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的扶持政策一般由国家制定。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施一系列倾斜政策,以支持行业发展,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减免税收、汽车更新补贴资金、重点技术项目资金投入和重点研究机构资金投入等,提高了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落后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经营状况。
一、管理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了以供销社系统和物资部门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1989年,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钢材、有色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所有计划钢材和有色金属,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易,不准在集市上自由购销;供销社负责统一收购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并组织实施调拨计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不准进入集市交易。
1990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废金属资源必须集中管理,整顿市场流通秩序,取缔非法经营,大力开展再生资源的综合加工利用。
1994年1月,公安部印发《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废品回收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必须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山东省按照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没有办理许可证而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予以打击。
2002年11月,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789项,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废品回收的特种行业管理,标志着废品回收特种行业管理正式终结。
二、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可以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财富,变废为宝,利国利民。但是,该项工作环境较差,脏、累、笨重,有些工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不同于一般商业,既要讲企业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此,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的行业,历来采取减免税收的扶持政策。1991—2005年,全省各级供销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扶持再生资源行业。
1991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区、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区、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困难,自1992年起3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省(区、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199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即征三返七政策。
1996年、1998年、1999年财政部连续下发文件,强调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1995年开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征三返七政策一直延续到2000年底。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作出明确解释,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免税资格认定和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收购凭证的开具作出明确规定。
三、福利政策
鉴于再生资源行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从1980年1月起,在全国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行业实行岗位津贴。对于岗位津贴,全国统一规定为三个标准,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废品收购员和从事杂骨、发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塑料、旧瓶子、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每人每天0.3元;二类人员(主要包括废旧物资装卸搬运工、报纸书本挑选打包工、废旧物资加工机构维修人员)每人每天0.2元;三类人员(主要包括运输废旧物资的司机、驻厂员、售货员、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天0.15元。全省供销社系统凡是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职工及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均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
1992年9月,省劳动厅、省税务局、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对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作出调整,一类人员每人每天1.6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天1.2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天0.8元。
至2005年底,再生资源行业职工岗位津贴继续执行原政策,未作新的调整。
第一节 扶持政策
再生资源行业的扶持政策一般由国家制定。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施一系列倾斜政策,以支持行业发展,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减免税收、汽车更新补贴资金、重点技术项目资金投入和重点研究机构资金投入等,提高了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落后的手工作坊式生产经营状况。
一、管理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了以供销社系统和物资部门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1989年,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钢材、有色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所有计划钢材和有色金属,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易,不准在集市上自由购销;供销社负责统一收购废钢铁和废有色金属,并组织实施调拨计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不准进入集市交易。
1990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废金属资源必须集中管理,整顿市场流通秩序,取缔非法经营,大力开展再生资源的综合加工利用。
1994年1月,公安部印发《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废品回收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必须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山东省按照公安部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没有办理许可证而从事非法经营的行为予以打击。
2002年11月,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789项,其中之一就是取消废品回收的特种行业管理,标志着废品回收特种行业管理正式终结。
二、税收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可以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财富,变废为宝,利国利民。但是,该项工作环境较差,脏、累、笨重,有些工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不同于一般商业,既要讲企业经济效益,更要讲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此,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的行业,历来采取减免税收的扶持政策。1991—2005年,全省各级供销社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扶持再生资源行业。
1991年1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区、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区、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实际困难,自1992年起3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由省(区、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1995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即征三返七政策。
1996年、1998年、1999年财政部连续下发文件,强调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1995年开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征三返七政策一直延续到2000年底。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作出明确解释,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
200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异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免税资格认定和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收购凭证的开具作出明确规定。
三、福利政策
鉴于再生资源行业职工的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从1980年1月起,在全国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行业实行岗位津贴。对于岗位津贴,全国统一规定为三个标准,一类人员(主要包括废品收购员和从事杂骨、发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塑料、旧瓶子、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每人每天0.3元;二类人员(主要包括废旧物资装卸搬运工、报纸书本挑选打包工、废旧物资加工机构维修人员)每人每天0.2元;三类人员(主要包括运输废旧物资的司机、驻厂员、售货员、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人员)每人每天0.15元。全省供销社系统凡是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职工及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均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
1992年9月,省劳动厅、省税务局、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对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作出调整,一类人员每人每天1.6元,二类人员每人每天1.2元,三类人员每人每天0.8元。
至2005年底,再生资源行业职工岗位津贴继续执行原政策,未作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