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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96年1月12日全省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
第三条 省联社是按照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组成的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省联社的办社宗旨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第五条 省联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省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和有限责任制。
第七条 省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
第八条 省联社社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省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制定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各项工作,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有组织地进入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
三、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强化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发展社办工业,发挥人才、信息、科技、设施、资源和群体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壮大经济实力;
五、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人才和国内外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扬供销合作社艰苦创业、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
八、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各项义务;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员及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上下级社的关系,争取扶持政策,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省联社根据其职能和任务的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和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一条 凡承认省联社章程、按规定交纳社员社股金的市(地)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省联社,为社员社。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选举或推荐出席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参加省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使用省联社各项经营、技术、服务等设施;
五、要求省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申请使用省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享受省联社股金分红;
八、对省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三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省联社章程,执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省联社交纳股金和按规定交纳合作发展基金,及应上缴的其他资金;
三、按规定向省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四、完成省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省联社权益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利益;
六、接受省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社员社资格:
一、严重违反省联社章程;
二、自愿退社,放弃社员社资格。
第四章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省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省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省联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修改和通过省联社章程;
五、审议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六、接纳社员社或取消社员社资格;
七、选举或免除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省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联社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理事会须于会前一个月通知社员社。
第二十一条 社员社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前十五日提交省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社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受理事会委托,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为方便工作,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般由省联社的理事担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主任是省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组织实施省联社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二、参与省政府组织的有关供销合作社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有关供销合作社法律、法规、政策和意见的制定,颁发供销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条例;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检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四、按照国家法律、依照代表大会规定的职权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五、管理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确保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为省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推选产生。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并实行单位替补制。
省联社理事会理事及其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监事会有权向全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省代表会议反映。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章 直属企事业
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理事会是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者和管理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理事会拥有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权和解聘权、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审批权、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集体财产的处置权和受益权。
第三十七条 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企事业法人,行使省联社理事会授予的财产使用权,拥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制,推行现代化管理,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度。
第四十条 省联社股本和公积金:
一、社员社入社的股金;
二、资本公积金(包括合作发展基金);
三、盈余公积金;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的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全系统共同受益的公益事业,支援贫困地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
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年终盈余,在扣除应交税金后,由理事会按有关规定分配。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四十五条 各市(地)、县(市、区)基层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验收标准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96年9月发布)
专业合作社是指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由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户为主体,按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民间合作经济组织。为规范专业合作社运作行为,特制定以下规范和验收标准(试行),供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考核验收专业合作社时参照执行。
一、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专业合作社是将分散的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通过入股的形式,按照经济区域组织起来,共同发展商品生产,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的关系
专业合作社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供销合作社或其专业公司以法人资格向专业社入股,参与经营管理。其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以供销合作社企业为龙头,组织带动专业户,建立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吸纳的其他专业合作社。
(二)凡在本乡(镇)范围内活动的专业合作社,当地基层社吸纳其为团体社员;跨乡(镇)的专业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吸纳其为团体社员。
(三)供销合作社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并在服务中区分社员社与非社员社。
(四)供销合作社按照其股份多少参与专业合作社的领导及管理。
三、专业合作社的组建条件
(一)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的商品是商品率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在当地有效充分的资源优势和带动、辐射作用的骨干产品。
(二)入社社员必须是从事本商品生产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户。
(三)有5户以上专业户,有自愿组织起来的愿望和要求。
四、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体制
(一)社员(代表)大会是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修改和通过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或罢免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接纳社员或取消社员资格,审议和批准社务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和批准财务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等有关专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社务管理委员会,社务管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代表在社务管理委员会中占有多数比例。
(三)社务管理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主要是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制定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及职务。社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四)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实行身份股和投资股,不论入股多少,在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严格实行一户一票权。按照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按股份分红和按实物交易量分红。社员身份股实行保息分红(亏损时,只保息不分红),投资股按投资比例分红(亏损时,按比例弥补亏损)。
(五)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合作社按照自身业务的需要,设立精干的生产、经营、服务机构,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专业合作社有健全的股金、财务核算、生产经营、用工、劳资等管理制度。
五、专业合作社的运作程序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发动,提高农民对入社的认识。加入专业社的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承认专业社的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都可成为专业社社员。
(一)口头或书面提出入社申请。
(二)以现金或以实物折价向专业社入股。
(三)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社章,选举社务管理委员会。
(四)制定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分配等管理制度和办法。
(五)建立专业合作社社员档案,印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六、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登记和验收
(一)以基层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要向县(市、区)联社申报;以县(市、区)联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要向市(地)供销合作社申报;并均应逐级向省联社备案和在当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省联社统一印制《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合格证》,分别由县(市、区)、市(地)社和体改委统一组织检查验收,颁发合格证书。
(三)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对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合作社优先实行政策扶持。
(四)省联社与省体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业社进行复查、抽验,对不合格者收回其合格证或注销其合格证。

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1996年9月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商品经济专业化、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步伐,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的文件精神,成立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由从事××生产、经营的专业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宗旨是通过合作与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解决不了的××××问题,以达到增加产量,提高质量,促进销售,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本社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为其社员社,在业务经营上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所依托的供销合作社或其专业公司要以法人身份向本专业社入股,并参与其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社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社定名为××专业合作社,社址在××县××乡(镇)××村。
第二章 社 员
第八条 凡从事同类商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户及有关技术、销售人员或集体,承认本章程,交纳本社所规定的最低数额的股金(现金或实物),向本社提出申请,经本社社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二)有出席社员大会或推荐本社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中享有按身份股实行一户一票的权利。
(三)有对本社监督和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优先享受本社所提供的各项物质和技术、信息等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股金分红的权利。
(六)有申请使用本社合作发展基金的权利。
(七)享有本社产品销售后年终盈余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参加本社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遵守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完成本社安排的生产、经营、加工、销售等计划。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本社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自愿退社。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社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社务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接纳社员或取消社员资格。
(四)审议和批准社务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本社财务报告和盈余分配方案。
(六)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七)审议其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社务管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农民社员占多数,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社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本社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三)制定本社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
(四)由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作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聘任或解聘本社工作人员及其职务。
(七)社务管理委员会下设精干的生产、经营、服务机构,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九)社务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开社务管理委员会议,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十)社务管理委员会决议须有文字记录,必要时要形成纪要。
第五章 财务与分配
第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业务活动收入。
(三)本社合作发展基金。
(四)本社提留的风险金。
(五)银行贷款。
(六)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收入资金。
第十九条 本社税后盈余分配
(一)本社有盈余时,社员身份股实行保息分红;本社亏损时,社员身份股只保息不分红。
(二)本社有盈余时,投资股按投资比例分红;本社亏损时,投资股按投资比例弥补亏损。
第二十条 税后盈余各项资金的提取、分配比例由社务管理委员会提供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社章程按本示范章程各条款结合本社实际制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示范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山东省志·供销合作社志:1991—2005/山东省地方
史志编纂委员会编.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7.10
ISBN 978-7-209-11138-6
Ⅰ. ①山… Ⅱ. ①山… Ⅲ. ①山东省-地方志
②供销合作社-商业史-山东省-1991-2005 Ⅳ.
①K295.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7)第264714号
责任编辑 王海玲 王 蕊

山东省志·供销合作社志(199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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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 2017年10月第1版
印 次 2017年10月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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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价 1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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