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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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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财务管理体制体现了供销社的经济性质。随着国家政策和供销社体制变革,其财务管理体制也随之发生变化。
1991—1998年,依照相关规定,全省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属于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集体所有,由同级理事会统一管理。对拨付给企业的资金财产,执行收取资金占用费、收取管理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执行按投资分红制度。各级供销社所属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执行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标准的报批制度。
1999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全国供销总社和省、市级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再向所办企业提取管理费。
1999—2005年,根据文件精神,全省供销社系统市级以上供销社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供销社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