化系统改革,扩大吸收社员股金,强化社员股金规范管理,密切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至1999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总额达到30.8亿元,其中,县级以上供销社股金14.9亿元,基层供销社15.9亿元。社员股金中农民社员股金15.3亿元、城镇居民股金9.6亿元、供销社职工股金5.9亿元。股金数额超过亿元的市(地)供销社9个,超过5000万元的县(市、区)供销社16个。
1991—1994年,按照《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社员股金可用于商品周转,也可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执行“保息分红”政策,即以银行一年定期银行储蓄利率为标准,向社员支付股金利息,再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分红基金,按股金额向社员分红,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分红比例执行1957年前的民主管理办法,盈余分配由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联合社备案,社员股金分红一般为当年税后盈余的10%~15%。
1995年8月,省供销社下发《关于大力发展社员股金的通知》,规定:社员股金吸收对象由农民扩大到城镇居民、供销社职工,同时设立社员社,社员社向联合社入股交纳的股金即社员社股金。社员股金发展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数额不限、为社员保密”的原则,社员股金必须用于“三农”综合服务、扩大商品流转、开发新项目、搞农副产品深加工和进行技术性示范服务。社员股金不准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形成经济包袱;不准平调、挪用。社员股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福利及行政费用开支;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及非生产性建设;不准用于抵偿债务、不准用于一切摊派性开支。社员股金暂时闲置的可以在系统内部调剂使用。社员股金继续实行保息分红,年底进行盈余分配时,必须留足社员股金分红数额;保息部分税前列支,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分红数额根据盈利情况,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亏损不分;保息分红一年一次,具体保息分红比例由各级供销社按照规定自行确定,但须经年底召开的社员股东大会讨论。社员享有应有的政治经济权利,在供应化肥、农药、柴油及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供销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自1997年起,为加强社员股金风险管理,全省供销社系统实施按社员股金余额10%~20%的比例提取备付金制度,由县级供销社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级供销社可按股金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账风险金。明确基层供销社和由基层供销社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社员股金的主体。地方供销社为加强社员股金管理设置的股金服务部是吸、退社员股金的内部机构,一律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为充分发挥社员股金使用效益,在县级供销社开展系统内社员股金余缺调剂,县级供销社按不低于股金余额30%的比例集中股金,上缴调剂给市级供销社和省供销社的比例及数额,按照自愿原则协议解决。
由于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社员股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省内一些基层供销社出现社员股金挤兑现象。日照市供销社是全省系统唯一直接吸收股金的市级供销社,并以集团总公司名义为直属企业承担贷款担保,担保链、抵押链、债务链复杂,1998年10月发生严重股金挤兑。为此,日照市供销社按照“先外后内、先本后息、分期兑付”原则,筹借资金、变现物资,认真排查每月到期股金,根据实际变现数额,按比例兑付。
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整顿金融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省政府监督指导下,省供销社对系统内社员股金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决定全面停止吸收一切形式的社员股金,防范、化解股金风险;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按合作制原则规范管理。
1999年1月,全国供销总社印发《关于清理整顿社员股金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根据文件精神,全省供销社系统在清理基础上,对社员股金实行“转、退”处理。“转”就是将社员股金转化为合作经济组织的股本金或风险抵押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退”就是退还本金。2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明确,各级供销社要对原有社员股金分期转退,并不得吸收新股金;对经营不善、支付困难的基层社,县级供销社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挤兑风险。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向山东省发放专项再贷款指标总额12.5亿元,专门用于农民社员股金和城镇居民股金兑付,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原则管理。该项贷款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为债务人代表;各级供销社企业与同级政府签订借款协议,以资产做全额抵押;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8年,执行贷款年利率2.25%(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经过清理、整顿和转退,至2001年底,全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数额大幅度减少,性质也发生变化,不再是只享受分红权利而不承担风险,执行多年的供销社社员股金“保息分红”政策停止执行。通过专项贷款兑付一部分,通过清理资产兑付一部分,至2005年底,系统内社员股金从2000年底的24.12亿元降至6.34亿元,股金兑付率为74%,社员股金风波平稳度过。

200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社员股金专项贷款指标及至2005年末股金清理情况统计表
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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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00年末股金余额 │2000年专项贷款指标 │2005年末股金余额 ┃
┃地区(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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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3667 │1500 │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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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7229 │ │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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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11068 │4500 │1216 ┃
┠───────────┼─────────┼──────────┼─────────┨
┃枣庄 │18342 │11000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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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 │1036 │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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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2541 │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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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42019 │22000 │7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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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6423 │2000 │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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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 │24099 │20000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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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18339 │11000 │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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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23363 │16000 │10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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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 │158 │ │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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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39646 │21000 │3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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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 │1756 │500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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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 │12830 │6000 │4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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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 │22470 │8000 │22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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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5660 │1500 │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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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 │557 │ │1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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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41203 │125000 │63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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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部分市供销社2005年底社员股金余额比2000年底增加系在会计核算中将职工股本投资列入社员股金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