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山东、河南、江苏3个省被选定为试点省份。12月,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制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但方案尚未实施,形势就发生了变化。1992年、1993年,全国北方棉花主产区棉铃虫暴发,危害严重,植棉比较效益降低,致使植棉面积大幅度调减,棉花歉收。1992年,全国棉花产量450.8万吨,比1991年减少125万吨,1993年又比1992年减少76.9万吨。连续两年歉收,造成棉花供求紧张。
1993年9月,为保证纺织及市场供应的需要,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强调必须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政策,并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对3个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调整为:山东省、河南省重点抓好1~2个地区(或县)的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试点;江苏省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适当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
1994年9月,国务院针对当时棉花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棉花生产和流通混乱,决定中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价格,不放开棉花市场,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月,全省农资棉花纺织工作会议在淄博市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志浩强调,不放开棉花市场,坚决执行国家棉花调拨计划,强化引导,实行首长负责制,加大市场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
1995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棉花工作的领导,提出建立棉花工作省长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抓好棉花生产,加强棉花流通管理,保障棉花供求平衡。
1996—1999年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重新启动并逐步深化阶段。其间,国家对棉花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一方面压缩黄河流域、稳定长江流域、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生产;另一方面限产压锭,淘汰落后纱锭,调整纺织产业产品结构。棉花供求矛盾逐步缓解,重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时机日趋成熟。
1996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进棉花供应办法,改革棉花供应价格管理形式。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的棉花,继续纳入国家计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和国家确定的供应方式销售。销售环节,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供应方式。跨省(区、市)棉花供应采取棉花交易会形式,由全国供销总社承办。棉花供应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即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供应价格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4%,1997年扩大为6%),具体成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997年,为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的棉花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棉花流通的重要渠道,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全国棉花交易会常年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棉花交易市场的组织机构、入市成员、交易环境、集中交易与常年交易、政府调控等事宜。
1998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4月,国家改革棉花收购价格管理形式,将国家规定的棉花收购价格调整为中准价,允许供销社棉花收购企业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浮动5%。同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棉花收购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只根据棉花供求情况等提出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和指导性种植面积。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都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独立经济实体。
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供销社系统加大对棉花企业的改革力度,从改革经营体制入手,让棉花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通过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通过改革,全省供销社系统棉花企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2000—2005年,全省有100多家棉花加工厂更新设备,扩大规模,成为当地龙头企业,有30多家企业年棉花经营量超过1万吨。省棉麻公司年棉花经营量接近20万吨,成为全国知名棉花企业。
第二节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改革棉花流通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经营、放开市场、放开价格,山东、河南、江苏3个省被选定为试点省份。12月,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制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但方案尚未实施,形势就发生了变化。1992年、1993年,全国北方棉花主产区棉铃虫暴发,危害严重,植棉比较效益降低,致使植棉面积大幅度调减,棉花歉收。1992年,全国棉花产量450.8万吨,比1991年减少125万吨,1993年又比1992年减少76.9万吨。连续两年歉收,造成棉花供求紧张。
1993年9月,为保证纺织及市场供应的需要,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棉花工作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强调必须保证良好的收购秩序,重申国家合同定购计划内的棉花,实行统一的收购价格和政策,并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对3个改革试点省的试点工作调整为:山东省、河南省重点抓好1~2个地区(或县)的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试点;江苏省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后,适当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和经营。
1994年9月,国务院针对当时棉花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棉花生产和流通混乱,决定中止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试点,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价格,不放开棉花市场,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月,全省农资棉花纺织工作会议在淄博市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志浩强调,不放开棉花市场,坚决执行国家棉花调拨计划,强化引导,实行首长负责制,加大市场管理,维护棉花购销秩序。
1995年4月,国务院为加强棉花工作的领导,提出建立棉花工作省长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抓好棉花生产,加强棉花流通管理,保障棉花供求平衡。
1996—1999年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重新启动并逐步深化阶段。其间,国家对棉花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一方面压缩黄河流域、稳定长江流域、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棉花生产;另一方面限产压锭,淘汰落后纱锭,调整纺织产业产品结构。棉花供求矛盾逐步缓解,重启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时机日趋成熟。
1996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改进棉花供应办法,改革棉花供应价格管理形式。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的棉花,继续纳入国家计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和国家确定的供应方式销售。销售环节,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供应方式。跨省(区、市)棉花供应采取棉花交易会形式,由全国供销总社承办。棉花供应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即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供应价格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为4%,1997年扩大为6%),具体成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997年,为把全国棉花交易会办成规范化、经常化的棉花交易市场,使之成为棉花流通的重要渠道,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全国棉花交易会常年交易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棉花交易市场的组织机构、入市成员、交易环境、集中交易与常年交易、政府调控等事宜。
1998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4月,国家改革棉花收购价格管理形式,将国家规定的棉花收购价格调整为中准价,允许供销社棉花收购企业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浮动5%。同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棉花收购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政府有关部门只根据棉花供求情况等提出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和指导性种植面积。供销社及其棉花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都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供销社棉花经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成为独立经济实体。
按照国务院要求,全省供销社系统加大对棉花企业的改革力度,从改革经营体制入手,让棉花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通过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通过改革,全省供销社系统棉花企业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2000—2005年,全省有100多家棉花加工厂更新设备,扩大规模,成为当地龙头企业,有30多家企业年棉花经营量超过1万吨。省棉麻公司年棉花经营量接近20万吨,成为全国知名棉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