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省供销社组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集团总公司。集团成立后,不断开拓进出口经营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活力、加快发展。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同意在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同年,经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批复,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1999年9月,省经贸委和省供销社联合转发外经贸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通知》,确定放宽供销社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沿海地区从原来销售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供销社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再考核供销社企业年销售额中为农服务的比例,也不再考核供销社企业所属专业合作社及骨干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情况。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供销社重视赋予供销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积极支持供销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
1999年9月,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向全国供销总社、外经贸部联合上报《关于烟台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烟台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供销社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00万元,1998年,实现商品销售9.8亿元,利税436万元,同年获批。2000—2005年,烟台市供销社在进出口业务经营过程中,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积累了丰富的外贸经验,培养了一批外贸专业人员,为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打下良好基础。
1999年10月,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向全国供销总社、外经贸部联合行文《关于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贸公司、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均属于省供销社系统企业,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贸公司1997年、1998年连续两年完成销售收入3亿元,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1997年、1998年连续完成销售收入15亿元。2000年报告获批。2000—2005年,两家企业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出口创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出口供货经营中,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培养了一批外贸专业人员。
2000年5月,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国有集团生产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经贸委是全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凡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征求意见。此后,全省供销社系统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均交由当地外经贸委,不再通过省供销社申报。
第三节 进出口经营权
1992年11月,省供销社组建山东省供销合作社集团总公司。集团成立后,不断开拓进出口经营业务,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活力、加快发展。
1993年11月,国务院下发通知,同意在商业、粮食、供销、物资企业中选择少数规模较大、效益好、在进出口工作方面有一定基础的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同年,经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委批复,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1999年9月,省经贸委和省供销社联合转发外经贸部、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调整供销合作社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的通知》,确定放宽供销社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沿海地区从原来销售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3亿元人民币以上,中西部地区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供销社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考核标准从原来的3亿元人民币以上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再考核供销社企业年销售额中为农服务的比例,也不再考核供销社企业所属专业合作社及骨干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情况。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供销社重视赋予供销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积极支持供销社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参与国际竞争。
1999年9月,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向全国供销总社、外经贸部联合上报《关于烟台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请示》。烟台市供销社集团总公司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供销社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200万元,1998年,实现商品销售9.8亿元,利税436万元,同年获批。2000—2005年,烟台市供销社在进出口业务经营过程中,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积累了丰富的外贸经验,培养了一批外贸专业人员,为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打下良好基础。
1999年10月,省供销社、省经贸委向全国供销总社、外经贸部联合行文《关于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贸公司、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均属于省供销社系统企业,烟台市供销社对外经贸公司1997年、1998年连续两年完成销售收入3亿元,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1997年、1998年连续完成销售收入15亿元。2000年报告获批。2000—2005年,两家企业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出口创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出口供货经营中,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培养了一批外贸专业人员。
2000年5月,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国有集团生产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省经贸委是全省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机关,凡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市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外经贸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征求意见。此后,全省供销社系统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均交由当地外经贸委,不再通过省供销社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